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0日,省局印發《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試行)》(湘市監稽查〔2020〕73號),試行期間,格式范本在統一行政處罰程序、規范行政處罰行為、提升執法效能、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聽證辦法》《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等法律規章相繼修訂出臺,行政處罰的相關內容、程序等方面有了較大改變。為更好統一全省系統行政處罰的標準文書,結合市場監管部門執法實踐,參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2021年修訂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使用指南(2021年修訂版)》《湖南省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2023年版)》,我局開展了對《范本(試行)》的修訂工作。
對《范本(試行)》的修訂充分借鑒吸收了國家總局2021版格式范本、使用指南以及江蘇、甘肅、青海等地的經驗和做法,形成征求意見稿,向省局各處室、各市(州)局、長沙市知產局等執法部門、法制部門以及基層一線執法工作人員征求意見,采納了其中有效建議,四次修改后形成《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及使用指南(送審稿)》。
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是新增文本。根據《湖南省行政處罰案卷評查標準(2023年版)》要求,將《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相關內容吸收到《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通知書》,不再保留《解除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同時,新增《不予受理聽證通知書》《聽證公告》《回避/不予回避決定書》等文本。
二是新增使用說明。《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格式范本(試行)》對文本使用未進行說明,本次修訂工作中,每個文書均增加使用說明,便于一線執法人員理解、使用,更好助力一線執法人員辦案。
三是完善文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此次修訂將其寫進《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根據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對復議前置做出明確規定。按照《湖南省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對聽證有關文書進行了相應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