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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糧倉規〔2024〕1號)

   2024-08-12 958
核心提示: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

各設區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廈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平潭綜合實驗區農業農村局,局屬各單位:

經局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將修訂后的《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4年7月25日

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工作,加強對糧油倉儲活動監督管理,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福建省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糧油倉儲活動,履行備案手續,實施備案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糧油,包括各類糧食、植物油料和油脂。

本辦法所稱糧油倉儲單位,是指糧食倉容規模500噸以上或食用油罐容規模100噸以上,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或在糧油收購、銷售、運輸、加工、進出口等經營活動中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第四條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工作;市、縣(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實施轄區內糧油倉儲單位備案和監管工作。

第五條 備案實行屬地管理。糧油倉儲單位應當自設立或從事糧油倉儲活動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倉儲活動所在地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糧油倉儲單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設有多個庫點的,由該糧油倉儲單位統一備案;糧油倉儲單位在不同縣級行政區域內有多個庫點的,應當分別向庫點所在地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糧油倉儲單位所在地沒有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的,由上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負責該區域內糧油倉儲單位的備案。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有(自有或租賃,下同)固定經營場地,并符合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二)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三)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第七條 未經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糧油倉儲單位名稱中不得使用“國家儲備糧”和“中央儲備糧”字樣。

第八條 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一式兩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現場辦理需提供)。

申請備案的糧油倉儲單位對所提交備案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加蓋單位公章。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發生下列變化的應當在相關情況發生變化后30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部門提交《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變更申請表》一式兩份,變更后糧油倉儲單位地址不在原所在行政區域的,須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有關規定重新申請辦理備案。

(一)單位名稱、企業性質、經營范圍、地址、隸屬關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變更的;

(二)總倉(罐)容規模,主要倉型發生變化的;

(三)原備案的其他事項及內容發生變化的,包括但不限于糧油倉儲單位被行政征收、征用,或被拆遷、改變用途,或出租、出借等;

(四)糧油倉儲單位暫停或終止糧油倉儲活動的。

第十條 備案表可在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官網下載或到備案部門領取、現場辦理。具備條件的企業也可以通過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平臺進行電子信息備案。

第十一條 市、縣(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糧油倉儲單位提供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自接到材料后的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對備案材料不完整的,應當一次性指導糧油倉儲單位補充完善備案材料后予以備案。

第十二條 市、縣(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辦理備案時,不得要求糧油倉儲單位提供其他與備案無關的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對涉及商業秘密的材料,應予以保密。

第十三條 市、縣(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糧油倉儲單位的備案材料進行整理,建立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檔案,一戶一檔。

第十四條 市、縣(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于每年1月10日前,將上年度備案辦理情況以及《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統計表》逐級報送上一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各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糧油倉儲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由負責備案管理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均有權向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舉報投訴,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投訴舉報情況及時登記、調查,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原《福建省糧食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閩糧調〔2010〕353號)同時廢止。

附件:1.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

2.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變更申請表

3.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統計表

4.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填寫說明

附件1

備案編號:

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

備案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申  請  日  期:

福建省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

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

單位名稱  
注冊登記地址  
統一社會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信用代碼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企業性質 國有□   外資□ 隸屬關系  
民營□
經營范圍 倉儲□  購銷□ 主營業務  
加工□  其它□
注冊時間   注冊資本(萬元)  
企業總人數   專職保管員人數  
專職質量   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人數  
安全檢驗
員人數
總倉容(噸)   總罐容(噸)  
主要倉型  
建筑年代  
  擁有固定經營場地(自有□或租賃□),符合有關污染源、危險源安全距離的規定:
基本條件 是□  否□
  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
  是□  否□
  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是□  否□
當前儲糧 儲糧總量(噸) 儲油總量(噸) 中央事權糧(噸) 中央事權油(噸) 地方儲備糧(噸) 地方儲備油(噸) 商品糧(噸) 商品油(噸)
品種
 
                 
                 
                 
                 
                 
                 
                 
                 

備案單位承諾:
1.本表所填寫信息屬實,所提供的備案信息真實、準確,如有不實之處,愿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了解《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國有糧油倉儲物流設施保護辦法》《福建省糧食流通管理辦法》等相關規章制度。
3.嚴格遵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糧油儲存安全責任暫行規定》,規范糧油倉儲活動。
填表人簽字:             
企業負責人簽字: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備案經辦人員簽字:
受理單位負責人簽字:
受理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備  注  

附件2

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變更申請表

項    目 原備案登記事項 申請變更備案登記事項
單位名稱    
企業性質    
注冊登記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負責人    
經營范圍    
總倉容/罐容    
主要倉型    
其他事項    
備  注    
企業負責人簽字:
聯系電話:
                                         (蓋 章)
                                                          年   月    日
備案管理部門(蓋章)
經辦人簽字:                        
                                  年    月    日

