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生態環境局:
為規范全區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推動隨機抽查工作全覆蓋、常態化,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8號)《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廳制定了《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執行。
聯系人:蘇日娜
聯系電話:0471—4632185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
2024年7月18日
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
監管工作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全區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實現我區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全覆蓋、常態化,依據《國務院關于在市場監管領域全面推行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的意見》(國發〔2019〕5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環辦執法〔2021〕18號)《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實施辦法》(內政發〔2019〕10號)和自治區相關規定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所稱“雙隨機、一公開”抽查(以下簡稱隨機抽查),是指生態環境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的監管方式。
第三條本細則中部門聯合抽查主要是指由自治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或政府確定的部門牽頭,其他相關部門參與共同組織實施的隨機抽查。
第四條“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堅持“依法實施、目標導向、計劃統籌、精準規范”的原則,圍繞落實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加強計劃統籌,注重協同聯動,運用先進管理手段,增強隨機抽查精準性。推進跨部門聯合,注重宣傳引導,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干擾,減輕企業負擔,推動解決重復執法、隨意執法、執法不公問題,提高生態環境監管執法效能,營造公開透明、規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監管環境。
第五條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對全區生態環境系統“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指導,并按有關規定要求做好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盟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本級及旗縣區生態環境分局的“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工作,并按有關規定要求做好部門聯合“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
第六條除投訴舉報、上級部門轉辦交辦、其他部門移送案件、突發環境事件、核安全檢查、數據分析或監測發現問題線索等需要對具體被檢查對象實施的針對性檢查外,其他生態環境領域計劃性檢查,包括日常監督管理檢查、監督執法檢查、專項檢查、部門聯合檢查等活動,均應采取隨機抽查方式組織實施。
第七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內蒙古自治區關于政府部門“雙隨機、一公開”抽查檢查工作規范有關要求,依托國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參與市場監管領域部門聯合隨機抽查工作,并負責對同一檢查對象本部門負責監管的重點內容的抽查檢查和結果公示等工作。
第二章“一單兩庫”管理
第八條“一單兩庫”指雙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檢查對象名錄庫和檢查人員名錄庫。
第九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涉及的自然生態、水、大氣、土壤、固體廢物、化學品、氣候、輻射安全、環評、排污許可、監測、執法、應急等相關業務部門,在對被抽查對象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落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自然保護地監管情況、入河排污口規范化管理情況、固體廢物及危險廢物管理情況、化學品環境管理情況、碳排放情況、輻射安全項目管理情況、排污許可制度落實及證后執行情況、生態環境監測社會化服務機構、接受納入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委托開展溫室氣體排放相關檢驗檢測和編制年度排放報告的技術服務機構及環評單位報告(數據)質量、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落實及竣工環境保護設施自主驗收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情況、環境安全隱患情況、企業環境信息依法披露情況等進行的檢查,均應列入隨機抽查事項清單,并建立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名錄庫,采取隨機抽查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十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全面梳理本部門權責清單,制定完善隨機抽查事項清單,明確抽查事項、檢查對象、抽查類型、檢查方式、檢查依據、抽查主體等,并錄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
第十一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監管執法職責,建立健全以排污許可管理信息為基礎,覆蓋本行政區域的檢查對象名錄庫,并記錄市場主體名稱、市場主體類型、法定代表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登記機關、成立日期等內容。
第十二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差異化管理原則,圍繞監管執法實際,結合排污許可管理類別、排污單位信用記錄和生態環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將檢查對象庫科學地分成特殊監管對象、重點監管對象和一般監管對象3個子庫,并按分布區域、行業產業類型、項目建設情況、排放污染物類型、生產規模、生產周期特點、監管類型、重污染天氣績效分級、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等要素進行標識化管理。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執法部門可結合監管特點設置各類標識,進行動態調整。
