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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六屆〕第二十七號)

   2024-03-29 823
核心提示:為了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推動城市全面綠色轉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上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3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3月27日

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

(2024年3月27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推動城市全面綠色轉型,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上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廢城市建設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無廢城市,是指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為引領,持續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最大程度減少固體廢物處置量,將固體廢物環境影響降至最低,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城市發展模式。

第三條無廢城市建設工作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謀劃、系統治理,協同推進、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無廢城市建設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厲行節約、反對浪費,預防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促進固體廢物的回收和循環利用,積極參與、支持無廢城市建設。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在無廢城市建設中發揮示范帶頭作用。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無廢城市建設工作。

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組織實施,并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財政、科技、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負責本領域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本市加強數字化賦能無廢城市建設,推動無廢城市建設全領域、全要素數字化轉型,運用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云計算、區塊鏈等現代信息技術,提升無廢城市建設數字化水平。

第七條本市支持無廢城市建設方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先進技術推廣,鼓勵開展綠色設計、再制造和固體廢物智能化回收、精細化分揀、高值化利用等領域的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推進產學研用深度融合,促進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

第八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無廢城市建設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營造人人參與無廢城市建設的良好氛圍。

本市依托世界環境日、全國生態日、全國低碳日、全國節能宣傳周等,開展無廢城市集中宣傳活動。

第九條本市與長江三角洲區域有關省市和其他相關省市建立無廢城市建設區域協作機制,加強資源要素協同配置、產業結構協同優化、固體廢物協同治理和關鍵核心技術協同研發。

本市鼓勵開展綠色設計、固體廢物利用和處置技術、標準認證體系等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二章基本管理規定

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科技、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編制的相關規劃,應當包括無廢城市建設內容。

第十一條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編制本行政區域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應當明確主要目標、重點任務、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將無廢城市建設相關目標、任務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加強組織實施、監督檢查。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與其他有關部門緊密協同,共同推動落實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

第十三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無廢城市建設需求,按照科學性、前瞻性、系統性、可操作性的原則,建立本市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無廢城市建設成效評估機制,以本市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為主要依據,定期對無廢城市建設情況開展評估。評估情況應當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市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無廢城市建設標準化工作,建立無廢城市建設地方標準體系。

市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交通、水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教育、機關事務管理、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組織編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等相關標準、規范。

鼓勵行業協會、企業制定具有引領性的無廢城市建設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十五條本市按照產生者付費的原則,建立固體廢物處置收費機制,激勵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

第三章預防和源頭減量

第十六條本市在生產、流通、消費等領域全面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預防和減少固體廢物產生,實現固體廢物源頭減量。

第十七條本市推行產品綠色設計。產品設計應當系統考慮原材料選用、生產、銷售、使用、回收、處理等各個環節對資源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方便回收、可循環利用的材料,提高產品的可重復使用性、可升級性、可修復性和耐用性,并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八條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實施清潔生產,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本市推動對重點行業開展清潔生產整體審核,對行業生產工藝進行全過程調查和診斷,形成符合行業特點的清潔化改造方案,并推動企業按照改造方案實施。

市經濟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生態環境等部門,通過專項資金支持、加強技術指導和示范推廣等措施,推動企業開展清潔生產。

第十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落實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

本市探索對鋼鐵、電力、石化等行業企業實施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量和單位產品產生強度控制,并與排污許可管理工作相銜接。具體方案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本市加強產業園區循環化發展,推進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優化園區內產業空間布局,補齊和延伸產業鏈,整合、升級相關設施、資源、能源,建立物質和能源循環系統,實現資源能源最大化利用和固體廢物最少量產生。

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要求,結合園區產業基礎、資源環境狀況,編制園區循環化改造方案,確定循環化改造目標、改造項目、推進步驟和保障措施,并組織實施。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產業園區循環化改造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本市推動建筑垃圾減量化,推廣綠色建筑設計、綠色建材選用、綠色施工,推行裝配式建筑、全裝修房等新型建造方式,推行建筑信息模型應用等新型建造技術。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招標文件和建設工程合同中,明確建筑垃圾減量化的目標、措施等要求,并督促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明確目標和職責,提出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的具體措施。

