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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的通知

   2024-02-22 240
核心提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大決策部署,推進全區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抽查全業務融合、全流程整合,實現全覆蓋、常態化,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信〔2019〕38號),結合全區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各盟市及滿洲里市、二連浩特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信〔2019〕38號),結合全區市場監管工作實際,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暫行)》部分內容予以修訂。

修訂后的《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已經自治區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6日

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重大決策部署,推進全區市場監管系統雙隨機抽查全業務融合、全流程整合,實現全覆蓋、常態化,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全面推進“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信〔2019〕38號),結合全區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是指市場監管部門根據抽查計劃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抽取執法檢查人員,依據市場監管部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對檢查對象進行檢查,并公開檢查結果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檢查對象,包括經行政審批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的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等經營主體,以及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事業單位、產品、項目、行為等。

第四條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應當堅持全面覆蓋、依法實施、規范透明、注重實效的原則,確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開展。

堅持全面覆蓋。將“雙隨機、一公開”作為市場監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點領域外,原則上所有行政檢查都應通過雙隨機方式進行。

堅持依法實施。隨機抽查應當嚴格依法進行,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的,一律不得擅自開展。

堅持規范透明。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抽查,確保檢查程序規范,檢查過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抽查計劃、抽查事項、抽查結果都要及時、準確、規范向社會公開。

堅持注重實效。嚴格制度設計,注重協同配合,突出問題導向、分類監管,避免重復執法,減輕企業負擔,降低行政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能。

第五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

第六條 本細則適用于對列入抽查事項清單監管事項的監管工作。上述事項原則上不再部署專項檢查和“全覆蓋”式巡查。下列情形不適用“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1.未列入當前執行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的;

2.國務院、國務院各部委、省人民政府對監督檢查有專門要求或重點工作部署的;

3.受理投訴舉報、大數據監測、依法履職過程中發現涉嫌違法違規行為,依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的;

4.轉辦、交辦、督辦案件的;

5.市場監管領域突發性事件的;

6.其它不適用隨機抽查的檢查事項。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系統的年度工作計劃,明確全系統年度抽查重點、綜合抽查比例和重點抽查事項比例等指標,督查盟市市場監管部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的部署和全區出現的普遍性問題、突出風險隱患,組織開展全系統隨機抽查。

盟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區域年度工作計劃,組織、指導、開展、督查本轄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可結合本地實際組織開展抽查。

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是“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主體,機關執法人員應參與隨機抽查檢查,以充實一線執法力量;要落實上級市場監管部門的部署和要求,合理制定本級抽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雙隨機、一公開”抽查。

市場監督管理所(分局)按照旗縣(市、區)市場監管部門的統一安排,負責對被抽取的檢查對象實施檢查。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信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牽頭本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組織、指導、協調相關工作落實,統籌協調雙隨機抽查工作的制度機制建設和年度抽查工作計劃的制定,確定每個抽查批次的牽頭業務機構;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內設相關業務機構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計劃的安排,負責牽頭組織、參與雙隨機抽查工作,并對本業務領域雙隨機抽查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政策法規機構負責抽查工作的執法監督;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內蒙古自治區協同監管平臺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的運行、維護。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綜合局內各業務機構上報的抽查計劃基礎上,堅持問題導向,制定全區市場監管系統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向社會公示,并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的抽查計劃按照區局制定方式,結合本地實際,針對風險點、重點領域,選擇相關的抽查檢查事項,制定本級的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根據工作實際進行動態調整,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制定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基礎上,依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制定全區市場監管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應涵蓋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向社會公示。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在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清單的基礎上,可以增加抽查事項,市、旗縣級市場監管部門不得擅自增減抽查事項。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結合職能調整、法律法規規章的“立改廢”等情況對全區市場監管系統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實行動態管理。

第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依托國家企業信用信息系統(內蒙古)部門協同監管平臺統籌建立相關業務領域涉及經營主體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

應將行政執法類公務員、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從事日常監管工作的人員納入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在錄入執法檢查人員基本信息的基礎上,按照執法資質、業務專長等進行分類標注。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對本級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和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實施動態管理。

第三章  抽取實施

第十條  隨機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對抽取對象不設定條件,采取隨機抽取方式,確定被檢查對象,并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據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部門檢查的要求、消費者投訴集中的行業、社會關注的熱點焦點、大數據分析的風險點等情況,按照所屬行業、地理區域等特定條件,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對其實施的監督檢查。

市場監管部門在一次抽查中,可以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開展綜合性抽查。

第十一條  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中計劃抽取的檢查對象數量應不低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的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應向社會公開,包括抽查計劃名稱、抽查類型、抽查事項、抽查對象范圍、計劃開展時間等內容。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在制定年度抽查計劃時,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市場監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隨機抽查的比例和頻次,既保證必要的抽查覆蓋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檢查過多和執法擾民。對投訴舉報多、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有嚴重違法違規記錄,以及涉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點區域、重點領域、重點行業的檢查對象,應當增加抽查比例和頻次。

各盟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本地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于每年的2月15日前報送至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當地人民政府。年度抽查工作計劃有調整的,應在作出調整十個工作日內及時報送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計劃。

