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于2024年9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9月27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的決定
(2024年9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
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對《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障憲法法律實施,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增加兩條,作為第四條、第五條:
“第四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
“第五條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貫徹全過程人民民主理念,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公民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三、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建立備案審查工作統籌協調機制,促進備案審查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
“上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下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審查工作的指導。”
四、將第九條改為第十一條,第四款修改為:“報備機關應當在每年一月底前將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工作機構備查。經查屬于本條例第九條、第十條范圍的規范性文件未向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的,報備機關應當補充報送備案。”
五、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依法審查備案的規范性文件,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提出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根據需要組織專項審查或者開展聯合審查。”
六、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四條,增加第八項至第十一項:
“(八)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的;
“(九)明顯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的;
“(十)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的;
“(十一)規范性文件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嚴重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健全主動審查工作機制和方式,突出審查重點,提高主動審查質量和效率。”
八、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可以組織開展專項審查:
“(一)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國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調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規實施的;
“(三)涉及教育、醫療、就業等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的;
“(四)上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求開展專項審查的;
“(五)發現特定領域或者相關類別的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
“(六)其他需要進行專項審查的情形。”
九、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工作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機關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開展聯合審查,共同研究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四條 制定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常態化清理工作機制。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制定機關清理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建議,督促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定。”
十、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人大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經審查研究,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列情形需要予以糾正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
“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對書面意見進行研究,認為需要予以糾正的,由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向制定機關提出糾正建議。
“制定機關應當在收到糾正建議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室)書面反饋處理意見。”
十一、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的,審查中止。對明顯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立即停止執行該規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執行其中明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制定機關未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糾正建議予以處理的,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人大專門委員會、人大常委會工作機構進行研究,認為制定機關不予糾正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或者法制委員會進行審查。”
十二、將第二十五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經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一)人大常委會可以決定撤銷規范性文件,也可以決定撤銷規范性文件的部分內容;
“(二)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撤銷其工作部門的規范性文件;
“(三)人大常委會可以要求制定機關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
“人大常委會決定撤銷的,撤銷決定應當向社會公布;人大常委會要求撤銷或者修改、廢止、清理規范性文件的,有關國家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并在處理結束后三十日內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
“規范性文件被糾正后,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經審查,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十四條所列情形,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大常委會指定的工作機構可以提醒制定機關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完善:
“(一)引用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規定的事項不明確的;
“(三)概念或者表述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問題的;
“(四)其他可能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
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備案審查工作情況報告通過人大常委會公報或者門戶網站向社會公布。”
十五、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省人大常委會建設全省統一的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健全規范性文件數據管理工作機制。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參與數據庫建設和維護,確保入庫規范性文件全面、準確、規范。”
十六、對部分條文和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刪除第五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
(二)將第十五條中的“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三)將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合并。
(四)將條例中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或者公民”修改為“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公民”。
(五)將條例中的“人民代表大會”表述為“人大”、“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表述為“人大常委會”。
此外,對條序作了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