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為做好全省營商環境成效突出地區督查激勵工作,鼓勵各地以更大力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營造競相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結合我省實際,省發展改革委、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對2023年3月16日印發的《青海省優化營商環境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青發改營商〔2023〕177號)進行了修訂,現印發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司法廳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青海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4年5月14日
青海省優化營商環境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做好優化營商環境成效明顯地區督查激勵工作,鼓勵各地以更大力度持續優化營商環境,營造競相優化營商環境的良好氛圍,根據《青海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政府督查激勵工作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青政辦〔2023〕7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優化營商環境督查激勵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激勵少數、帶動全面的原則,充分發揮激勵的示范引領作用,推動各地奮勇爭先、擔當作為,持續優化全省營商環境。
第三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研究提出上一年度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成效明顯地區的建議名單,按程序報省政府。
第四條 優化營商環境督查激勵采取日常監督、專項督導和年度評價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 優化營商環境督查激勵對象為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成效明顯的市(州)、縣(市、區、行委)兩級政府,每年分別遴選2個市(州)級、3個縣級。
第六條 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成效明顯的地區,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成績突出,在營商環境評價中位于前列的;
(二)經營主體滿意度較高的;
(三)營商便利度提升幅度較大的;
(四)優化營商環境工作受到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和省委、省政府主要領導肯定性批示的;
(五)優化營商環境有關典型經驗在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督查中被通報表揚或國家部委、省級部門復制推廣的;
(六)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在工作思路、推進機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具有示范引領作用經驗做法的。
第七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建議予以激勵支持的對象:
(一)未認真履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職責,造成重大影響的;
(二)優化營商環境政策措施落實不到位,市場主體滿意度較低的;
(三)優化營商環境工作中存在問題未認真整改的;
(四)對營商環境問題投訴,未及時處理的;
(五)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推動不力,受到國家、省級相關部門通報批評或導致輿情事件發生的。
第八條 對持續優化營商環境成效明顯的地區,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落實以下激勵政策:
(一)優先推薦受激勵地區申報國家或省優化營商環境領域改革試點,支持在相關重大改革、重大政策方面先行先試;
(二)優先支持受激勵地區及相關項目申報優化營商環境領域相關獎項;
(三)優先將受激勵地區經驗做法上報國家層面;
(四)組織全省各地復制推廣受激勵地區經驗做法,通過網站、新聞媒體對激勵地區典型案例、經驗做法進行宣傳推廣。
第九條 受表揚激勵地區要珍惜榮譽、發揚成績、再接再厲,充分發揮示范引領和帶動作用,推動優化營商環境不斷取得新的成效。
第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由省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省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于印發<青海省優化營商環境督查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青發改營商〔2023〕1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