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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管委關于印發《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的通知 (津市場監管規〔2024〕5號)

   2024-09-20 902
核心提示: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各區市場監管局,委機關相關處室及直屬單位:

《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24年第13次委主任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4年9月19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經營許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天津市行政區域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審查。

第三條  食品經營主體業態分為下列三類: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

(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食品經營者從事食品批發銷售、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或者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在主體業態后以括號標注。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人應當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一種主體業態,以主要經營項目確定,不得復選。

集中用餐單位開辦食堂的,應當以機關或者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會團體登記證或者營業執照等載明的主體作為申請人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用餐人數(指供應內部人員的人數)不足30人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學校、托幼機構、托育機構、養老機構、醫療機構、建筑工地除外),應當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及聯系電話等信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相關信息記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

本市集中用餐單位引入社會經營單位承包或委托經營(以下簡稱承包經營)食堂的,承包經營企業應當在本市取得食品經營許可。

跨省承包經營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應當向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所在地和營業執照標注的住所或主要經營場所所在地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相關報告情況記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應當標注學校自營食堂、學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托幼機構自營食堂、托幼機構承包食堂(含承包企業名稱)。

第四條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下列三類:

(一)食品銷售

1.散裝食品銷售(含/不含散裝熟食銷售);

2.散裝食品和預包裝食品銷售(含/不含散裝熟食銷售)

(二)餐飲服務

1.熱食類食品制售;

2.冷食類食品制售(含/不含冷加工糕點制售、含/不含冷葷類食品制售);

3.生食類食品制售;

4.半成品制售;

5.自制飲品制售(含/不含啤酒制售;含/不含泡制酒制售)等。

半成品制售僅限中央廚房申請。

(三)食品經營管理

1.食品銷售連鎖管理;

2.餐飲服務連鎖管理;

3.餐飲服務管理等。

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除外)的簡單制售,不屬于單獨許可經營項目,應當取得相應的熱食類食品制售、冷食類食品制售、自制飲品制售經營項目,并在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中的相應經營項目后以括號標注簡單制售。通過熱加工后食用的生制切面、年糕、餛飩(皮)、水餃(皮)、包子、湯圓、粽子等簡單非即食米面類食品現場加工制作,可歸類為熱食類食品制售(簡單制售)。

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加工制作流程適當簡化簡單制售項目的原料清洗水池、切配場所和烹飪場所等審查內容。

具有熱、冷、生、固態、液態等多種情形,難以明確歸類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風險等級最高的情形進行歸類。

食品經營項目可以復選,申請多項目經營的,根據實際經營情況申報。

第五條  食品經營者在不同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分別取得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在同一個經營場所,從事不同食品經營項目活動的,應當依法取得一個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的經營場所應當與實際經營地址一致。

食品經營場所,指申請人申請的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通過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活動或者僅從事食品經營管理活動的,取得一個經營場所的食品經營許可或者進行備案后,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其他經營場所開展已取得許可或者備案范圍內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經營許可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經營主體業態、食品經營項目,結合食品安全風險高低,對食品經營許可申請進行分類審查,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式審查和對經營場所食品安全條件的現場核查。

現場核查分為下列八類:

(一)散裝食品銷售經營項目;

(二)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適用于除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外的食品經營者);

(三)食品銷售連鎖管理、餐飲服務連鎖管理經營項目;

(四)餐飲服務管理經營項目;

(五)中央廚房;

(六)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七)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八)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

核查人員應當根據主體業態、經營項目選擇使用相應的現場核查表。

變更或者延續食品經營許可時,申請人的經營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增加經營項目,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就變化情況進行現場核查。

學校、托幼機構食堂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改為自營的,以及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申請變更食品經營許可,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經營條件發生變化,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當進行現場核查。

除學校、托幼機構食堂以外的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發生《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列舉的情形以及變更經營形式,自營改為承包經營的、承包經營企業發生變化的,應在變化后十個工作日內向原發證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監管部門應在收到食品經營者的報告后三十個工作日內對其實施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食品經營實際情況與報告內容是否相符、食品經營條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等。

第七條  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連鎖企業總部等食品經營單位的許可審查(材料審查、現場核查)和決定,應當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實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需要可以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邀請屬地市場監督管理所監管人員作為核查人員共同參加現場核查。

第八條  現場核查應當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員進行。核查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核查人員應當出示有效證件,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現場核查表,制作現場核查記錄,經申請人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核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

