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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的解讀

   2024-02-05 726
核心提示:海關總署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65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66號公布、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廢止。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海關總署于2024年1月22日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理行政復議案件程序規定》(海關總署令第265號,以下簡稱《程序規定》),將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2007年9月25日海關總署令第166號公布、根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18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復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同時廢止。為使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各界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本次規章修訂的背景情況和重點內容,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修訂的必要性

(一)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明確了復議原則和要求,強化了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的能力,完善了復議審理程序,豐富了復議決定體系和監督手段。海關作為垂直管理機關,應當深入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通過規章將改革成果融入海關行政復議制度之中,持續推動法治海關建設。

(二)現行規章已無法適應新形勢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需求。現行辦法已無法適應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及新形勢下海關行政復議工作的需要。同時,對于《行政復議法》已有的普遍適用于所有行政機關的條款,《程序規定》中不再重復,僅結合海關垂直管理體制,細化行政復議案件審理程序,增強規章的可操作性。因此,需要廢止現行辦法,并修訂為《程序規定》。

二、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程序規定》以“管用、實用、夠用”為修訂思路,共6章38條(現行辦法8章115條),主要內容有:

(一)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行政復議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程序規定》總則明確“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第一條)、“海關行政復議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合法、公正、公開、高效、便民、為民的原則”(第二條)等行政復議原則性條款。

(二)體現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制度要求。新修訂的《行政復議法》增加了很多制度規定,《程序規定》均予以體現。如:實行繁簡分離方式審理(第十七條)、明確和解調解程序(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被申請人的負責人參加聽證(第二十四條)等。

(三)明確海關行政復議程序時限和法律文書。根據《行政復議法》新規定,明確海關行政復議審理程序中的受理日期認定、普通和簡易程序時限等具體規定(第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等)。同時,明確了海關行政復議辦理過程中的各項法律文書名稱(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等)。

(四)固化適合海關特色的有效做法。根據海關垂直管理體制,明確各級行政復議機構功能職責(第三條);結合海關業務特點明確納稅爭議復議前置規則和相應告知程序(第十一條);提煉前期積累的海關行政復議審理有效經驗做法,規定對于復議審理發現的問題,復議機構及時制發《風險提示函》(第三十三條),既注重個案依法處置,又強化了系統性風險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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