本市推行在施工過程中臨時設施和永久性設施的結合利用、臨時設施和周轉材料的重復利用以及施工現場建筑垃圾再利用,減少建筑垃圾的排放;采取泥漿干化、泥沙分離等施工工藝,減少工程渣土和泥漿產生。

第二十二條本市推動發展生態循環農業,探索建立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的現代復合型循環經濟產業體系。

本市引導、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采用節藥、節肥等先進的種植養殖技術,減少農藥、肥料包裝廢棄物等農業固體廢物產生。

市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

第二十三條本市推動在采購活動中充分考慮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安全健康和循環利用等因素,優先采購和使用節能、節水、節材、固體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原材料、產品和服務。

鼓勵企業制定和實施綠色采購方案,明確綠色采購目標、標準、流程、綠色供應商篩選條件和程序等內容,帶動產業鏈上下游共同實現固體廢物等源頭減量。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加大綠色采購力度,帶頭采購綠色低碳產品。

第二十四條鼓勵電子商務、寄遞企業與商品生產企業加強上下游協同,設計并應用滿足快遞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裝,推廣電子商務快件原裝直發,推進產品與快遞包裝一體化。

鼓勵寄遞企業使用低克重高強度快遞包裝紙箱、免膠紙箱或者可循環配送箱等,通過優化包裝結構減少填充物使用量。

第二十五條本市大力發展綠色消費,倡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反對奢侈浪費和過度消費。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制定并完善有利于促進綠色消費的政策措施,推動擴大綠色低碳產品供給和消費需求,推動全面減少過度包裝,推進消費結構綠色低碳轉型升級。依法禁止、限制生產、銷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可以通過宣傳引導綠色消費理念、打造綠色品牌、豐富綠色消費場景、實施綠色消費激勵措施、明示產品再生原料采用和回收利用途徑信息等方式,帶動全社會綠色消費。

本市推動開展“光盤行動”,倡導文明、健康、科學的飲食文化,增強公眾反對食品浪費意識。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主動提示提醒消費者適量點餐取餐、提供小份餐等不同規格選擇和提供剩余食品打包服務等措施,防止食品浪費。

支持商場、超市、旅游專賣店等場所開設綠色產品銷售專區。倡導飲品經營者為自帶杯具的消費者提供優惠。倡導旅館經營者提供續充型洗潔用品。

第二十六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應當率先實行數字化無紙化辦公,減少紙張使用;優先使用再生紙、再生耗材等循環再生辦公用品。

本市在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推廣公物倉管理制度,通過國有資產公物倉管理有關信息系統,對閑置、長期低效運轉、超標準配置的資產進行統一調劑。

倡導辦公場所設立辦公設備共享區,實現打印機、復印機、投影儀等設備共享。

第二十七條鼓勵居(村)民通過分享、交換、交易等方式,促進家庭閑置物品重復使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為居(村)民開展相關活動提供幫助和支持。

鼓勵學校通過多種方式,促進舊書分享、交換使用。

第四章回收和循環利用

第二十八條本市建立全品類、全鏈條、可追溯的固體廢物分類回收體系,優化固體廢物回收場所、設施布局,實現城鄉回收服務全覆蓋。

本市探索推進再生資源、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工業固體廢物回收體系融合,構建統一的回收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固體廢物分類回收體系建設,推動固體廢物回收服務集約化、規范化、產業化經營。

第二十九條本市實施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電器電子、鉛蓄電池、車用動力電池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與產品銷售量相匹配的廢舊產品回收體系,并向社會公開,實現有效回收和利用。

本市綜合考慮產品市場規模、環境危害和資源化價值等因素,探索拓展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適用范圍。

第三十條本市完善生活垃圾全程分類體系,持續提升生活垃圾分類水平。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區域,根據可回收物的具體種類和循環利用需要,實行可回收物的精細化分類,并逐步予以推廣。

綠化市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商務、財政等部門完善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探索對產生量大、具有規模效益的低價值可回收物實行專項回收。

第三十一條本市引導電子商務、寄遞、外賣等行業、企業制定本行業、本企業包裝物回收計劃,采取有效措施履行包裝物回收責任。

電子商務企業、寄遞企業和外賣企業可以與便利店、物業服務企業、學校等合作,設置可循環包裝物回收點、回收設施。

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企業、物流企業等利用銷售配送網絡,開展逆向物流回收服務。