初次現場核查不合格且不具備整改條件的,核查人員應當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經核查,通過現場整改能夠符合條件的,應當允許現場整改;需要通過一定時限整改的,應當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并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同意。整改時限一般不應當超過二十個工作日。申請人應當在整改時限內完成整改并申請復核,核查人員應當重新開展現場核查,核查時間重新計算。經復核仍不合格,或者未在整改時限內申請復核的,核查人員應當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

因不可抗力原因,供電、供水等客觀原因,或者申請人原因致使現場核查無法開展的,申請人可以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中止現場核查申請。中止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中止時間不計入食品經營許可時限。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請人應當申請恢復核查。中止時間到期申請人未申請恢復核查或客觀條件仍不具備開展現場核查的,核查人員應當直接判定為現場核查不合格,并在現場核查記錄上注明原因。

核查人員實施現場核查時,應當對食品經營場所現場拍攝照片,食品銷售場所分別拍攝周邊、門面、食品銷售區、食品貯存區域等;餐飲服務場所分別拍攝周邊、門面、專間及專用操作區、烹飪區、餐用具保潔區、初加工制作區、切配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區、食品庫房、就餐區、更衣區、衛生間等。核查人員應當將現場核查表、現場核查記錄與現場拍攝照片錄入食品經營許可管理信息平臺。

第二章  許可審查分類通用要求

第一節  場所布局人員

第九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經營場所。食品經營場所不得設在易受到污染的區域,應距離糞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場(站)、旱廁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條  食品經營場所布局、流程應當合理,滿足食品衛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在存放、加工和傳遞中發生交叉污染。

第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項目設置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設施,以及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等設備或設施。

直接接觸食品的設備或設施、工器具、餐飲具等材質應當無毒、無味、抗腐蝕,易于清潔保養和消毒。

第十二條  食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配備與企業規模、食品類別、風險等級、管理水平、安全狀況等相適應的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明確企業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的崗位職責。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等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第二節  制度機制規范

第十三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從業人員健康管理等規章制度,并明確保證食品安全的相關規范要求。

從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食品經營者還應當建立定期清洗消毒空調及通風設施制度、定期清潔衛生間制度。

食品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健全下列制度機制:

(一)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清單;

(二)日管控、周排查、月調度工作制度和機制;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培訓和考核制度;

(四)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五)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六)食品貯存管理制度;

(七)廢棄物處置制度;

(八)不合格食品處置制度;

(九)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十)食品經營過程控制制度等。

食品批發經營企業還應當建立食品銷售記錄制度。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從事食品經營管理的還應當建立原料供貨商管理評價制度以及退出機制等。

有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等的連鎖企業總部還應當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采用承包經營形式的,還應當建立承包經營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內容:

(一)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經營許可情況;

(二)與承包經營企業簽訂的食品安全責任協議;

(三)承包經營企業評價和退出制度(機制);

(四)承包經營企業的食品安全義務和責任;

(五)定期對承包經營企業食品安全進行檢查的規定;

(六)發現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

(七)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能夠保障供餐的應急管理措施等要求。

第十四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建立下列制度:

(一)食品安全自查和巡查制度;

(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三)場所及設備設施清洗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

(四)食品及食品原輔料的貯存和清洗制度;

(五)變質或超過保質期食品的處置制度;

(六)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七)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

(八)食品安全風險管控方案;

(九)查驗食品、半成品供貨者的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的制度等。

第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采購和使用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查驗食品相關產品合格證明制度,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采購和使用實行許可管理的食品相關產品,還應當建立查驗供貨商許可證制度。

第三節  食品銷售貯存

第十六條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環境整潔,有良好的通風、采光、照明條件,并避免日光直接照射。地面應當做到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潔消毒,并有適當措施防止積水。

食品銷售場所和食品貯存場所應當與生活區分(隔)開。

第十七條  銷售場所的食品經營區域與非食品經營區域分開,生食區域與熟食區域分開,待加工食品區域與直接入口食品區域分開,經營水產品的區域應當與其他食品經營區域分開。

第十八條  食品貯存應當設專門區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品同庫存放。貯存的食品應當與地面保持10厘米以上距離,與墻壁保持適當距離。食品與非食品、生食與熟食應當有明顯的區域或隔離措施、固定的存放位置和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十九條  銷售、貯存對溫度濕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應當配備與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冷藏冷凍或加熱保溫設施設備。冷藏冷凍設施設備應當設有有效的溫度控制裝置,設有正確顯示內部溫度的溫度監測設備,冷凍庫溫度記錄和顯示設備應當放置在冷庫外部便于監測和控制的地方,并建立定期校準、維護制度。冷藏(凍)庫應當使用防爆燈。

