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婁底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婁底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辦法(試行)的通知(婁食藥監發〔2011〕49號)【廢止】

   2013-04-12 641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婁底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婁底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婁底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公示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保障消費者飲食安全,充分發揮消費者的社會監督作用,促進餐飲服務企業不斷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71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應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

  第三條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市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信息公示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要求,依據《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指南》中的《量化分級評分標準》作為考評標準,對轄區內餐飲服務企業開展監督檢查,并作出食品安全綜合評價結論。

  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檔案,培訓情況,食品安全管理員配備情況,場所衛生管理情況,工藝流程執行情況,加工制作、銷售、服務過程的食品安全情況,原材料采購、貯存及索票索證情況,設施設備維護情況,專間管理情況,添加劑使用情況,餐用具洗消、保潔情況,用水的衛生情況等。

  綜合評價結論分為“良好”、“一般”和“較差”三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等級,分別用“笑臉”、“平臉”和“哭臉”圖案向消費者直接公示。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設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專家庫,包括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專家組20人,餐飲服務企業安全專家組20人,其他有關食品安全專家組10人,負責對餐飲服務企業食品安全綜合評價結論的復核工作。餐飲服務企業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綜合評價結論有異議時,可自收到書面告知之日起,3日內書面申請食品藥品監督部門組織食品安全專家復核,綜合評價結論以專家復核結果為準。

  專家復核組由3人組成,具體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法制機構在專家庫各組中分別隨機抽取1人,組長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安全專家擔任,報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領導審定。

  專家組復核費用由申請復核食品安全綜合評價結論的餐飲服務企業承擔。收費標準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物價部門核定。

  第六條  全市范圍內的餐飲服務企業應當將有關食品安全信息在餐飲服務場所醒目位置以掛墻方式予以公示。

  餐飲服務企業公示的食品安全信息包括:本企業餐飲服務許可證、餐飲單位組織機構、食品安全承諾書、從業人員健康證明、食品添加劑情況以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食品安全綜合評價結論。

  第七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綜合評價結論公示期滿一年,負責監督檢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按《量化分級評分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其進行全面復查,重新確定綜合評價結論,并公示相應“臉譜”。

  餐飲服務企業主動整改食品安全隱患,書面申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改變其食品安全綜合評價結論和“臉譜”的,在上次“臉譜”公示期滿90日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按照考評標準對其進行復查,重新確定綜合評價結論,公示相應“臉譜”。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于拒絕懸掛或張貼綜合評價結論及擅自摘下或遮蓋綜合評價結論的餐飲服務企業,應勸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可將該企業食品安全綜合評價結論在新聞媒體公布。

  第九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綜合評價結論為“一般”的餐飲服務企業應加強監督,對綜合評價結論為“較差”的餐飲服務企業應實施重點監督。

  第十條  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信息的公示,不影響對被監督單位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第十一條  因監督人員故意或者過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造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信息公示行為違法,并產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試行。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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