第三十二條本市探索完善危險廢物區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支持在小微企業、科研機構、學校等危險廢物產生量小的企業事業單位集聚區域,規劃建設區域性危險廢物收集網點。

區域性危險廢物收集網點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落實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等要求,確保危險廢物得到妥善收集和安全處置。生態環境、應急部門應當加強指導、規范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固體廢物應當盡可能循環利用。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范圍內,固體廢物可以再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的,應當再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不能再利用或者資源化利用但可以進行熱回收的,應當進行熱回收;不能再利用、資源化利用或者熱回收的,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理。

固體廢物的再利用和資源化利用應當安全、可靠,不得造成新的環境污染和安全風險。

第三十四條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將固體廢物循環利用產品納入綠色產品管理體系,實施統一的認證、標識管理,并建立推廣應用機制。

第三十五條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經濟信息化、生態環境等部門,根據無廢城市建設要求,將資源循環利用產業布局、規模和能級等內容,納入循環經濟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本市加快建設資源循環利用、再制造、城市廢棄物綜合利用保障等基地。

本市支持汽車零部件、航空發動機、船舶機械、精密儀器等產品領域的高端智能再制造。

第三十六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采取有效措施,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本市支持企業和科研機構加強技術、裝備研發和應用,推動工業固體廢物高水平利用,推動廢舊產品設備精細拆解、復合材料高效解離、有機溶劑再生利用、有價金屬清潔提取等固體廢物高值化利用。

第三十七條本市推動裝修垃圾和建筑廢棄混凝土全量收集,逐步實現建筑垃圾全面資源化再利用;建筑垃圾資源化再利用產品應當符合標準,并按照規定的范圍、比例和質量等要求使用。

第三十八條本市促進主要農業固體廢物全量利用。鼓勵采取肥料化、飼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等多種方式,對秸稈、蔬菜廢棄物、綠林廢棄物進行多元化利用;鼓勵采取糞肥還田、制取沼氣、制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九條本市通過厭氧消化、好氧堆肥等生物處理方式,推進濕垃圾資源化利用。

本市拓展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的應用渠道;支持符合標準的濕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在林業、農業等領域的應用。

第四十條支持產業園區建立資源循環利用服務平臺,發布園區各企業固體廢物相關信息,為產業鏈上下游企業提供供需撮合等服務。

本市探索在產業園區、資源循環利用基地按照集約建設、共享設施、協同治污的原則,配套建設可共享的污染治理設施或者集中工藝設施,實現污染物統一收集、集中治理、穩定達標排放。

第四十一條本市在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的基礎上,推進固體廢物近零填埋。

本市支持固體廢物焚燒爐渣和飛灰的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究和應用,不斷降低填埋量。

第五章保障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廣播、電視、報刊、網絡媒體等應當通過開設專題節目、欄目和刊播公益廣告等方式,加強無廢城市宣傳。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無廢城市宣傳。

學校應當將無廢城市理念納入校園文化建設,培育學生無廢城市的意識,增強參與無廢城市建設活動的自覺性。

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利用自身設施設備和場所,建設無廢城市宣傳教育基地、實踐體驗基地,通過設立公眾開放日、開發科普體驗項目等方式開展科普宣傳。

第四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無廢城市建設相關政策措施,加強資源統籌,綜合運用規劃、土地、財政、金融、價格等政策,加大對無廢城市建設的支持力度。

第四十四條本市建立無廢城市建設公眾參與機制。在制定涉及無廢城市建設的法規、規章、規劃、政策、標準時,制定機關應當征求利益相關主體、行業協會和專家的意見,并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公眾意見。

本市探索建立碳普惠機制,開發具有針對性的碳減排項目和場景,將單位或者個人的減碳行為進行量化并賦予價值,運用商業激勵、市場交易等方式,引導公眾參與無廢城市建設。

第四十五條本市在機關、社區、園區、工廠、商場、旅館、飯店、景區、校園、醫院、會展場館、農貿市場等社會組成單元,開展“無廢城市細胞”建設活動,培育在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方面的典型,發揮示范引領作用。

