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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水務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用水權交易管理指南(試行)》的通知 (滬水務〔2024〕372號)

   2024-09-06 856
核心提示:為鼓勵和規范本市用水權交易,保護用水權交易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用水權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滬府令〔2021〕54號)、《用水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水財務〔2024〕9號)等制定本指南。

各區水務局、臨港新片區管委會、上海交易集團有限公司、上海環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水利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于推進用水權改革的指導意見》,確保本市用水權交易工作安全、有序、高效開展,我局制定了《上海市用水權交易管理指南(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水務局

2024年9月4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市發展改革委

上海市水務局辦公室                       2024年9月4日印發

上海市用水權交易管理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規范本市用水權交易,保護用水權交易各參與方的合法權益,維護用水權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上海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滬府令〔2021〕54號)、《用水權交易管理規則(試行)》(水財務〔2024〕9號)等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用水權交易,是指在用水權分配與明晰基礎上,通過市場機制實現用水權在地區間、行業間、用水戶間流轉的行為。

第三條 本指南適用于上海市域范圍內的用水權交易及相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用水權交易平臺、交易主體、交易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參與方應當遵守本指南。

第四條 用水權交易應當堅持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強化水資源剛性約束,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捷、有利于水資源優化配置和節約集約高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統一的用水權交易市場建設,對本市用水權交易重大事項及組織實施進行監督管理。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落實本行政區域內用水權交易監督管理和評估。

第二章 交易內容

第六條 用水權交易應當基于經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資源總量控制指標、強度控制指標或績效控制指標。

第七條 交易品種包括但不限于取水權交易、公共供水管網用戶的用水權交易、供水管網漏損指標交易、非常規水利用指標交易等。

第八條 交易價格由交易主體協商確定或通過用水權交易平臺以單向競價、掛牌交易等方式確定。

第九條 交易期限應與水資源管理要求相銜接,一般不得超出水量分配方案、取水許可證或權屬憑證等明確的有效期。

第十條 跨水資源一級區、跨省的區域水權交易,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取水權交易,原則上在國家水權交易平臺進行。

本市交易平臺應建立與國家水權交易系統、國家及本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互聯互通機制。

第十一條 取用水戶通過調查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額內可以有償轉讓相應的取水權。

第三章 交易主體

第十二條 交易主體為用水權交易的轉讓方和受讓方。

第十三條 交易主體參與用水權交易時,應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四條 轉讓方用于交易的用水權應當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并具備滿足交易要求的工程條件和計量監測能力。

第十五條 受讓方應當滿足水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業管控要求,以及用水權交易平臺認定的受讓資格要求,并具備滿足交易要求的工程條件和計量監測能力。

第十六條 轉讓方不得使用已轉讓的指標,受讓方可以使用已受讓的指標。

第四章 交易市場

第十七條 交易平臺為用水權交易提供交易場所設施、信息披露、交易組織、價款結算、風險管理等服務,并出具用水權交易憑證。

第十八條 交易主體應當遵循交易平臺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和結算。

第十九條 交易平臺應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交易系統,實施統一的用水權交易制度、技術標準和規范透明的運行機制,為市場主體、社會公眾、行業監管部門等提供用水權交易保障服務。

第二十條 用水權交易平臺對交易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交易材料不齊全或有問題的予以駁回并告知。

第二十一條 交易主體通過交易平臺進行資金結算并領取用水權交易憑證,將交易結果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相關結算款項的法律性質根據具體交易規則予以認定,資金結算依法受到保護。

第二十二條 用水權交易雙方必須按照取水許可證或其他確認用水權文件載明的水量、用途依法依規取用水資源,遵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水資源調度管理辦法》等水資源調度與管理有關規定。發生干旱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必須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嚴格執行調度指令。

第二十三條 交易完成后,交易雙方應按規定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用水權變更或備案手續。

第五章 風險管理

第二十四條 交易平臺實行異常交易監控制度。

交易主體違反用水權交易規則、對市場正在產生或者將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平臺可對該交易主體采取限制交易等臨時管控措施。

第二十五條 交易平臺實行風險警示制度。

交易平臺認為必要的,可以單獨或者同時采取要求交易主體報告情況、發布風險警示公告和書面警示等措施,以管控交易風險。

第二十六條 交易平臺應就包括但不限于保證金管理、異常交易監控、風險警示、暫停交易、終止交易等風險管理行為,及時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條 交易平臺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交易平臺定期發布用水權交易的統計數據,并及時披露可能造成市場重大變動的相關信息。

第二十八條 用水權交易平臺、交易主體、交易監管部門及其他相關參與方應當對開展用水權交易或提供與用水權交易有關服務過程中接觸到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對用水權交易平臺進行監督管理。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加強對各類用水權交易實施情況的動態監管,重點跟蹤檢查用水權交易水量的真實性、交易程序的規范性、交易價格的合理性、交易資金的安全性等,及時組織開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權交易評估工作。

交易平臺依據本指南及相關交易規則,對用水權交易相關的業務活動進行市場自律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交易平臺不得違反交易場所經營有關規定,超權限、超范圍組織交易。

第三十一條 交易平臺應根據本指南制定交易規則、收費標準等實施細則,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后實施。

第三十二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取用水領域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對操縱、擾亂本市用水權交易市場秩序的行為進行查處。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采取詢問核實、查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措施,重點對取用水檢測計量條件、實際用水狀況等,適時組織開展檢查和評估。不具備檢測計量條件的,造成或加劇水資源超載的,擠占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態用水和農田灌溉合理用水的,以及用水效率不符合用水定額管理要求的,不得開展用水權交易。

第三十三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用水權指標登記管理機構、交易平臺、開展第三方服務的其他有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反本指南參與用水權交易。

第三十四條 交易平臺定期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交易及平臺運行情況。

第三十五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對監管中發現的未經批準擅自轉讓用水權、弄虛作假、程序不規范、交易平臺未按規定組織開展交易、交易后未按規定進行權屬變更或備案等,按照管理權限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三十六條 交易平臺履行監管職責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查閱、復制與用水權交易有關的信息、資料;

(二)要求交易主體等被調查者說明有關情況;

(三)制止、糾正、處理違規違約行為;

(四)交易平臺履行監管職責所必需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七條 交易平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消除影響:

(一)未按照規定發布交易信息的;

(二)違反規定收取交易手續費的;

(三)未建立并執行風險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向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有關文件、資料的。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指南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轉讓方:通過交易轉讓用水權的一方,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也可以是上述主體所持有的水資源使用權的合格受托管理人。

(二)受讓方:通過交易受讓用水權的一方,一般應當是發生實際用水需求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

(三)協議轉讓:指交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通過本市用水權交易平臺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四)單向競價:指交易主體提出賣出或買入申請,多個意向受讓方或者轉讓方在約定時間內按照規定報價,通過本市用水權交易平臺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五)掛牌交易:指交易主體以確定的價格(或價格體系)提出賣出或買入邀約,一個或多個交易對手方在約定時間內按照規定報量,通過本市用水權交易平臺確認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三十九條 本指南由上海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指南自發布之日起試行,有效期三年。




 
地區: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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