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生態環境部《關于開展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的通知》(環辦固體函〔2022〕66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自治區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辦發〔2021〕95號)要求,健全完善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處置體系,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不及時、轉運不通暢、處置成本高等問題,確保危險廢物及時、規范收集處置,防控環境風險。結合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決策部署,進一步強化小微企業危險廢物的環境監管和服務,有效打通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健全和完善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補齊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處置短板,保障生態環境安全。
(二)工作目標
以試點地區為先導,在全區范圍內逐步形成比較完善的危險廢物集中收集體系,切實解決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難的問題,逐步實現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處置規范化管理,有效防范環境風險。
二、試點內容
(一)試點范圍
1.伊犁州、烏魯木齊市、昌吉州、巴州、阿克蘇地區、喀什地區等工業園區較多的地(州、市),可申報不超過3個單位進行試點,其他地(州、市)可申報不超過2個單位進行試點(每個縣級行政區內不得重復申請試點)。鼓勵依托小微企業集中的工業園區、小微企業和社會源危險廢物產生單位較多的區域開展試點。鼓勵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和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利用現有符合相關要求且足夠容量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參與試點。
2.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除外)年產生總量10噸以下的小微企業,以機關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學校、各類檢測機構、機動車維修機構等單位及社會源作為收集服務的重點;年產生量大于10噸的產廢單位,其產生的少量廢礦物油、廢包裝容器及沾染物、實驗室廢物、在線監測廢液、廢熒光燈管、廢活性炭等,可納入收集范圍。
3.試點單位的收集地域范圍不得超出所在地(州、市)行政區域。
(二)試點規模
試點單位收集總規模不大于5000噸/年。
(三)試點時限
試點時限截止2023年12月31日結束。試點期間如國家出臺新政策新規定,按新政策新規定執行。
三、試點工作程序
(一)試點申請
申請試點單位具備危險廢物收集、貯存條件后,向所在地地(州、市)生態環境局提出試點申請,提交申請材料(詳見附件)。由地(州、市)生態環境局初步審查后,出具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單位推薦至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二)試點單位的審核確定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按照“總量控制、成熟一家、確定一家”的原則,穩步推進小微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試點工作,委托自治區固體廢物管理中心組織對申請試點單位的申報材料和相關污染防治設施進行審核和現場核查,根據資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結果,按程序確定試點單位并進行公示;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并予以公告。
四、管理要求
(一)試點單位要求
試點單位為獨立法人企業,須建立組織構架清晰、責任體系完備的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體系,明確單位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鼓勵綜合性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具備焚燒、填埋、水泥窯協同處置等設施)、地方政府、工業(產業)園區管理機構、國有企業自行建設或參與建設收集體系并組織運營。
試點單位要嚴格落實企業污染防治主體責任,認真執行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管理制度,實行專人專崗。試點單位應合理制定收費標準,并根據實際開展危險廢物管理延伸服務,為產廢單位提供現場診斷、現場整理、管理咨詢等“一站式”危險廢物管理延伸服務,幫助產廢單位建章立制,落實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各項規章制度。
(二)試點單位應滿足的基本條件
試點單位應具有與環評報告及批復文件中確定的危險廢物經營類別和數量相對應的集中轉運場所、包容容器、收運工具,并配備全職技術人員且滿足以下管理規定:
1.項目建設。試點單位貯存設施要嚴格履行環評等相關職能部門審批手續,并按要求完成“三同時”驗收。要按照環評文件及批復內容、《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等相關要求進行新建或依托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利用產業集聚區或工業園區內現有企業中符合相關要求且足夠容量的危險廢物貯存場所;在出入口、設施內部、危險廢物運輸車輛通道等關鍵位置按照相關要求設置視頻監控,并與“全區危險廢物經營單位視頻監控系統”聯網,視頻監控數據應能保存3個月以上。
2.集中收集。試點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服務地域范圍和收集廢物類別,及時收集轉運服務地域范圍內小微企業產生的危險廢物,并通過自治區固體廢物環境信息管理系統申報管理計劃,建立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所收集危險廢物的種類、來源、數量、貯存和去向等信息,實現所收集危險廢物的信息化追溯。嚴禁收集在產廢單位長期貯存、無明確利用處置途徑的危險廢物。鼓勵試點單位為小微企業提供危險廢物管理方面的延伸服務,推動小微企業提升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水平。
3.規范貯存。試點單位應科學制定收集貯存方案,嚴格分類分區貯存;最大貯存量不超過有效庫容的50%,最長貯存期限不超過半年,如有逾期未轉移的,試點單位應暫停收集,待轉移后方可繼續收集;貯存設施及危險廢物包裝物應按照相關標準、規范設置警示標志和識別標志;對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氣體的危險廢物應進行預處理后進入貯存設施貯存,否則按易爆、易燃危險品貯存。
4.委托利用處置。試點單位應按相關規定將所收集的危險廢物及時轉運至疆內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單位,并運行危險廢物電子轉移聯單,跟蹤每批次危險廢物的利用處置情況,嚴禁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托給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其他生產經營者。
五、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積極組織試點單位申報,主動靠前服務,科學確定試點名單,依法做好試點收集工作的指導協調。要嚴格試點單位準入要求,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杜絕重復建設、無序建設,確保試點單位有能力承擔試點任務。
(二)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小微產廢單位的環境監管,督促試點單位通過自治區固體廢物環境管理信息系統如實申報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轉運的經營活動。要按照《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指標(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對試點單位開展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評估工作。要加強對試點收集單位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重點加強對試點企業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安全、轉移利用處置等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及時發現試點中存在的問題,不斷提升危險廢物監管能力。
(三)各地(州、市)生態環境部門對在試點申報、信息報送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未按試點要求開展試點工作以及試點期間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件的,要依法依規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及時提請自治區生態環境廳依法吊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取消試點資格。
附件: 危險廢物集中收集試點申請有關證明材料清單.pdf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