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各有關單位:
按照《國務院關于修改〈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決定》《關于加強含氫氯氟烴生產、銷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環函〔2013〕179號)、《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銷售、維修、回收等活動備案管理規范(修訂稿)〉的通知》(粵環發〔2020〕4號)和《關于商情協助開展2023年氫氟碳化物數據統計調查的函》(大氣函〔2024〕6號)有關要求,我省將開展2024年消耗臭氧層物質備案管理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備案范圍
(一)含氫氯氟烴(以下簡稱HCFCs)受控用途年使用量在100噸以下的使用企業辦理年度使用備案,受控用途主要指制冷、泡沫、工業清洗行業。
(二)HCFCs及其混合物年度經銷量在1000噸以下的銷售企業辦理年度銷售備案;涉及含HCFCs混合物的,按比例折算單種物質及其量進行申報。
(三)從事消耗臭氧層物質(以下簡稱ODS)維修、回收、銷毀等經營活動的企業。主要指從事含ODS制冷空調設備維修企業、機動車拆解企業、廢棄電氣電子產品拆解回收企業,以及專門從事ODS回收、再生利用或銷毀企業。
以上ODS指列入《中國受控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的化學品,經營單位涉及行政許可的需憑證經營。
二、備案管理程序
(一)在省生態環境廳備案管理的相關單位,應按《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銷售、維修、回收等活動備案管理規范(修訂稿)〉的通知》(粵環發〔2020〕4號)的要求,于2024年3月15日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index)辦理備案,同步在“廣東環保ODS企業申報管理系統”(http://www-app.gdeei.cn/ODS/#!/login)進行在線申報,填報企業相關資料。企業應按系統填報要求按時、據實填報,不得拒報、虛報、漏報和瞞報,也不得擅自變更統計范圍和內容。
(二)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在企業申報后10個工作日內,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和“廣東環保ODS企業信息申報管理系統”對省廳備案類企業資料進行初審,符合要求的,提交省廳備案。
(三)對備案材料齊全、符合備案系統提交要求的企業,我廳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備案,并定期公布備案企業名單。
(四)通過備案的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要求及時更新信息。
三、管理要求
(一)各相關企業應按照環函〔2013〕179號和粵環發〔2020〕4號要求,根據各自生產使用及經營情況,按照年度進行備案。備案企業應規范經營行為,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原始材料至少3年。主要包括:購銷發票及臺賬、財務報表、主要原料及產品臺賬、生產操作記錄,倉庫出入庫單據、臺賬、回收量及處置等情況。已備案單位產業結構調整、關閉或停產前需到原受理部門辦理注銷。
(二)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要按照《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和我省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有關要求,加強本單位消耗臭氧層物質備案、環評審批和監督執法人員的溝通協調,加強對本轄區內從事HCFCs生產、使用、銷售、維修和回收等活動企業的抽查和日常檢查,對違反《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行為嚴格依法查處,重點對未按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未按規定完整保存有關生產經營活動原始資料,未按時申報或謊報、瞞報有關經營活動數據資料及未按照檢查人員要求提供必要資料的企業依法查處。
四、其他
(一)HFCs生產企業和使用企業(主要包括生產行業、房間空調器行業、工商制冷設備和空調行業、制冷設備維修行業、汽車空調行業、聚氨酯泡沫行業、擠出氯苯乙烯泡沫行業、清洗行業、半導體制造業等)應按照行業協會要求配合數據統計調查,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部“消耗臭氧層物質信息管理系統”(http://new-ods.ozone.org.cn/#/index)填報數據(生產企業和使用企業分別于2024年3月20日前和4月15日前完成填報)。
(二)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督促本轄區內HFCs生產企業和使用企業及時完成數據報送。
附件:
1.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加強消耗臭氧層物質使用、銷售、維修、回收等活動備案管理規范(修訂稿)》的通知(粵環發〔2020〕4號).pdf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4年3月6日
省級備案聯系人及電話:王晨瑩 020-34326386
崔金山 020-83629752
省備案系統維護聯系人及電話:徐志強 13570167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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