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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福建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閩市監函〔2024〕206號)

   2024-07-17 418
核心提示:《福建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7月5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各設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局機關各處室、各直屬單位,各有關單位:

《福建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市場監管局2024年7月5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2日

(此件主動公開)

福建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福建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使用管理,加強福建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智力支持和技術支撐保障,增強監管執法科學性精準性實效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組織建立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隊伍、專家使用管理、專家庫建設運行和動態維護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是指來源于各相關行政部門、技術機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團協會等單位,具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所需的產品質量專業技術、法律法規、監管執法、輿情處置、信息化等理論知識、技能和較豐富的實踐經驗,并入選福建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庫的人員。

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主要服務于工業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證后檢查、風險監控、質量幫扶、技術機構檢查和法務支撐、輿情處置等相關工作。

本辦法所稱的產品是指工業產品,不含食品、藥品、特種設備,以及其他非市場監管部門內設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監管職責范圍內的產品。

第四條 專家庫建設管理遵循“規范征集、結構合理、集中統一、科學高效”的原則,積極運用信息化手段,對入庫專家實行動態管理。

第五條 省市場監管局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牽頭專家庫建設管理工作,負責統籌組織協調和指導開展專家征集、使用管理、培訓和專家履職情況評價等工作,省市場監管局相關處室、直屬單位參與有關工作,日常具體事務委托省市場監管局人才開發中心實施。

第二章 專家征集

第六條 入選專家庫專家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具有較高政治素質和職業道德,遵紀守法、廉潔奉公,恪守學術道德、作風正派,沒有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等各類“黑名單”情形的違法失信行為。

(二)熟悉質量安全監管相關法律法規,從事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相關專業領域工作3年以上且擔任副處以上職務(級),或5年以上且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

(三)原則上不超過60周歲。對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急需,且身體狀況能夠勝任工作,以及被授予省級以上專家榮譽稱號等特別優秀人員,可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四)能按要求正常參加相關會議、現場活動和相關工作。

第七條 除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外,專家還應分別具備下列相應工作或專業領域所需的業務知識和技能等要求:

(一)監督抽查:熟悉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相關法律法規、工作規范、抽查細則和產品標準,具有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抽樣檢驗任務相關經歷。

(二)證后檢查:熟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相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和細則;在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審查、證后檢查等工作中具有較豐富經驗和相應能力。

(三)風險監控:熟悉國內外工業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管控的法律法規、標準體系、風險管理流程和評估方法,能主動關注和收集國內外消費品和重點工業品風險信息,具有開展風險監測和研判評估專業知識和能力水平。

(四)質量幫扶:熟悉了解產品質量問題涉及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范、生產工藝,具備幫扶指導企業加強生產經營、質量內部管控、品牌管理,實施產品認證、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工許獲證企業持續保持獲證條件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五)法務支撐:熟悉產品質量安全監管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具有民事糾紛調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工作經歷,能夠對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合規性提供法律咨詢。

(六)輿情處置:具有一定輿情處置和新聞宣傳經驗,能夠熟悉輿論聲場,監測輿情走勢,分析輿情等級,提出處置建議,并運用新媒體、自媒體等平臺載體發出正向聲音,科學引導輿論,充分展示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成效。

第八條 專家入庫采取公開遴選和定向邀請等相結合的方式。

(一)公開遴選

1.征集。由省市場監管局向社會公開征集專家。

2.入庫申請。專家自愿申請,填寫《福建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推薦表》,并附上相關證明材料。

3.審批。省市場監管局人才開發中心負責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相關規定,對申請入庫專家的相關資料進行初審,省市場監管局質量監督處審核,提出入庫候選專家和各組組長建議名單,按程序報經省市場監管局領導批準,并正式發文后入庫。

(二)定向邀請

可根據工作需要和本辦法明確的條件及相關規定,定向邀請專家入庫,由省市場監管局質量監督處審核后,按程序報經省市場監管局領導批準,并正式發文后入庫。

確定納入專家庫的專家,聘期為3年,發放《聘書》,并應簽訂《專家履職承諾書》。未簽訂《專家履職承諾書》的,不得入庫。

第三章 專家權利義務

第九條 結合工作履職需要,專家庫設置6個專家組,分別為綜合工作組、監督抽查組、風險監控組、證后檢查組、質量幫扶組、機構檢查組,并可依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增設或調整。各組主要職責如下:

