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已于2024年9月25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5日
貴州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
(2022年7月29日貴州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 2024年9月25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備 案
第三章 審 查
第四章 處 理
第五章 反饋與報告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反復適用的文件。
制定機關的內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和表彰、向上級機關請示或者報告等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不屬于本條例所稱的規范性文件。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和法律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促進制定機關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指定的其他機構(以下統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記、分送、審查、處理和存檔等備案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加強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健全備案審查統籌協調、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聯系。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第六條 完善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的溝通協作,在雙重備案聯動、移交處理、征求意見、會商協調、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強協作配合,發揮備案審查制度合力,增強備案審查制度整體成效。
第七條 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充分發揚民主,聽取制定機關說明情況、反饋意見,廣泛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利益相關方和公民的意見,注重發揮專家學者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作用。
堅持備案審查工作與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的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對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審查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監督。
第二章 備 案
第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工作機制,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
第九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人民政府、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制定的指導、規范監察工作的監察規范性文件;
(四)縣級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制定的指導、規范審判、檢察工作的司法規范性文件;
(五)依法應當報送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 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設區的市、自治州、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作出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
(四)依法應當報送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 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依照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明確要求對專門事項作出的配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法規制定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 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備案,報送備案時應當一并報送紙質文本和電子文本。
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包括備案報告、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關修改或者廢止的決定、起草或者修改情況的說明等文件。有公布該規范性文件公告的,還應當報送公告。
報送備案的文件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裝訂成冊,一式五份;電子文本應當符合規定格式標準和要求,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同時報送。
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前款規定報送備案。
第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齊全、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備案登記;對不符合法定范圍和程序、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的,退回并說明理由。
因備案文件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標準和要求被退回的,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退回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重新報送備案。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廳(室)對制定機關的報送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適時將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每年1月31日前,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相應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并附電子文本。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目錄。
第三章 審 查
第十五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與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不相符或者與國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的,應當提出意見。
第十六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對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作出規定;
(二)未經授權,對只能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事項作出規定;
(三)超越法定權限,違法設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或者違法設定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四)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或者對法律、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收費違法作出調整或者改變;
(五)與法律、法規的規定明顯不一致,或者與法律、法規的立法目的、原則明顯相違背,旨在抵消、改變或者規避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與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等規范性文件相抵觸;
(七)違反授權決定,超出授權范圍;
(八)未按照規定開展征求意見、評估論證、聽證、公平競爭審查或者違反其他法定程序;
(九)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第十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明顯不適當問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意見:
(一)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二)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明顯不合理,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三)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四)同一層級的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
(五)其他明顯不適當的情形。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合憲性審查請求。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內容,規范審查程序,對規范性文件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專項審查、移送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進行審查。
專門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依照職權主動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主動審查,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反饋審查意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圍繞貫徹落實國家和本地重大決策部署,針對規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傾向性、典型性問題,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結合主動審查情況及反饋的審查意見,定期匯總、分析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必要時,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規范性文件開展主動審查,一般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提出審查要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負責該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的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及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暢通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的渠道,優化完善審查要求和審查建議的接收、登記、審查、處理、反饋等工作機制,提高人民群眾普遍關注、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審查建議的辦理成效。
第二十三條 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建議提起人還應當寫明真實準確的聯系信息。
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內容不完整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補充完整。對不屬于規范性文件的,告知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不予登記。
第二十四條 審查要求由專門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按照職責分工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研究,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專門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規范性文件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審查工作。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專門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負責人批準,延長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下列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的;
(三)上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監督工作計劃要求進行專項審查的;
(四)在開展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過程中發現可能存在共性問題的;
(五)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
第二十六條 其他備案審查機關移送的應當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處理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審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收到的對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可以開展審查,或者移送本級人民政府審查。
