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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指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落實主體責任的通知 (閩市監網監〔2022〕174號)

   2022-07-21 983
核心提示:各地要結合深化省紀委監委“整治臟亂差店家入駐外賣平臺問題,強化外賣商家審核監管”點題整治工作,對本轄區內注冊登記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進行重點摸排,掌握其數量、分布、配送站點、經營狀況等相關信息,督促其按時報送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體數據,組織開展平臺報送主體數據與線下實際信息的核查比對,列出問題清單,加強動態管理。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

為進一步加強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含分支機構、代理商等,下同)規范管理,強化平臺落實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推動完善監管長效機制,促進平臺經濟持續穩定發展,根據《電子商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和市場監管總局《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31號令)、《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37號令)等法律、規章規定,省市場監管局梳理匯總了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主體責任相關要求(見附件),供各地參考。同時,就進一步加強指導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抓好落實。

一、要摸清平臺底數。各地要結合深化省紀委監委“整治臟亂差店家入駐外賣平臺問題,強化外賣商家審核監管”點題整治工作,對本轄區內注冊登記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進行重點摸排,掌握其數量、分布、配送站點、經營狀況等相關信息,督促其按時報送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體數據,組織開展平臺報送主體數據與線下實際信息的核查比對,列出問題清單,加強動態管理。

二、要加強行政指導。各地要加大宣傳力度,充分運用各類媒體加強對《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強化對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的指導,督促平臺逐條逐項落實主體責任相關要求,指導平臺對違法違規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行“在一個平臺違法違規下線,在各個平臺均不得上線”,直至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完成整改。要定期檢查平臺落實主體責任情況,對發現存在問題的平臺,及時約談,督促整改。

三、要強化執法辦案。對屢教不改、故意違法的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各地要精準重拳出擊,重點進行查處,曝光典型案例,并開展“回頭看”檢查,切實壓實平臺主體責任。對各地平臺分支機構、代理商,應參照平臺主體責任相關要求進行嚴格規范,完善壓力傳導機制,構建科學有效的平臺管理模式,服務推動平臺經濟規范健康發展。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2年7月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主體責任相關要求

一、平臺基本責任

(一)履行法定義務

遵守法律和商業道德,履行消費者權益保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廣告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義務。

主要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五條。

(二)公平參與競爭

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的原則,公平參與市場競爭,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主要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五、二十二條。

(三)保障交易安全

采取技術措施等必要措施保證平臺網絡安全、穩定運行,保障網絡餐飲服務交易安全。

主要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條。

二、平臺治理責任

(四)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體信息

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聯系方式、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含營業執照注冊號)、食品經營許可證編號、經營項目和有效期等信息,確保后續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可以有效進行抽查和監測。登記信息至少每六個月更新一次。

主要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五)審查新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經營許可證

對新申請進入平臺經營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及時進行線上和線下審查,審查一般采用人工、信息技術相結合的方式,確保及時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無證、套證、假證經營,食品經營許可證載明的經營場所和實際不符,食品經營許可證已經過期等違法違規行為,并采取合理措施及時制止。

主要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十六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及操作實踐中的工作要求。

(六)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證照

平臺應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平臺經營頁面公示其明晰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信息。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將其公示信息變更情況報送平臺的,平臺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新公示。

主要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二十六條。

(七)監測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

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進行定期或者實時的線上監測,監測一般采用人工、信息技術相結合的方式,原則上要覆蓋平臺內全部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確保及時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無證無照經營、超范圍經營、未公示營業執照或者食品經營許可證、公示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即將過期或者已經過期等行為,并采取合理措施及時處置。

主要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操作實踐中的工作要求。

(八)抽查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經營行為

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經營行為進行線下抽查,確保能夠及時、有效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平臺上發布的經營場所衛生情況與實際不符、直接接觸入口食品從業人員無有效健康證明、將訂單委托其他餐飲單位加工制作、無線下實體店擅自從事網絡經營、外賣餐食質量屢被消費者差評或投訴等臟、亂、差現象,并采取合理措施及時制止。科學設置抽查頻次和總數,倡導每半年抽查總數不少于平臺內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總數的一半。

支持、鼓勵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實施“互聯網+明廚亮灶”、使用“食安封簽”。

主要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及操作實踐中的工作要求。

(九)簽訂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安全協議

與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逐一簽訂書面食品安全協議,明確平臺和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雙方的食品安全責任。

主要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

(十)設置食品安全管理機構

設置專門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機構,配備專職從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員,每年至少組織一次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和考核,經考核不具備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人員不得上崗。培訓和考核記錄保存不得少于兩年。

主要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

(十一)記錄網絡訂餐的訂單信息

如實記錄網絡訂餐食品的名稱、下單時間、送餐人員、送達時間以及收貨地址,信息保存不得少于六個月。

主要依據:《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十二)真實、合法發布廣告

平臺或者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平臺上發布的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平臺應按相關要求履行廣告發布審查主體責任。

主要依據:《廣告法》第四、三十四條。

三、制度建設責任

(十三)建立平臺內部管理制度

建立并公示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審查登記、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抽查監測、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事故處置等制度,并予以有效實施。

主要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九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六條。

(十四)制定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

制定并持續公示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明確進入和退出平臺、網絡餐飲服務質量保障、消費者權益保護、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主要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條。

(十五)建立投訴舉報處理制度

建立健全投訴舉報處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及時處理消費者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積極協助消費者維護合法權益。

主要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五十九、六十一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十六)建立信用評價制度

建立并公示信用評價規則,為消費者提供對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的餐飲服務進行評價的途徑。

主要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三十九條。

四、協助監管責任

(十七)提供網絡訂餐信息

按照有關主管部門監管執法活動需要,及時提供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主體數據、訂單信息、支付記錄、消費者食品安全投訴舉報等情況。

主要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五條,《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十八)主動報告違法行為

發現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及時采取警示、暫停、終止服務等方式進行處置,并立即報告屬地縣級市場監管部門。

主要依據:《電子商務法》第二十九條,《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十九)協助制止違法行為

市場監管部門依法要求平臺對涉嫌違法違規的入網餐飲服務提供者采取暫時不予進入平臺經營和暫停、終止平臺服務等處置措施的,及時予以配合。

主要依據:《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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