第二十條  無實體門店的互聯網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與經營的食品類別、數量相適應的固定食品經營場所,貯存場所視同食品經營場所;不得申請所有食品制售項目以及散裝熟食銷售。

貯存場所、人員及保證食品安全的各項制度和規范等,應當符合本章第一、二、三節相應條款要求。

第四節  餐飲服務要求

第二十一條  申請餐飲服務類經營項目的,應當符合本節及本章第一、二、三節相應條款要求。

第二十二條  餐飲服務場所應當選擇地面干燥、有給排水條件和電力供應的區域,應當設置相應的初加工、切配、烹飪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備餐等操作場所,以及食品貯存、更衣、清潔工用具存放場所等。

餐飲服務場所,指與食品加工制作、供應相關的區域,包括食品處理區、就餐區、輔助區。

食品處理區,指貯存、加工制作食品及清洗消毒保潔餐用具等的區域。包括初加工制作區、切配區、餐用具清洗消毒區、食品庫房、專間、專用操作區、烹飪區、餐用具保潔區等。

就餐區,指供消費者就餐的區域。

輔助區,指辦公室、更衣區、衛生間、非食品庫房等非直接處理食品的區域。

第二十三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制作、半成品制作、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

第二十四條  僅從事網絡餐飲服務經營的微型餐飲,初加工制作區、切配區、烹飪區、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區域面積不小于6平方米。應當設置專間的,專間面積不小于4平方米。

第二十五條  更衣區與食品處理區應當處于同一建筑內,應當位于食品處理區入口處附近,更衣設施的數量應當滿足需要。

第二十六條  食品處理區地面的鋪設材料應當無毒、無異味、不透水、耐腐蝕,地面平坦防滑、無裂縫、無破損、無積水積垢,結構有利于排污、清洗、消毒的需要。排水管道出水口安裝的篦子應使用金屬材料制成,篦子縫隙間距或網眼應當小于10毫米。

第二十七條  食品處理區墻壁的涂覆或鋪設材料應當無毒、無異味、不透水、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洗。食品處理區內需經常沖洗的場所(包括初加工制作、切配、烹飪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場所),應當鋪設1.5米以上、淺色、不吸水、易清洗的墻裙。

第二十八條  食品處理區的門、窗應當閉合嚴密,采用不透水、堅固、不變形的材料制作,結構上應當易于維護、清潔。需經常沖洗場所的門,表面還應光滑、不易積垢。餐飲服務場所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門、窗應當安裝空氣幕、防蠅膠簾、防蟲紗窗、防鼠板等設施,食品庫房門口應設防鼠板,防鼠板高度不低于60厘米,門的縫隙應當小于6毫米。防蠅膠簾應當覆蓋整個門框,底部離地距離小于2厘米,相鄰膠簾條的重疊部分不少于2厘米。與外界直接相通的通風口、換氣窗外,應當加裝不小于16目的防蟲篩網。

第二十九條  天花板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當無毒、無異味、堅固、無裂縫、防霉、不易脫落、易于清潔,具備防止鼠類等有害生物掉落的條件和管理措施。食品烹飪、食品冷卻、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區域天花板涂覆或裝修的材料應當不吸水、耐高溫、耐腐蝕。食品半成品、成品和清潔的餐用具暴露區域上方的天花板應當能避免灰塵散落,在結構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下落。水蒸汽較多區域的天花板有適當坡度。

第三十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有充足的自然光或人工照明設施,光澤和亮度應當能滿足食品制作需要,工作面的光照強度不得低于220lux(勒克斯),光源不應當改變食品的感官色澤。安裝在裸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設施,應當使用安全型照明設施或者采取防護措施。

第三十一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足夠數量的洗手設施;洗手設施應當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洗手設施附近應當配備洗手用品和干手設施等。從業人員專用洗手設施附近的顯著位置,應當標示簡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第三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內的操作場所應當根據制作品種和規模設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等設施設備,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動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料及水產品原料應當分別設置清洗水池。