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無廢城市細胞”建設工作規程,明確申報、評估、認定、公布等程序和要求。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規程,結合本行業、本領域實際情況制定具體評估細則,并建立激勵機制。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行業、本領域“無廢城市細胞”的組織申報、評估、認定、公布和宣傳推廣等工作。

第四十六條本市推動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總部等,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生產經營服務特點,率先制定“無廢城市細胞”建設方案,推動上下游供應鏈企業共同實施;鼓勵大型會展以及其他大型活動的舉辦單位將“無廢城市細胞”建設要求納入活動計劃方案,并組織、引導活動各參與單位、個人予以落實。

第四十七條本市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行業培訓和推廣,提供信息、技術和咨詢服務,組織、引導會員參與無廢城市建設。

第四十八條本市支持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依法參與無廢城市建設的宣傳動員、示范引導等工作。

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者開展志愿服務提供指導和幫助。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四十九條本市依托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城市運行“一網統管”平臺,建立全市統一的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監管信息平臺,推動無廢城市建設全過程、全覆蓋管理。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住房城鄉建設管理、綠化市容、農業農村、水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通過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綜合監管信息平臺,加強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循環利用、無害化處置等數據的歸集和整合,實現數據對接和信息共享,提高無廢城市建設的智慧化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五十條本市實行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將無廢城市建設目標完成情況納入生態環境考核評價的內容。

第五十一條對在無廢城市建設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和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市在文明城區、文明社區、文明小區、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校園、文明家庭等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中,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的相關內容納入創建標準。

鼓勵將無廢城市建設內容納入其他相關創建標準。

第五十二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無廢城市建設情況納入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年度報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環境保護、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循環經濟促進、清潔生產促進、反食品浪費、生活垃圾管理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條例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關于《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的說明

——2023年12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局長晏波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無廢城市,是以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為引領,持續推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循環利用,最大程度減少固體廢物處置量,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城市發展模式。黨的二十大報告在“推動綠色發展,促進人與自然和諧共生”中明確指出,要推進美麗中國建設,強調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加快構建廢棄物循環利用體系。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在中國式現代化建設全過程中,要把握好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保護的關系;通過高水平保護,不斷塑造發展的新動能、新優勢,著力構建綠色低碳循環經濟體系,有效降低發展的資源環境代價,持續增強發展的潛力和后勁。今年1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考察上海重要講話中特別指出,要扎實推進垃圾分類和資源化利用,高標準建設無廢城市,持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和人居環境。

開展無廢城市建設,是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具體行動,是提升生態文明、建設美麗中國的重要舉措。2018年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對開展無廢城市建設試點作出部署。2021年,生態環境部等18個部門聯合印發《“十四五”時期“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提出穩步推進的具體工作要求,并制定了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

本市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定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和碳達峰碳中和等重大戰略部署下統籌謀劃、高標準推進無廢城市建設。2022年,靜安、松江等8個區和臨港新片區入選生態環境部“十四五”時期無廢城市建設名單。今年2月,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明確了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但從實際情況看,本市生態環境穩中向好的基礎尚不夠扎實,還存在固體廢物減量壓力較大、循環利用水平有待提升、處置結構性矛盾仍未根本緩解等問題,需要加大推進力度,在經濟社會發展已經進入加快邁向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的新階段,走出一條符合超大城市特點和規律的現代環境治理新路。

為此,有必要通過制定《條例(草案)》,對本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進行全面規范,強化對無廢城市建設實踐探索的制度體系支撐,為推動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美麗上海,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

二、起草過程

《條例(草案)》列為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正式項目后,成立了由市人大、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雙組長”的立法工作領導小組。起草部門市生態環境局抓緊做好立法調研、草案起草工作,形成《條例(草案)》送審稿,并報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規定程序,廣泛征求了市有關部門、各區政府以及市政協、市高級法院、相關行業協會、企業和基層立法聯系點等方面的意見建議,并提請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明確立法有關問題。