入庫專家經隨機選派或工作需要指定,可參與下列工作:

(一)綜合工作組。承擔綜合統籌規劃管理、組織協調工作,參與政策法規咨詢、政府采購、輿情應對、新聞宣傳、信息化建設等方面的技術支撐和政策咨詢服務工作。

(二)監督抽查組。參與抽查計劃制定、抽查細則和方案評審、異議處理等方面的技術咨詢服務和支撐保障工作。

(三)風險監控組。參與風險監測計劃制定、方案和結果評審、風險監測評估基地建設、區域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狀況評估、風險分級分類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等方面的技術咨詢服務和支撐保障工作。

(四)證后檢查組。參與省、市、縣市場監管部門對工許獲證企業的監督檢查等事中事后監管技術支撐;對重點工業產品專項整治檢查技術咨詢服務和指導等工作。

(五)質量幫扶組。參與對有需求的企業出具針對性操作性強的“質量建議書”,幫助企業解決產品質量安全和行業共性質量問題;協助組織召開質量分析研討會。提供技術咨詢服務指導。

(六)機構檢查組。參與對承擔監督抽查和風險監測技術服務機構的現場監督檢查、報告研判和盲樣復核檢驗比對等技術支撐工作。

產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信息追溯體系建設等其他重點工作所需的專家,可以根據涉及專業領域從專家庫中抽取并使用。

每個專家組各設組長1名,副組長2—3名。各專家組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在內部細分設置專項工作小組,牽頭組織開展專項工作。專項小組組長,可視情采取推選或指定的辦法確定。

第十條 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獨立、公平、公正提出咨詢、評審意見和建議,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干預;

(二)優先參加省市場監管局組織的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有關培訓或活動;

(三)對專家庫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自愿退出專家庫的權利。

第十一條 專家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職期間接受省市場監管局質量監督處、人才開發中心等的管理,遵守組織紀律,服從相關工作安排;

(二)嚴格遵守職業操守,依法依規、公平公正、獨立自主開展工作,提出專業性咨詢建議、評審意見或檢查結論等;

(三)嚴守相關工作秘密,不得對外泄露相關工作信息和被檢查單位的商業、技術秘密;

(四)嚴格落實廉潔自律等其他相關工作要求;

(五)與確定的安全監管、技術服務對象或評審對象、評審項目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專家公正履職情形的,應主動申請回避。

第四章 專家庫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庫面向全省市場監管系統涉及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業務條線開放,實現專家資源共享,為產品安全質量監管工作開展提供便利,促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業化水平提升。

第十三條 入庫專家使用,原則上采取隨機抽取產生的方式選派,緊急情況或不具備隨機選派條件等工作需要的除外。

各組使用入庫專家,原則上從庫內相應專家中隨機抽取選派。如確因工作需要,需指定專家或從專家庫外臨時邀請專家參與工作的,應當書面說明原因報省市場監管局人才開發中心備案,并報請省市場監管局領導批準或其授權相應內設業務部門同意。

對經隨機抽取產生或指定專家后,發現專家具有應予回避或其他情形,不適宜繼續承擔當次任務的,應予以取消,停止承擔任務,并報經省市場監管局領導批準或其授權內設業務部門同意,可重新按程序隨機抽取選派專家參與。

第十四條 省市場監管局人才開發中心具體承擔各組專家使用情況評價匯總。使用專家的相關單位應當如實提供相關使用情況,評價工作于每年12月集中開展,省市場監管局人才開發中心組織填寫《專家履職情況評價表》,逐一對專家履職情況進行評價。專家履職情況,可作為對專家進行動態管理的重要參考。

第十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專家予以出庫: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承接工作任務;

(二)應主動申請回避而不申請回避的;

(三)主動申請退出或因工作變動、年齡或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職;

(四)在參加活動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關單位和個人饋贈、宴請或不正當利益的;

(五)違規泄密或泄漏工作內容和結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其他不適宜再擔任專家的情形。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下載

   (原件)閩市監函〔2024〕206號.pdf

   附件1:福建省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專家推薦表.doc

   附件2:專家履職承諾書.doc

   附件3:專家履職情況評價表.doc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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