應當分別設置盛放動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及水產品原料的容器和制作使用的工用具,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三十三條  食品制作使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加工制作現榨果蔬汁、食用冰等直接入口食品的,應當配備符合相關規定的凈水處理設備或者煮沸設施設備(直接使用預包裝飲用水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下列加工制作應當分別設置相應專間:

(一)冷葷類食品制售;

(二)冷加工糕點制售;

(三)生食類食品制售;

(四)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的冷卻和分裝、分切操作(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分切、調味操作的除外);

(五)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分餐。

第三十五條  下列加工制作應當設置專間或專用操作區:

(一)散裝熟食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

(二)備餐;

(三)自制飲品制售(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和飲品的現場調配、沖泡、分裝除外);

(四)制作果蔬拼盤等;

(五)僅制作植物性冷食類食品(不含非發酵豆制品);

(六)對預包裝食品進行拆封、裝盤、分切、調味等簡單制作后即供應;

(七)調制供消費者直接食用的調味料。

第三十六條  專間要求

(一)各專間應當有明顯標識,標明用途。

(二)專間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應當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專間的墻裙應鋪設到墻頂。

(三)專間的門、窗應當閉合嚴密、無變形、無破損。專間的門應當堅固、不吸水、易清洗,能夠自動關閉。專間內外運送食品的窗口應當專用,大小以可通過運送食品的容器為準。

(四)專間內應當設有獨立的空調設施、專用清洗消毒設施、專用冷藏設施和與專間面積相適應的空氣消毒設施。專間內的水龍頭和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五)專間入口處應當設置獨立的洗手、消毒、干手、更衣設施,水龍頭應當采用非手動開啟式。

(六)應當配備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

第三十七條  專用操作區要求

(一)應當與其他場所相對獨立,有明顯標識,標明用途,專區專用。

(二)應當設立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并做好有效標記區分。

(三)專用操作區內無明溝,地漏帶水封。

(四)必要時,應當設工具清洗消毒設施和專用冷藏設施。

(五)入口處應當設置洗手、干手、消毒設施或用品。水龍頭應當采用非手動開啟式。

第三十八條  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潔設施與設備的容量和數量應能滿足需要。

應當分別設置餐用具、食品原料、清潔工用具的清洗設施、設備,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采用化學消毒方法的,應當配備計量工具,分別設置清洗、消毒設施設備。

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應當采用不透水、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

應當設置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專用保潔設施。保潔設施應當采用不易積垢、易于清潔的材料制成。清潔工用具等存放設施應當與食品存放設施、餐具保潔存放設施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三十九條  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非手動帶蓋的廢棄物存放容器。廢棄物存放容器應當與食品容器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四十條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盛放容器和制作工具、設備應當分開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

第四十一條  根據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貯存要求,應當設置相應的食品庫房或者貯存場所、貯存設施以及冷凍、冷藏設施。

同一庫房內貯存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裝材料的,應當分設存放區域并有明顯的區分標識;庫房應當設通風、防潮設施。

冷凍、冷藏柜(庫)應當設有可正確指示內部溫度的測溫裝置。

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應當設專柜(位)貯存,標注“食品添加劑”字樣。

第四十二條  食品處理區產生油煙的設備、工序上方,應當設置機械排風及油煙過濾裝置。產生大量蒸汽的設備、工序上方,應當設置機械排風排汽裝置。

第四十三條  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以及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一次性集體聚餐人數超過100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配備留樣專用容器和專用冷藏設施,以及留樣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衛生間不得設置在食品處理區內,衛生間出入口不應與食品處理區直接連通。衛生間應當設置獨立的排風裝置,排風口不應直對食品處理區或就餐區。衛生間的排污管道應當與食品處理區排水管道分開設置。衛生間出口附近應當設置符合條件的洗手設施。

第三章  散裝食品銷售許可審查要求

第四十五條  申請散裝食品銷售(含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符合本章及第二章第一、二、三節相應條款要求。

食品銷售經營者在其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制售的,還應當按照第二章第四節相應規定進行審查。

第四十六條  散裝食品銷售場所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直接入口散裝食品應當與生鮮畜禽、水產品分區設置,并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第四十七條  散裝食品貯存場所應當具有相對獨立的區域或顯著的隔離措施。

第四十八條  直接入口散裝食品的銷售、貯存區域應設置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以及防污染等設施設備,使用有效覆蓋或隔離容器盛放食品。