草案起草過程中,市人大有關領導和委員會提前介入,并成立了由市人大有關委員會、起草部門和市司法局共同組成的項目專班,協同推進立法工作。市人大有關領導還召集會議,以讀稿形式對草案作了研究,提出完善意見。在上述工作基礎上,草案的完善程度得到進一步提高,各方面形成普遍共識,經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此次無廢城市建設立法的基本思路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統籌經濟社會發展與固體廢物治理,將無廢城市建設作為提升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內生動力的重要舉措。一是強化引領性,吸收借鑒國內外先進理念和經驗,力求多方面、多舉措創新突破,更好發揮無廢城市建設立法的前瞻、導向作用;二是強化系統性,堅持以系統觀念進行基本制度規范框架的頂層設計,著力搭建無廢城市建設的四梁八柱;三是強化建設性,充分反映上海特點、契合實際需求,加強引導、激勵、保障和剛性約束的效應協同,注重無廢城市建設的持續推進、久久為功。

《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六條,分為總則、基本管理規定、預防和源頭減量、回收和循環利用、保障和監督以及附則,主要內容包括:

(一)確立工作原則,明晰管理職責

無廢城市建設作為一項綜合性、系統性的長期工程,涵蓋面廣、涉及要素多,需要各部門在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強化統籌協調、發揮合力。為此,《條例(草案)》確立了“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謀劃、系統治理,協同推進、分步實施”的工作原則。同時,強化職責界定,明確市、區政府加強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做好統籌協調和督促指導;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無廢城市建設工作的協調推進和組織實施,并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進行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等部門負責各自領域相關工作;鄉鎮、街道按照職責,做好所轄區域內相關工作。(第三條、第五條)

(二)明確基本管理要求,夯實建設基底

《條例(草案)》以專章形式,對無廢城市建設共性要求予以提煉、固化:一是將無廢城市建設納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并明確各部門的相關行業規劃應當包含無廢城市建設內容;二是要求生態環境部門編制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明確主要目標、重點任務、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內容;三是要求各部門根據實施方案,將相關目標、任務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加強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四是要求市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國家指標體系,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無廢城市建設需求,建立本市無廢城市建設指標體系,并以此為主要依據,組織開展無廢城市建設狀況評估。此外,《條例(草案)》還對建立健全無廢城市建設地方標準體系、固體廢物處置收費激勵約束機制等提出了基本要求。(第十條至第十六條)

(三)聚焦源頭減量,豐富“少廢無廢”舉措

源頭減量對于緩解固體廢物產生量和收運、處置壓力,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具有積極意義,是無廢城市建設的重要一環。為此,《條例(草案)》從生產、消費、流通等領域以更高標準作了全面規定,包括推行產品綠色設計,探索工業固體廢物產生總量和單位產品產生強度控制,推動重點行業清潔生產整體審核,推動產業園區和建筑業、農業減廢,大力推廣綠色采購、發展綠色消費、開展“光盤行動”、促進閑置物品循環使用和快遞包裝減量。

同時,在總結實踐成效經驗的基礎上,《條例(草案)》進一步提出了若干具體舉措,包括支持有條件的商場、超市等場所設立綠色產品銷售專區,倡導辦公場所設立辦公設備共享區,倡導飲品經營者為自帶杯具的消費者提供優惠,倡導旅館經營者提供續充型洗潔用品,鼓勵校園舊書分享等。(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八條)

(四)完善分類回收體系,提升循環利用水平

針對當前本市固體廢物回收和循環利用狀況,《條例(草案)》一方面,從整體上提出了建立健全固體廢物全品類、全鏈條、可追溯的分類回收體系,固體廢物資源化利用,以及推進固體廢物近零填埋等要求。另一方面,圍繞補短板、強弱項、提效能,分別從加大低價值可回收物回收力度、設置可循環包裝物回收點、促進工業固體廢物高值化利用、推進建筑垃圾全面資源化利用、支持產業園區建立資源循環利用服務平臺,以及探索完善危險廢物區域化集中收集模式、拓展生產者責任延伸適用范圍等多個方面,形成了一系列具體舉措。(第二十九條至第四十二條)