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備案審查機關處理,移送時,可以向有關機關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七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在審查中遇有重要問題和重要情況的,可以共同研究和協調;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召開聯合審查會議對規范性文件進行聯合審查。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研或者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協同工作機制,對跨行政區域的規范性文件開展聯動監督。
第二十八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定期對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開展清理,或者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清理工作的指導和督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議,督促有關國家機關和組織及時制定法規配套規定,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時,可以要求制定機關書面說明有關情況或者補充有關材料,或者派員列席審查會議、回答詢問,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書面征求意見或者委托第三方研究等形式,充分聽取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 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根據需要可以進行實地調研,深入了解實際情況。
第三十二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與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的溝通協調,適時向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了解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情況。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存在較大意見分歧,經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章 處 理
第三十三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需要予以糾正的,應當依法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要求制定機關在兩個月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應當征求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的意見;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應當征求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對需要予以糾正的規范性文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前,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情況通報會等方式與制定機關溝通。經溝通,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可以不再向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審查中止。
第三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經審查認為,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有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的,應當將書面審查意見同時抄送省人民政府和該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制定機關根據書面審查意見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八條 制定機關收到書面審查意見后逾期未報送書面處理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可以向制定機關發函督促或者約談制定機關有關負責人,要求制定機關限期報送書面處理意見。
第三十九條 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意見對規范性文件進行修改、廢止的,審查終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情況向主任會議報告。
第四十條 經審查,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問題,但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函告制定機關予以提醒,或者提出有關意見建議: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二)條文序號錯誤;
(三)規定的事項不明確;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
(五)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制定機關未按照書面審查意見或者處理計劃對規范性文件及時予以修改、廢止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其他工作機構依法提出下列建議、議案,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要求制定機關自行修改完善有關規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機關進行清理;
(三)決定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四)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對其工作部門制定的有關規范性文件予以撤銷。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前款規定的議案時,制定機關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后三十日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或者撤銷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第四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結束后,有關備案審查資料應當按照要求歸檔保存。
第五章 反饋與報告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向制定機關反饋審查結果。
第四十五條 對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涉及的規范性文件審查結束后,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向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的提起人進行反饋。
反饋采取書面形式,必要時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對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提出的審查建議,可以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進行反饋。
第四十六條 對不屬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提出的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依照本條例移送有關機關研究處理的,可以在移送后向審查建議人告知移送情況;不予移送的,可以告知審查建議人直接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審查建議。
接收規范性文件移送審查的機關,應當及時將存在問題的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結果反饋制定機關和移送機關。
第四十七條 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專項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向主任會議報告專項審查有關情況,并根據主任會議的意見形成處理意見,轉交制定機關辦理。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處理意見辦理并反饋相關情況。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探索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機制和方式方法,不斷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工作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機制,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參與備案審查,可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工作信息化建設。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推動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建設實施和規范管理,推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新技術的運用,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
第五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設全省統一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以下簡稱數據庫),完善數據庫建設技術標準和規范性文件格式標準,健全規范性文件入庫管理工作機制,及時收錄各級各類國家機關制定發布和報送的規范性文件,為社會公眾提供規范性文件數據查詢、檢索和下載等服務。
制定機關應當及時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入庫審核、報送、清理、更新等工作,提供全面準確的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信息,確保通過數據庫等各種載體公布或者展示的規范性文件文本內容一致。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監察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數據庫共建共享的原則和職責分工,加強對制定機關規范性文件入庫、更新等工作的統籌協調、指導監督,做好數據庫建設與維護。
第五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備案審查信息平臺,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接受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應當按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規定使用備案審查信息平臺,開展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和報送備案工作。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年度工作要點、立法計劃、監督計劃等應當對備案審查工作作出安排。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應當報告開展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情況。相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工作機構應當將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納入其年度工作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采取召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會議、舉辦備案審查工作培訓、開展備案審查案例交流和理論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備案審查工作。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每年4月底前聽取并審議上一年度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并將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在公報和門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審議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報告的情況,報告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四條 完善聽取和審議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制度。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對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的審議意見連同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一并交由有關制定機關研究處理。
第五十五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關規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監察建議、司法建議、檢察建議,并抄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開展本系統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監督,推動有關方面提高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水平和質量。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糾錯、數據庫文件更新等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市州、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條例規定和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具體辦法。
第五十九條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推動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完善備案審查制度。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