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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2024年修訂版 (寧應急規發〔2024〕3號)

   2024-10-11 903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各市、縣(區)應急管理局、財政局,寧東管委會應急管理局、財政金融局:

為進一步適應新形勢、新要求和新任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推動建立完善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內部報告獎勵機制的意見》和《應急管理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舉報工作的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要求,結合實際工作,對原《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自治區財政廳

2024年9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社會監督,及時發現并排除重大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寧夏回族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和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財政部《安全生產領域舉報獎勵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對相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受理的本行政區域內各行業領域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核查、督辦、移送、反饋、獎勵等工作。

其他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所監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其所在單位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堅持“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分級受理、屬地管理、歸口負責”和“誰核查、誰獎勵”的原則。

第五條  重大事故隱患按照有關部門制定并向社會公布的行業領域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認定。

第六條  本辦法所指生產安全事故瞞報行為,是指已發生的事故,超過規定時限隱瞞未向屬地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報告,經舉報查證違法行為屬實的。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生產安全事故謊報行為,是指故意不如實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初步原因、性質、傷亡人數和涉險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等有關內容,經舉報查證違法行為屬實的。

第八條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定,重點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經行政許可,擅自從事依法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以及非法轉讓行政許可、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隱患,或者拒不執行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指令的;

(三)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行為突出的;

(四)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五)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七)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八)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九)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

(十)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的,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十一)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職責的機構出具失實報告,或者租借資質、掛靠、出具虛假報告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第九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受理、核查、督辦、轉交、答復、統計和報告等制度。

第十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的舉報均應予以接收。受理舉報后,應及時向舉報人反饋受理信息,并提供舉報事項核查進展信息。

無明確被舉報對象的、沒有具體違法事實的、已受理或者辦結且舉報人在無新證據的情況下對同一事實重復提交的舉報等,不予受理。對已經批復結案的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舉報的,不予受理,并告知舉報人通過其他渠道反映,并做好登記。

第十一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對舉報事項應當及時核查處理,并建立健全舉報交辦轉辦工作機制,建立相關臺賬。

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依照職責進行核查處理;屬于下級部門職責范圍的舉報,交由下級部門進行核查處理,并對辦理情況跟蹤督辦;涉及人員死亡的舉報,轉交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核查處理。舉報事項不屬于本部門受理范圍的,接到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告知舉報人向有處理權的單位舉報,或者將舉報材料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并采取適當方式告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自受理舉報事項之日起60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經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核查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并告知舉報人延期理由。

第十三條  舉報處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調查核實情況時,不得出示舉報材料原件或者復印件,不得暴露舉報人信息;除調查工作需要外,不得對手寫的匿名信函鑒定筆跡。

(二)宣傳報道和獎勵舉報有功人員,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開舉報人的姓名、單位等信息。

(三)在調查核實結束后10日內,除無法聯系舉報人外,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核查結果。

(四)核查結束后應當形成核查報告,包括處理建議等內容并附帶有關證據材料。

(五)舉報核查事項按照“一案一檔”原則,結案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由負責核查的部門整理裝訂歸檔。

第十四條  經核查屬實的,受理舉報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以下規定對有功的舉報人給予獎勵:

(一)對舉報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死亡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死亡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死亡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死亡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二)對舉報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15%計算,最低獎勵3000元,最高不超過30萬元。

(三)對受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舉報,經核查屬實的,獎勵標準在本規定基礎上上浮10%,但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因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及時處理。不得以舉報代替依法應履行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堅持舉報的,不納入本辦法規定的舉報獎勵范圍。

第十六條  舉報人舉報的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內容盡量準確詳細描述有關情況,有關照片、視頻、音頻等資料盡量清晰可辨,并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鼓勵實名舉報,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或各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舉報投訴熱線、電子郵件、信函、走訪等方式舉報。

第十七條  舉報人對同一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得同時向多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重復舉報,重復舉報不再受理。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給予第一個進行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多人聯名舉報同一事項的,由實名舉報人集體共同持本人有效證件領取獎金,或者由第一署名人持本人有效證件及其他聯名舉報人的有效委托文書和有效證件領取獎金。

第十八條  具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第十九條  對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及時通知其辦理領取獎金手續。舉報人接到辦理領取獎金手續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到指定地點提交本人身份證件、銀行卡號等相關信息;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部門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提交領取獎金相關材料的,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以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在收到舉報人領取獎金手續10個工作日內,將獎金發放給舉報人。

第二十條  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定期將本行政區域內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的受理、查處、獎勵等情況匯總報上一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和同級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給予舉報人的獎勵資金由負責核查處理舉報事項的行業主管部門提出預算申請,同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并接受審計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舉報獎勵:

(一)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先期已經發現舉報事項并作出處理的;

(二)不提供有效身份證件和聯系方式的;

(三)國家機關、村(社區)工作人員在本人職責范圍內發現并報告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四)受理單位認為不應當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對舉報查實的瞞報謊報生產安全事故、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調查處理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應急管理廳和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10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26日。《自治區應急管理廳 財政廳關于印發〈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實施辦法〉的通知》(寧應急〔2021〕123號)同時廢止。




 
地區: 寧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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