注:糧油倉儲單位暫停或終止糧油倉儲活動的在本表中“備注”欄填寫相關情況。

附件3

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情況統計表

備案單位(蓋章):

序號 單位名稱 通迅地址 郵編 企業性質 法人代表 聯系電話 主營業務 總倉容 總罐容
1                  
2                  
3                  
4                  
5                  
6                  
7                  
8                  
9                  
10                  

附件4

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填寫說明

1 封面

1.1 備案編號:由受理備案的市、縣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填寫。一般編號格式為:各市或縣名+流水號(例如長樂區—001 、漳浦縣—006)。

1.2 備案單位:本欄填寫備案單位全稱,并加蓋公章。

1.3 申請日期:本欄填寫擬向受理備案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日期(包括年月日,下同)。

2 福建省糧油倉儲單位備案表

2.1 單位名稱:本欄填寫備案單位全稱。

2.2 注冊登記地址:本欄填寫備案單位的詳細地址,與營業執照一致。

2.3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本欄填寫市場監管部門頒發的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2.4 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本欄填寫備案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備案單位沒有法定代表人,則填寫備案單位第一負責人。

2.5 郵政編碼:本欄填寫備案單位所在地的郵政編碼。

2.6 聯系電話:本欄填寫備案單位所在地的固定電話。

2.7 傳真:本欄填寫備案單位所在地的傳真。

2.8 企業性質:本欄指企業的所有制形式。填報“國有”、“外資”和“民營”三類。其中,國有包括國有控股、國有獨資和國有企業;外資包括外商獨資、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民營包括私營企業、個人獨資、個人合伙企業以及非國有控股的股份制企業等。填報為單項選擇,在“□”內填寫“√”,不可復選。

2.9 隸屬關系:本欄指備案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產權隸屬單位、聯系單位(部門)。如無主管單位和聯系部門,則填寫“無”。

2.10經營范圍:本欄指企業目前從事的主要經營活動,可以復選,在“□”內填寫“√”,必須與營業執照一致。

2.11 主營業務:本欄填報一項企業最主要的經營業務,可簡寫,如“糧油倉儲”。

2.12注冊時間:本欄填寫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時間。

2.13 注冊資本:本欄填寫在營業執照登記注冊的資本。

2.14 企業總人數:本欄指在企業工作,取得工資或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的全部人員數量。包括聘用人員等,不包括內退、離開本單位仍保留勞動關系和離退休的職工。非專門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的單位僅填報從事糧油倉儲工作的人員數量。

2.15專職保管員人數:本欄指在糧油購銷、儲存、加工等企業中從事糧油保管工作的人員數量。

2.16 專職質量安全檢驗員人數:本欄指從事糧油購銷、儲存、加工等環節質量安全檢驗和質量控制等相關工作的人員數量。

2.17 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人數:本欄指法定單位頒發的證明持證人具有某項職業資格的證書,本表只統計具有保管員檢驗員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數量,其他工種人員的資格情況無須填報。

2.18 總倉容:本欄指倉房的設計倉容,糧食容重統一按中等質量小麥計算,750kg/m3 ;

散裝平房倉倉容計算公式:倉房建筑面積×裝糧高度×糧食容重×93%。

包裝平房倉倉容計算公式:倉房建筑面積×堆包高度×糧食容重×70%。

筒狀糧倉倉容計算公式:[3.14×內徑半徑2×裝糧高度+漏斗錐體體積]×糧食容重。

2.19總罐容:本欄指企業油罐設計總容量。油罐容量按照設計容量確定,如設計容量不詳,則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罐容=儲油容積×90%×油脂密度。油脂密度統一按910kg/m3計算。

2.20 基本條件:本欄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等有關規定,庫區符合基本條件之一的,如實在相應“□”內填寫“√”。

2.21 當前儲糧品種:本欄填寫備案單位在備案時點實際儲存的糧食品種和數量。糧食品種填寫大類即可,如稻谷、小麥、玉米、大豆、大米、面粉等,可不填寫具體品種名稱。

2.22 地方儲備糧油:包括省、市、縣三級儲備糧油。

2.23 本欄備案單位“填表人簽字”和“企業負責人簽字”處必須由填表人和企業負責人本人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同時,在“企業(蓋章)”處加蓋企業公章確認。

2.24受理備案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糧油倉儲單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如“情況屬實,同意給予備案”等。同時,在“受理單位(蓋章)”處加蓋單位公章確認。

2.25“備注”欄為受理備案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填寫認為應給予補充說明的有關事項。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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