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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強制裁量權適用規則》《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粵市監規字〔2025〕4號)

   2025-06-23 247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強制裁量權的行使,確保行政強制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各地級以上市市場監管局,省市場監管局各處室、派出機構: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強制裁量權適用規則》和《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6日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強制裁量權適用規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市場監管行政強制裁量權的行使,確保行政強制的合理性、合法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22〕2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強制自由裁量權,應當遵守本規則。

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行政規范性文件對行政強制裁量權的行使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強制包括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包括: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扣押財物;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包括:加處罰款。

本規則所稱行政強制裁量權,是指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條件、種類及方式等,綜合考慮案件情節、違法手段、社會后果等因素對擬適用的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進行綜合裁量的權限。

第四條  實施行政強制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實施,遵循必要性、適當性、教育與強制相結合及綜合裁量的原則,不得利用行政強制為單位或個人謀取利益。

第五條  按照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行政強制裁量階次劃分為解除或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六條  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第七條  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實施前須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批準;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制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與市場監管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采取查封、扣押強制措施的,執法人員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當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視為情況緊急:

(一)正在或可能損壞、銷毀涉案物品或其他有關證據的;

(二)攜帶相關物品、資料逃離調查現場的;

(三)躲避、妨礙市場監管執法人員調查取證的。

第九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一)行為人有實施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破壞公平競爭、危害社會穩定的違法行為的;

(二)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違法物品會流入市場危害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會被當事人隱匿、轉移、銷毀的,或者會造成證據滅失,影響調查取證的;

(三)符合本規則第六條規定,行為人拒不改正,不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其違法行為難以制止的。

第十條  查封、扣押的場所、物品或資料限于涉案的場所、物品或資料,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物品或資料;不得查封、扣押公民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第十一條  實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查封、扣押期限,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情況復雜:

(一)當事人不配合調查,導致案件情況無法及時查清的;

(二)需要發函給有關機關或者其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協助調查取證的;

(三)違法行為涉及兩個以上管轄區域,需要協調的;

(四)案件需要集體討論或組織聽證的;

(五)其他情況復雜的情形。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的;

(二)查封、扣押的物品或資料與違法行為無關的;

(三)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的;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第十三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應遵循以下程序:

(一)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并載明下列事項:履行義務的期限、履行義務的方式、加處罰款金額及繳納方式、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二)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納;

(三)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作出加處罰款的決定,并在申請強制執行時一并申請加處罰款的決定。

第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第十五條  全省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本部門作出的行政強制措施進行復查,發現行政強制措施行使不當的,應當主動糾正。

第十六條  執法人員在實施行政強制中存在濫用職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七條  本規則及《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裁量權基準》)由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規則及《裁量權基準》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   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強制裁量權基準.docx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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