(一)特殊監管對象,包括存在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群眾普遍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信用評價等級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物防治技術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管對象。
(二)重點監管對象,主要包括排污許可重點管理類排污單位和其他需要重點監管的檢查對象應納入重點監管對象的單位。
(三)一般監管對象,包括環境管理水平較高、信用較好、環境風險較低,未列入重點、特殊監管范圍的其它檢查對象。
第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檢查對象名錄庫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時組織所屬相關部門、機構對被檢查對象的存續變動、停工停產等信息進行修改和補充,定期審核,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強化生態環境移動執法系統在隨機抽查中的應用,建立企業(單位)被檢查次數年度統計制度,以評估檢查效果和企業守法情況,科學調整檢查計劃。
第十五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健全檢查人員名錄庫,原則上將本單位所有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工作人員和負有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全部納入。
第十六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對名錄庫內檢查人員采取標識化信息管理。具體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單位、執法(工作)證號、發證日期、職務崗位、聯系電話等身份信息,區分工作年限、業務專長、部門崗位等要素分欄標注,并隨人員崗位變動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建立檢查人員年度檢查次數標記制度,其檢查表現和履職情況應作為評優評先、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積極探索建立輔助檢查人員名錄庫,吸收被委托(授權)單位和人員庫,包括但不限于監測機構、科研院所和專家專技人員。隨機抽查中,在符合檢查人數要求的基礎上,可以抽取或挑選輔助人員參與檢查。
第三章隨機抽查計劃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所屬部門、機構對同一被檢查對象開展隨機抽查工作的,應組織部門內部聯合抽查,對同一市場主體的檢查事項,應一次完成;不能聯合的應組織部門隨機抽查。需要聯合其他市場監管部門對同一檢查對象隨機抽查的,應按照部門聯合隨機抽查有關制度規定要求,協調有關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第二十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年度工作,在自治區生態環境廳和自治區生態環境綜合行政執法總隊年度工作計劃印發后盡快制定年度隨機抽查工作計劃。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主要包括部門聯合年度抽查計劃。盟市、旗縣生態環境部門年度抽查工作計劃主要包括部門年度抽查計劃、部門內部聯合年度抽查計劃和部門聯合年度抽查計劃。
第二十一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內部聯合抽查應按照“誰牽頭、誰負責,應聯則聯、應聯盡聯”的原則,結合本部門事項清單和年度工作實際,由涉及行政監管職能的部門牽頭,聯合內部其他部門,共同制定本部門牽頭的內部聯合抽查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對同一市場主體的內部聯合隨機檢查工作。
第二十二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年度隨機抽查計劃,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要求,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抽查任務名稱、抽取時間、檢查起止時間、檢查對象范圍、抽取比例或數量、抽取部門、檢查部門、抽查事項、檢查重點等。
第二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制定內部聯合年度隨機抽查計劃,依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聯合抽查任務、發起部門、參與部門、檢查方式、實施層級、抽查比例或數量、檢查起止時間、聯合抽查事項、檢查重點等。
第四章隨機抽查比例和頻次
第二十四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開展日常監督管理檢查、專項檢查、部門聯合檢查等監管工作的抽查比例和頻次應結合環境管理工作需要自行確定。
第二十五條按照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自治區黨委全面依法治區委員會辦公室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的若干措施》“針對不特定企業開展的行政執法檢查活動,原則上一年只能開展一次”的規定,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職能職責,綜合考慮區域生態環境質量、污染源數量、檢查人員數量、行政區面積和環境管理工作需要等因素,科學確定特殊監管對象、重點監管對象、一般監管對象抽取類別,細化抽查比例,并分級組織實施,進行動態調整。對存在生態環境違法問題、群眾普遍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信用評價等級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術不能穩定達到排污許可證規定的監管對象,可適當增加抽查頻次;對環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較好、環境風險較低的企業,可適當減少抽查頻次。
(一)特殊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和頻次。盟市(包含旗、縣、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25%的特殊監管對象進行抽查。
(二)重點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和頻次。盟市(包含旗、縣、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每季度至少對本行政區域20%的重點監管對象進行抽查。
(三)一般監管對象抽查比例和頻次。盟市(包含旗、縣、市)生態環境部門每季度對本行政區域內10%的一般監管對象進行抽查。
