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場監管委近日修訂并公布了《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審查細則》(以下簡稱《細則》),以深化食品經營許可改革,落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相關法規。《細則》的修訂旨在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強化風險管控,優化許可要求,并適應食品經營領域的新發展。
《細則》共分為九章七十六條,內容涵蓋總則、場所布局人員、制度機制規范、食品銷售貯存、餐飲服務要求等多個方面。特別強調了風險分級防控,明確了食品安全風險較高的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學校食堂等的許可審批權限,規定由區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不得下放。
《細則》還細化了食品經營場所的定義,創新性地提出了對不足30人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報告要求,以及散裝熟食銷售的專間專區專柜制度。對于食品安全風險較低的簡單制售,如解凍、簡單加熱等,適當簡化了審查內容,并在許可證副本中進行標注。
此外,《細則》對食品經營連鎖企業總部、餐飲服務管理企業、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等新興業態提出了具體的許可審查要求,明確了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對于供餐對象為中小學生的學校食堂、托幼機構食堂等,嚴格限制了高風險食品制售項目的許可。
《細則》的實施將有助于提高天津市食品經營許可管理的科學性和規范性,確保食品安全,促進食品經營行業的高質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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