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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四部法規的決定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三十三號))

   2024-06-04 920
核心提示:廢止下列四部法規:一、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二、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三、河北省植物保護條例;四、河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四部法規的決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4年5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5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等四部法規的決定

(202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河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決定,廢止下列四部法規:

一、河北省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

(1998年6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1年11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等八部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等十四部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二、河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于第二批廢止地方性法規中若干行政許可規定的決定》修正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監督管理條例〉等八部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2016年9月22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十部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等十四部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三、河北省植物保護條例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河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

四、河北省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條例

(2009年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9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北省技術市場條例〉等十四部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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