(四)建設項目“三同時”及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工作抽查頻次。盟市生態環境部門應將行政區域內所有列入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建設項目納入雙隨機抽查檢查范圍,并根據建設項目實際情況,結合監管執法工作自行確定抽查比例。對生態環境部及自治區審批的重點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后至投入生產或使用1年內,抽查工作至少應實現1次全覆蓋。
第五章隨機抽查實施
第二十六條分類實施隨機抽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特定時段開展針對特定行業、特定區域的檢查時,可以按照被檢查對象、檢查人員具有的標識,在限定范圍內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匹配檢查人員,定向開展隨機抽查工作。在開展污染源日常監管檢查時,原則上不提前設定范圍條件,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第二十七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根據監管執法檢查工作需求,在檢查人員名錄庫中,通過科學編制、隨機匹配的方式,實現檢查人員和檢查對象的科學匹配。
第二十八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系統,從檢查對象名錄庫中按計劃、抽查比例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從檢查人員名錄庫隨機抽取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每個檢查組不少于2人,并進行隨機匹配。
第二十九條通過“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系統隨機選中的檢查人員不得隨意替換,確因特殊情況需要替換的,應由所在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及時采取隨機選派方式產生替補檢查人員。
第三十條在隨機檢查中,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確保抽查質量。原則上,上級部門可從下級部門當年度已抽查的被檢查對象中,再次進行抽查檢查;下級部門在抽取被檢查對象時,同一年度中已由上級抽查且未被發現生態環境問題的,可在隨機抽查時予以排除。
第三十一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原則上采用實地檢查方式開展隨機檢查工作;對納入監督執法正面清單的監管對象,原則上以非現場方式開展檢查。
第三十二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規范現場檢查行為,現場檢查時,應明確檢查人員身份,出示執法(工作)證;說明檢查依據、檢查意圖和檢查流程,并要求予以配合。同時按照既定檢查流程和檢查內容開展檢查工作,及時通過移動執法系統上傳。
第三十三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深入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應將移動執法系統使用作為開展雙隨機抽查工作的主要手段,統籌強化信息化系統建設、管理和應用。
第三十四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實施現場監管執法檢查時,監管人員發現違法行為的,應及時移交移送執法部門,執法工作人員在查處過程中應依法做好調查取證和證據固定工作。確有存在違法行為應予立案查處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進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屬于其他部門管轄的,應按有關程序規定,及時移交處理。
第三十五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執法檢查人員應根據現場檢查實際情況,如實填寫現場檢查記錄并簽字確認,及時做好相關資料的保存歸檔。
第三十六條部門聯合抽查組織實施應按照有關制度執行。
第六章信息公開及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誰檢查、誰錄入、誰公開”的原則,在隨機抽查任務完成后的20個工作日內,主動將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信息等情況在本級生態環境部門門戶網站或相關部門規定的平臺公開,實現年度抽查結果100%公開。檢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涉及秘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開。
第三十八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平臺填報要求,檢查結果信息內容可采用“未發現問題”“發現問題已責令整改”“發現違法行為已立案調查”“檢查對象已注銷”“發現問題已移交有關部門”“不配合檢查”“發現問題待后續處理”等簡要方式進行表述。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依據有關規定進一步公開有關信息。
第三十九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做好上下級生態環境部門以及其他部門監管執法的統籌銜接,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檢查結果互認。
第四十條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構建和完善考核獎懲機制,全面落實有關規定要求,對忠于職守、履職盡責的,要給予表揚和鼓勵,對未履行、不當履行或違法履行職責的,要依法依規處理。應履行隨機抽查工作職責的檢查人員,按照抽查計劃,已經認真履行檢查職責,或者雖尚未進行檢查,但未超過規定時限,被檢查對象違法的,不應追究有關工作人員的行政執法責任。
第四十一條上級部門應加強對下級對口部門的指導、督促和檢查,可通過監管系統、實地督查、抽樣復查等方式開展監督檢查,不斷完善制度機制,推動“雙隨機、一公開”日常監管工作落地。
第四十二條自治區和盟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結合生態環境執法稽查工作,定期對“雙隨機、一公開”制度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查找存在問題,推動隨機抽查制度落到實處。
第四十三條盟市生態環境部門應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匯總上季度隨機抽查工作開展情況,并填報《生態環境“雙隨機、一公開”情況統計表》;每年11月5日前,將本年度落實“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自查報告報自治區生態環境部門。
第四十四條盟市生態環境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責任分工,建立健全工作機制,細化落實措施。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細則由內蒙古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和自治區如制定相關政策文件另有調整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