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決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2024年9月2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
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決定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決定,對《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開展不同類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機理及影響研究,促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降解技術成果轉化。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成果轉化適時調整禁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名錄。”
二、刪去第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三、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聯社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七條:“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禁止生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部門,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禁止運輸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聯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負責禁止銷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商務、交通運輸部門,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負責禁止儲存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聯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負責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生態環境、商務、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做好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
五、將第七條改為第十條,將第三款中的“集貿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修改為“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和超市等經營場所”。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鼓勵經營者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
六、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禁止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由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旅游文化、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環境衛生、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參與的聯合執法機制。”
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巡查機制,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向本經濟特區銷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為的監督管理。
“港口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經港口運輸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執法,及時查處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七、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將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違法信息在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公示,并實施公共信用分級分類管理。”
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二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其中零售攤販銷售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將第二十二條改為兩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運輸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交通運輸部門,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運輸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儲存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商務、交通運輸部門,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儲存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超過十萬元的,處貨值金額等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十、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規定,經營者使用或者提供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沒收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對單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國家有關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
將第二款中的“市場監督管理”修改為“綜合行政執法”。
十一、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生產經營者未按照本規定將產品溯源信息上傳至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信息平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條:“違反本規定,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和超市等經營場所管理者未履行檢查、制止、報告違法行為等管理義務,致使本經營場所內在一次檢查中有五家以上市場經營主體銷售、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由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商務、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三、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八條第二款中的“稅收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修改為“相關稅費”。
(二)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市場監督管理等”。
(三)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中的“市場監督管理”修改為“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商務、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綜合行政執法”。
(四)將第十九條第四款中的“對實名舉報并查證屬實的”修改為“對舉報信息查證屬實的”。
(五)將第二十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沒收違法生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修改為“沒收違法生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輔材料”。
(六)將第二十四條中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七)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市、縣、自治縣綜合執法部門”修改為“市、縣(區)、自治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
本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決定》解讀
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一、出臺《決定》的必要性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工作是我省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標志性工程,也是海南自貿港建設的先導性項目之一。2020年12月1日我省頒布實施了《海南經濟特區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三年多來,我省禁塑工作在機制創新、產業發展以及法治配套等方面走在全國前列,多次受到國家相關部委的表揚和推廣。
為解決我省禁塑工作日常監管和執法中存在的問題,《決定》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完善,緊扣當前全省禁塑工作短板,堅持問題導向,進一步壓實政府部門監管責任和一次性塑料制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優化體制機制,確保全省禁塑工作邁上新臺階。
二、《決定》的主要內容
《決定》緊緊圍繞防治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污染,保護和改善環境,推進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堅持問題導向,對《規定》實施有效的制度設計予以保留,同時結合禁塑工作監管和執法實際,完善相關規定,使之更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稕Q定》共十三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完善禁塑工作監管和執法構架。一是明確政府組織協調、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監管、各部門和單位按職責負責的禁塑工作機制。針對目前日常監管和執法檢查主體集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其他部門按職責參與不夠,市縣層面屬地責任不強等問題,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禁塑工作的領導,制定工作計劃,建立協調機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禁塑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商務、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聯社等有關部門和單位,以及郵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禁塑的監督管理工作。二是細化各職能部門在各個環節的日常監管職責。按照生產、運輸、銷售、儲存、使用5個環節,分別詳細規定了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在對應環節的日常監管職責。例如,旅游文化、工業和信息化、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聯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負責銷售環節的監管,旅游文化、農業農村、商務、教育、衛生健康、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機關事務管理、供銷合作聯社等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負責使用環節的監管。三是加強港口碼頭聯合執法。規定了港口所在地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公安等有關部門對經港口運輸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聯合執法職責,有針對性地解決當前禁塑監管執法的堵點難點。四是明確對電子商務平臺的監管職責。針對在電子商務平臺上購買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現象,規定商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常態化巡查機制,加強對電子商務平臺向海南銷售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行為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強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源頭輸入管控。
(二)鼓勵使用替代品,推進一次性塑料制品源頭減量。按照國家在資源節約、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有關政策要求,結合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鼓勵經營者提供全生物降解塑料制品、紙制品、布制品等替代品,引導公眾逐步改變塑料制品消費習慣,實現一次性塑料制品源頭減量。
(三)進一步完善有關禁塑工作制度。一是支持各類可降解塑料的研發和推廣。國家有關規定明文要求政府科技、生態環境等部門開展不同類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機理及影響研究,科學評估其環境安全性和可控性。為落實國家規定,加強技術交流,構建形成包容創新的替代品技術研究格局,積極研發推廣環境友好型可降解材料,《決定》鼓勵開展不同類型可降解塑料降解機理及影響研究,促進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降解技術成果轉化。省人民政府將根據成果轉化適時調整禁止名錄。二是擴大禁塑執法范圍。將“集貿市場、超市等經營場所”拓展到“集貿市場、批發市場、商場和超市等經營場所”,避免執法死角。三是拓寬稅費減免范圍。對替代品生產企業及塑料制品回收利用企業,將“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稅收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修改為“按照有關規定減免相關稅費”,減少缺漏,體現周延性,有利于相關行業企業依法享受產業優惠政策,鼓勵支持產業發展。四是擴大信用監管領域。違法信息公示不再局限于市場監管領域,而是從“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拓展到“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規定實施公共信用分級分類管理,落實國家關于推進構建以信用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相關要求。五是規定舉報可以不實名。獎勵條件不再局限于“實名舉報”,規定只要“查證屬實的”,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擴大群眾參與度。
(四)完善法律責任的規定。一是將“原輔材料”納入違法生產行為的沒收范圍。對于生產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處罰措施由“沒收違法生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拓展為“沒收違法生產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及其原輔材料”,提高違法成本,有效震懾不法企業。二是壓實經營場所管理者日常管理責任。新增對經營場所管理者未落實管理義務,致使場所內多家經營主體銷售、使用禁止名錄內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處罰條款,壓實經營場所管理者主體責任。三是提高對經營者使用環節的處罰額度。為做好與上位法的銜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處以罰款”。對經營者違法使用禁止名錄內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的行為提高處罰額度,經營者為單位的,罰款額度下限由“一千元”提高至“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