(五)加大保障和監督力度,全面助推無廢城市建設

《條例(草案)》從構建無廢城市共治共享新格局的角度,明確了配套的保障、監督措施:一是強化宣傳發動,廣泛傳播無廢城市理念;二是深化機制創新,綜合運用規劃、土地、財政、金融、價格等政策,加大支持力度;三是推動社會各方參與,開展無廢細胞建設活動;四是推動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總部以及會展等大型活動發揮帶頭示范作用;五是暢通公眾參與渠道,并注重發揮行業協會和志愿者的作用;六是強化數字賦能,依托“一網通辦”“一網統管”建立統一的固體廢物綜合監管信息平臺,推動實現全過程、全覆蓋管理;七是實行無廢城市建設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并將無廢城市建設相關情況納入文明創建標準。(第四十三條至第五十三條)

《條例(草案)》及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

關于《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3年12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上

上海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王醇晨

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無廢城市”是以新發展理念為引領,通過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將固體廢物環境影響降至最低的城市發展模式。習近平總書記在上海考察時指出,要積極推動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實施全面節約戰略,推進各類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明確要求,穩步推進“無廢城市”建設。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上海重要講話精神,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落實市十二次黨代會關于高標準推進“無廢城市”建設的重要部署,市人大常委會將制定《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列為今年正式立法項目。作為全國首部關于“無廢城市”建設的地方立法,常委會領導對該項立法高度重視。宗明副主任與劉多副市長共同擔任立法領導小組組長,多次聽取專題匯報,開展實地調研,并召開市人大城建環保委(以下簡稱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市政府有關部門、市人大代表和專家等參加的讀稿會,研究推進立法工作。徐毅松副主任全程關注法規起草工作,就相關制度設計提出具體要求。

年初以來,委員會提前介入、深度參與,與市政府有關部門聯合成立立法工作組,協同開展立法調研和法規起草,并舉辦以“無廢城市”建設為主題的代表論壇和代表培訓,介紹立法情況并聽取代表意見,推動法規草案不斷修改完善。《條例(草案)》基本形成后,委員會組織召開多個座談會,分別聽取市政府相關部門、部分市人大代表和專家、區人大和基層立法聯系點,以及相關企業等各方面的意見建議。12月18日,委員會召開第5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委員會認為,建設“無廢城市”是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具體行動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重要舉措。“無廢城市”建設涉及經濟社會的眾多方面,雖然國家和本市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循環經濟、清潔生產等領域已有許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但對“無廢城市”建設尚無專門立法,上海有必要制定地方性法規,通過系統的制度設計,引領和保障本市“無廢城市”建設高質量開展。根據國家部署,本市2022年就在8個區和臨港新片區啟動了“無廢城市”建設工作,今年市政府辦公廳印發《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工作方案》,對全市高標準推進“無廢城市”建設提出具體要求,并全面推進了相關工作。市人大常委會又先后出臺了商品包裝物減量、生活垃圾管理、浦東新區固體廢物資源化再利用等法規,并連續多年開展相關法律法規執法檢查。無論從實踐層面還是制度層面,都為該項立法工作奠定了較好的基礎。本次立法借鑒國際先進的理念和做法,結合國家要求和上海實際,構建了本市“無廢城市”建設的基本制度,通過預防和源頭減量、回收和循環利用等制度創新,從生產、流通、消費、回收、處置等環節,對綠色設計、綠色采購、綠色辦公、園區減廢以及農業固廢、工業固廢、建筑垃圾、快遞包裝、危險廢物等減量化、資源化作出了相關規定。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較好地體現了系統性、前瞻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內容基本可行,可以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委員會結合立法調研和征求意見情況,提出以下意見建議。

一、關于部門協同聯動

《條例(草案)》第十二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將無廢城市建設相關目標、任務納入本部門工作計劃,制定相應的配套政策,并加強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委員會認為,“無廢城市”建設是個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不僅需要各部門的各自行動,更需要政府部門間的密切協作和牽頭部門的統籌協調。為此,委員會建議,在該條增加生態環境部門統籌協調和相關政府部門協同聯動的內容。

二、關于可回收物回收利用

《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綠化市容、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商務、財政等部門完善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加大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力度,實現可回收物應收盡收。座談中,有企業和專家提出,可回收物的設定具有邊界條件,應當對回收的成本和效益進行評估后,再確定是否回收利用,而不應對所有低價值可回收物均予以回收。委員會認為,本市應當根據地方特點,綜合考慮產生量、回收成本、處置工藝和資源化價值等因素,合理設定可回收物的種類,同時對產生量大、具有規模效益的低價值可回收物建立專項回收制度。為此,委員會建議,對該條予以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關于產業園區、資源循環利用基地的治污原則