散裝食品售貨工具應當放入防塵、防蠅、防污染的專用密閉保潔柜內或存放于專用的散裝食品售貨工具存放容器內。

第四十九條  以散裝形式銷售的不易于挑揀異物或易引起交叉污染的食品,應當采用小包裝計量或使用密閉容器。使用密閉容器的應當設置便于消費者查看、取用食品的工用具。

第五十條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有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應當配備具有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及保溫或冷藏功能的設施,冷藏溫度保持在0℃—8℃,保溫溫度保持在60℃以上。

銷售專間、專區或專柜附近應當設置洗手、消毒、干手設施(或餐巾紙)。

銷售專間應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窗口,除傳遞窗口和人員通道外,原則上不設置其他門窗,廢棄物容器蓋子應當為非手動開啟式。

銷售專區應當與其他區域相對獨立,有專區標識,標明用途,專區專用,應當設立專用的食品容器、工用具、設備和清潔工具,并做好有效標記區分。

銷售專柜應當具有保溫或冷藏功能,設置可開閉式食品傳遞設施。

第五十一條  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如需進行切割、分裝等簡單處理,應當具有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符合第三十六、三十七條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的要求。

第四章  中央廚房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二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申請許可的,應當符合本章及第二章相應條款要求。

第五十三條  場所設置和面積要求

(一)食品制作和貯存場所面積應當與制作食品的品種和數量相適應。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處理區面積與單次最大供餐人數相適應。

(二)地面應當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質材料鋪設,有良好的排水系統。窗戶、墻角、柱腳、墻面、地面設置應當易于清潔。

(三)如設置窗臺,其結構應當能避免灰塵積存且易于清洗。

(四)應當設有冷卻和分裝、分切直接入口易腐食品等的專間(在封閉的自動設備中操作的除外)。

(五)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需要分餐的,應當設置分餐間。分餐間的設置應當符合第三十六條專間的要求。

第五十四條  設施設備要求

(一)制作場所入口處應當設置更衣場所、風淋或風幕裝置。

(二)應當根據制作工藝,配備原料清洗、切配、熟制、速冷、包裝、異物檢測等設施設備。

(三)應當配備在食品的包裝、容器或者配送箱上標注相關信息的設施設備。

(四)采用冷藏或熱藏方式貯存的,應當配備符合規定時間內降至冷藏溫度要求或保持熱藏溫度要求的設施設備。

(五)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配備能夠滿足需求的餐用具清洗消毒及保潔設施設備。

第五十五條  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具備自行或者委托食品檢驗的條件。

自行檢驗的,應當設置相應的檢驗室,配備與檢驗項目相適應的檢驗設備和檢驗人員。

不具備自行檢驗能力的,應當提交與有法定資質的檢測機構簽訂的相關委托協議等證明文件。

檢驗項目包括農藥殘留、獸藥殘留、致病性微生物、餐用具清洗消毒效果等。

第五十六條  運輸設備要求

(一)應當配備封閉式專用運輸車輛,以及專用密閉運輸容器。

(二)運輸車輛、容器內部材質和結構應當便于清洗、消毒。

(三)應當根據食物特點,配備冷藏或保溫等設施,保證食品配送過程的溫度等條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冷藏溫度保持在0℃—8℃,保溫溫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五章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和承包經營許可審查要求

第五十七條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承包經營企業申請許可的,應當符合本章及第二章相應條款要求。

第五十八條  集中用餐單位食堂需要集中備餐的,應當設置專用的備餐間或專用操作區,符合第三十六、三十七條專間或專用操作區的要求。

第五十九條  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的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第六十條  承包經營企業的經營規模和食品安全風險防控能力應與擬承包食堂的經營面積、經營項目、供餐人數等相匹配。承包經營企業應當按要求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六十一條  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企業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

第六章  連鎖企業總部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二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申請許可的,應當符合本章及第二章第一、二節相應條款要求。

第六十三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

第六十四條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和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當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配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總監、專職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三)具有與配送食品品種和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倉庫、運輸工具和保溫、冷藏(凍)等設備設施。

(四)建立食品安全追溯體系。建立食品采購、配送管理臺賬,內容包括:供貨商信息、產品采購信息、配送點信息(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以及配送食品的品種等)、配送清單(單位名稱、配送對象、配送日期、品種、數量、生產日期或批號、發貨人、收貨人)等。

(五)具有與連鎖管理運營模式相適應的中央廚房管理、配送中心管理、門店巡查、內控等制度。

(六)具有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選址及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的要求。

(七)具有對中央廚房、配送中心、門店的設備或者設施要求,包括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要求。