第十二條  在具體實施抽查前,應將抽查方案向社會公開。

抽查檢查對象名單,應當按照抽查比例等條件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并從本級執法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隨機匹配執法檢查人員。應綜合考慮所轄區域地理環境、人員配備、業務專長、保障水平等客觀因素,因地制宜確定大隨機、小隨機、編組隨機、交叉隨機等選派方式,每次檢查前要做好相關檢查人員的培訓。隨機抽取的執法人員無法獨立完成抽查事項的,由執法檢查人員所在部門選派專業人員協助指導完成抽查檢查工作。

被隨機選派的執法檢查人員與被檢查的檢查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按照回避原則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整合內部流程,實施內部聯合抽查,對同一檢查對象的多個檢查事項,原則上應當一次性完成,提高執法效能,減輕檢查對象負擔。

第十四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可以邀請紀檢監察機構監督抽查名單的抽取過程,并根據實際情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媒體記者和檢查對象代表現場監督。

第四章  檢查程序

第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實施檢查時,應當嚴格依照抽查事項清單進行。執法檢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依法出示相關證件。

第十六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抽查時,可以依法采取書面檢查、實地核查、網絡監測等方式。

上級部門可以委托下級部門實施檢查。

檢查中可以根據需要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開展相關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門作出的檢查、核查結果、專業機構作出的專業結論。委托專業機構開展抽查檢查的,委托單位應當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專業機構出具的正式書面檢查結果經委托單位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無誤后,錄入公示系統公示。對特定領域的抽查,還可吸收檢測機構、科研院所、行業專家等參與,通過提供專家咨詢意見等方式輔助工作,滿足專業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七條  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實地檢查時,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八條  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檢查結束后,應當及時填寫實地檢查記錄表等表格。實地檢查記錄表應當由檢查對象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無法取得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必要時可以邀請有關人員做見證記錄。

執法檢查人員應根據實際情況中可能存在的執法風險,依法采取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現場檢查情況。探索通過手機App、執法記錄設備等,實現監管數據可保留,監管痕跡可查詢,最大限度提高監管執法效率、降低執法風險、增強執法公正性。

第十九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執法檢查人員對檢查對象實施檢查時,應當切實履行法定監管職責,不得妨礙檢查對象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檢查對象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費用。

對抽查工作中失職瀆職和違紀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五章  抽查結果運用

第二十條  按照“誰管轄、誰負責”的原則,對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實施后續監管,防止監管脫節。做好抽查檢查與后續監管工作的銜接,建立健全市場監管部門內部的問題線索移送機制,將發現的違法線索及時交由相關業務職責的機構處理。抽查檢查中發現檢查對象存在應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情形的,不得用責令改正、行政指導代替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發現違法行為符合立案條件的,堅決立案查處,維護雙隨機抽查的嚴肅性。

應予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

屬于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二十一條  在抽查中檢查對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將檢查對象名稱以及不予配合檢查次數、時間、情形等信息,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內蒙古)予以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據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一)拒絕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進入被檢查場所的;

(二)拒絕向檢查人員或者其委托的專業機構提供相關材料的;

(三)不如實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況或者相關材料的;

(四)其他阻撓、妨礙檢查工作的行為,致使檢查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第二十二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應在抽查檢查完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誰檢查、誰錄入”的原則,將抽查結果錄入協同監管平臺歸集于企業名下,經業務部門負責人審核后,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一)在部門內綜合抽查任務中,發起業務部門(處室、科室)和參與業務部門應分別錄入、審核、公示各自的檢查結果。

(二)已實施檢查但未進行公示的,視為未完成抽查檢查。

(三)抽查檢查結果的公示只針對檢查行為本身,后續對檢查對象作出的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行政處罰、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等監管執法結果信息應按照規定的程序作出處理后依法向社會公示,嚴格依法落實聯合懲戒。

第二十三條  檢查對象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市場監管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經復查確有錯誤的予以更正。復查情況自作出復查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反饋檢查對象。

第二十四條  檢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紙質檔案,由各業務部門各自按照“一對象一檔案”的要求,整理裝訂成抽查卷宗,進行立卷、歸檔和保管。對于在檢查過程中形成的相關電子數據材料,按照年度抽查計劃進行“一計劃一歸檔”拷貝到光盤中保存。保存期限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保存期不少于十年。抽查檢查檔案保管及查閱,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檔案資料。

第六章 監督考評

第二十五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執法檢查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未按要求進行抽查檢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時公示抽查檢查結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對抽查檢查中發現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的;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抽查任務的;其他依法依規應當追究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堅持“盡職照單免責,失職照單問責”原則,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執法檢查人員凡嚴格依據抽查事項清單和相關工作制度開展“雙隨機、一公開”監管,檢查對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時未查出問題,只要執法檢查人員不存在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及其執法檢查人員在“雙隨機、一公開”監管中,如相關經營主體出現問題時,應該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盡職免責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具體解釋工作由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秲让晒抛灾螀^市場監督管理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工作細則(暫行)》(內市監信字〔2019〕16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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