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省局機關各單位:
《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從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減輕行政處罰清單》《海南省市場監管領域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以下簡稱減免責“四張清單”)已經省局 2024年第 1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市、縣、自治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綜合行政執法局應當認真落實減免責“四張清單”要求,依法適用減免責“四張清單”的規定。適用“四張清單”時,對應的違法行為需同時滿足列明的適用條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市場監管總局、省市場監管局行政處罰裁量規則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嚴格落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經核查,有充分證據證明行政相對人涉嫌違法行為符合不予處罰條件的,在立案環節可依法進行綜合判斷是否予以立案,并依法做好材料歸檔工作,接受監督檢查。
三、適用減免責“四張清單”要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通過說服教育、警示告誡、指導約談等措施,著力督促經營主體加強自律意識,教育引導經營主體在合理期限內改正違法行為,依法合規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對“首違不罰” “輕微不罰”的,要注重引導經營主體進行合規整改,推動經營主體合規守法經營。
四、對不符合減免責“四張清單”適用條件的,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綜合裁量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處罰裁量階次的決定。
五、減免責“四張清單”自 2024年 11月 29 日之日起實施。
附件:
海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