第七章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五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申請許可的,應當符合本章及第二章第一、二節相應條款要求。承包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還應符合第五章相應條款要求。

第六十六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和組織機構。

第六十七條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根據其經營模式,應當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備與經營規模相適應數量的人員以及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建立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總監、專職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應具備三年以上實體店餐飲服務管理經驗。

(三)設立分公司的,應當具有對分公司統一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確保分公司具有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數量的人員以及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四)設立子公司、絕對控股其他企業的,應當具有對子公司、絕對控股的其他企業的人員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品牌管理等制度。

第八章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許可審查要求

第六十八條  申請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符合本章及第二章相應條款要求。

第六十九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當設置在固定地點,并在設備上的顯著位置展示便于消費者直接查看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復印件或者電子證書、食品經營者的聯系方式。固定地點應當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應當提供食品自動設備放置地點清單。

第七十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應當提交自動設備的產品合格證明,食品自動設備直接接觸食品及原料的材質應當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自動設備密閉性應當能有效防止鼠、蠅、蟑螂等有害生物侵入。

第七十一條  食品自動設備應當具備經營食品所需的冷藏冷凍或者熱藏條件,具有溫度控制和監測設施。

第七十二條  食品自動設備具備食品制售功能的,與原料、成品直接接觸的容器、管道及其他部位需要清洗消毒的,應當具備內置的自動洗消裝置或相應的洗消設備設施。

第七十三條  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不得申請生食類食品制售項目,不得申請冷食類食品制售中冷葷類食品制售、冷加工糕點制售等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細則用語含義:

餐飲服務管理企業,指為餐飲服務提供者提供人員、加工制作、經營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務的第三方管理企業。

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指實施連鎖食品銷售授權并對被授權的食品經營者實施統一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食品經營企業。

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指實施連鎖餐飲服務授權并對被授權的食品經營者實施統一采購配送、質量管理、經營指導,或者品牌管理等規范化管理的食品經營企業。

品牌,指準許使用的注冊商標、企業標志、商號、字號等。

大型餐飲,指餐飲服務場所面積為1000平方米以上(含1000平方米)餐飲服務提供者。

中型餐飲,指餐飲服務場所面積為150至1000平方米(含150平方米,不含1000平方米)餐飲服務提供者。

小型餐飲,指餐飲服務場所面積為20至15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不含150平方米)餐飲服務提供者。

微型餐飲,指餐飲服務場所面積為20平方米以下(不含20平方米)餐飲服務提供者。

無實體門店食品經營者,指無實體店鋪,僅有經營管理辦公場所,主要經營方式是向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或消費者銷售食品的一種經營主體,如食品貿易經營者、網絡食品銷售經營者、僅利用自動設備銷售食品的經營者等。

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指設置在固定經營場所,無人工參與,依靠自動設備進行食品銷售或制售的經營活動。不包括實體店內的自動設備及有人值守或參與制作銷售的經營活動,不包括利用非固定的移動售貨設備從事經營活動。

簡單制售,是指食品經營者從事解凍、簡單加熱、沖調、組合、擺盤、洗切、拆封、裝盤、調制調味,以及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不含非發酵性豆制品)等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加工制售行為。其中簡單加熱,指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熱至適合溫度后即供應的加工操作方式。

初加工,指對原料進行挑揀、整理、解凍、清洗、去除不可食用部分的加工操作。

餐用具,指餐(飲)具和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設備。

分餐,指加工制作的成品先行存放于容器內,經再次分裝后提供給消費者的行為。

備餐,指暫時放置、整理、分發餐食成品的行為。

第七十五條  食品經營者主體類別分類如下:

(一)食品銷售經營者包括商場超市、便利店、食雜店、無實體門店經營者、食品銷售連鎖企業總部、其他食品銷售經營者。

(二)餐飲服務經營者包括大型餐飲、中型餐飲、小型餐飲、微型餐飲、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餐飲服務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其他餐飲服務經營者。

(三)集中用餐單位食堂包括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托管服務機構食堂、托育機構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月子會所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機關單位食堂、職工食堂、監獄食堂、其他食堂。托管服務機構食堂參照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管理。

第七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0年12月25日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印發的《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同時廢止。

附件:   附件1:食品經營許可各類申請檔案.zip

   附件2:食品經營許可各類現場核查表及文書.zip

   附件3:食品經營許可各類通知書.zip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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