《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本市探索在產業園區、資源循環利用基地按照集約建設、共享治污的原則,配套建設可共享的污染治理設施或者集中工藝設施。征求意見中,有專家和代表提出,該款關于產業園區、基地的治污原則的表述不明確,內涵不清晰。為此,委員會建議,將“集約建設、共享治污”的原則改為“集約建設、共享設施、協同治污”的原則。

此外,《條例(草案)》還有一些條款文字表述需作進一步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關于《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4年3月26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林海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審議的《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的議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高標準推進無廢城市建設工作,加快建設美麗上海,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后,條例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常委會法工委還將條例草案印發各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系點以及有關單位、社會團體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聽取市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對工業固體廢物和建筑垃圾的源頭減量等問題進行了重點研究;充分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作用,通過嘉定工業區管委會和七寶鎮人大基層立法聯系點,對產業園區和生活消費領域無廢城市建設相關內容開展立法征詢活動,并赴閔行區馬橋鎮新時代城市建設者管理者之家調研。在此基礎上,常委會法工委會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司法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黃莉新主任高度重視此項立法,召開專題會議聽取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并作出工作指示。鄭鋼淼副主任、張全副主任召開讀稿會,對草案修改稿進行逐條研究。

3月1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相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和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于無廢城市的定義

有的委員建議,根據國務院《“無廢城市”建設試點工作方案》的表述,進一步完善無廢城市的定義。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修改條例草案第二條第二款的表述,明確“持續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是無廢城市建設的主要工作內容;同時,在附則中增加一條,明確:“水污染防治、大氣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防治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第五十四條)

二、關于部門協同聯動

城建環保委提出,推進無廢城市建設需要政府部門間的密切協作和牽頭部門的統籌協調,建議增加相關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明確:“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應當發揮組織協調作用,與其他有關部門緊密協同,共同推動落實無廢城市建設實施方案。”(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二款)

三、關于預防和源頭減量

有的委員和基層立法聯系點建議,進一步完善有關工業固體廢物、建筑垃圾、農業固體廢物源頭減量的內容。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對條例草案第三章相關條款作以下修改:

1.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明確:“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落實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

2.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二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明確:“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編制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減量化專項方案,明確目標和職責,提出源頭減量、分類管理、就地處置、排放控制的具體措施。”(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三款)

3.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明確:“市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超市的管理,積極推行凈菜上市。”(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第三款)

四、關于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城建環保委提出,本市應當根據地方特點,合理設定可回收物種類;同時,建議對低價值可回收物建立專項回收制度,推動其有效回收利用。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中“實現可回收物應收盡收”的表述修改為“探索對產生量大、具有規模效益的低價值可回收物實行專項回收”。(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二款)

五、關于循環利用的基本要求

有的委員提出,補充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和末端處置的相關內容,形成處置工作的閉環。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中增加“不能再利用、資源化利用或者熱回收的,應當依照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妥善處理”的表述。(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六、關于碳普惠機制

有的委員提出,明確條例草案中碳普惠機制的運作方式,有效發揮其在無廢城市建設中的引導作用。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作為“公眾參與”有關規定的第二款,并修改為:“本市探索建立碳普惠機制,開發具有針對性的碳減排項目和場景,將單位或者個人的減碳行為進行量化并賦予價值,運用商業激勵、市場交易等方式,引導公眾參與無廢城市建設。”(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此外,對條例草案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也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稿。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

關于《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2024年3月27日在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委員林海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上海市無廢城市建設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未提出修改意見。法制委員會于3月26日召開會議,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法制委員會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提出了草案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并建議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在審議過程中,有的委員提出,加大條例的宣傳、貫徹力度,高標準推進本市無廢城市建設。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無廢城市建設是一項綜合性、系統性的工程,建議各政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發揮合力,細化落實條例關于預防固體廢物產生、推進源頭減量和回收利用的各項要求,積極推動無廢城市建設工作;建議加大條例宣傳貫徹力度,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參與無廢城市建設的良好氛圍,努力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上海。

草案表決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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