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6日,海關總署對《關于澳門輸內地肉制品檢驗檢疫要求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23年第60號)進行了修訂,并對修訂后的《澳門輸內地肉制品檢驗檢疫要求》予以公告,公告發布之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澳門肉制品輸內地。海關總署2023年第60號公告同時廢止。現將修訂的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修訂第三條“生產企業要求”
修訂前 | 生產加工和貯存企業應在澳門市政署的監督之下,符合內地和澳門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經澳門主管部門認可后報海關總署,經海關總署審核后予以注冊;生產企業擬輸入內地的肉制品產品清單應當在海關總署備案。 |
修訂后 | 生產加工和貯存企業應在澳門市政署的監督之下,符合內地和澳門有關獸醫衛生和公共衛生法規的要求,經澳門主管部門認可后向海關總署推薦,經海關總署審核符合要求的予以注冊;生產企業擬輸入內地的肉制品產品清單應在申請注冊時明確。 |
二、修訂第四條第一項“生產加工過程肉類原料要求”
修訂前 | 產品使用的肉類原料全部來源于內地且經檢驗檢疫合格。 |
修訂后 | 產品使用的肉類全部來源于內地或內地批準的“準入國家(地區)、準入產品、注冊企業”且經檢驗檢疫合格。 |
三、修訂第五條第一款“證書要求”
修訂前 | 每批次貨物應至少隨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衛生證明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內地和澳門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檢驗檢疫要求的有關規定。 |
修訂后 | 每批次貨物應至少隨附一份官方正本食品衛生證明書,證明該批產品符合內地和澳門公共衛生法律法規及檢驗檢疫要求的有關規定。使用內地原料生產的肉制品與使用內地批準的“準入國家(地區)、準入產品、注冊企業”原料生產的肉制品應分別出具食品衛生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