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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蒙古國飼用蛋白粉和油脂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1號)

   2024-11-29 900
核心提示: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蒙古國食品農牧業與輕工業部關于蒙古國飼用蛋白粉和油脂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蒙古國飼用蛋白粉和飼用油脂進口。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蒙古國食品農牧業與輕工業部關于蒙古國飼用蛋白粉和油脂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的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相關要求的蒙古國飼用蛋白粉和飼用油脂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

(三)《進出口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蒙古國食品農牧業與輕工業部關于蒙古國飼用蛋白粉和飼用油脂輸華檢疫和衛生要求議定書》。

二、進口產品范圍

本公告中的飼用動物蛋白粉是指源自供人類食用動物屠宰廠的新鮮馬有關副產品,經過高溫高壓蒸煮和高溫噴霧干燥等工藝加工制成的飼料用蛋白粉。

本公告中的飼用油脂是指源自供人類食用動物屠宰廠的新鮮馬牛羊有關副產品,經過高溫高壓蒸煮和沉淀等工藝加工制成的飼料用油脂。

三、生產企業要求

(一)輸華飼用蛋白粉和飼用油脂生產企業經蒙古國食品農牧業與輕工業部(以下稱蒙方)批準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稱中方)推薦,經中方考核合格并注冊登記;

(二)具備完善的獸醫衛生防疫制度和產品追溯管理制度,生產加工過程符合獸醫衛生要求;

(三)具備滿足高溫高壓、噴霧干燥和沉淀等生產加工、防疫消毒、廢棄物處理要求的設施;

(四)具備獨立存儲輸華產品的倉庫,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四、進口產品要求

(一)原料來源動物要求。

1. 原料來源動物在蒙古國出生和養殖,并為處于蒙方有效監管和疫病監測下的健康動物,動物未飼喂反芻動物源性飼料;

2. 來源動物不是因動物疫病死亡或者受到移動限制的動物;

3. 原料來源動物在蒙方批準的供人類食用屠宰廠屠宰,經宰前、宰后檢疫合格,并經獸醫主管部門檢查無動物傳染病的臨床癥狀。

(二)生產原料要求。

1. 不含有牛和羊的頭骨、大腦、眼睛、脊柱脊髓、背根神經節、扁桃體、腸;

2. 運輸、儲存期間避免接觸地面,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受到土壤、雜物等污染。

(三)生產加工要求。

1. 飼用動物蛋白粉采取高溫高壓蒸煮、噴霧干燥等熱加工方法生產,熱加工應確保產品中心加熱溫度不低于120℃,壓力不低于300Kpa,持續至少3小時以上;

2. 飼用油脂應經過溫度不低于150℃,壓力不低于300Kpa,持續至少3小時以上熱加工方法生產;

3. 如采用其他的生產加工工藝,應經獸醫主管部門檢驗,可完全滅活口蹄疫病毒、小反芻獸疫病毒、牛結節性皮膚病病毒、綿羊痘和山羊痘病毒,相關加工工藝蒙方應向中方進行通報并經中方評估認可和檢查確認;

4. 蒙方對生產加工過程進行有效監管,確保高溫高壓加工溫度、壓力和時間持續符合要求;

5. 應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6. 未添加除生產原料外其他動物源性成分和飼料添加劑。

(四)產品要求。

1. 產品符合蒙古國法律法規要求,允許在蒙古國國內自由銷售;

2. 飼用動物蛋白不得含有危害動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質,符合中國有關飼料衛生標準。蒙方按照生產批次對輸華飼用動物蛋白進行隨機抽樣,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檢測:

沙門氏菌:25克樣品中未檢出:n=5, c=0, m=0, M=0;

腸桿菌科:1克樣品中:n=5, c=2, m=10, M=3x10^2;

n-檢驗的樣品數;

m-細菌數的閾值;如果所有樣品中細菌數都沒有超過m,該結果為合格;

M-細菌數的最大值;如果有1個或多個樣品中細菌數等于或大于M,該結果為不合格;

c-細菌數介于m與M之間的樣品數,如果其它樣品的細菌數是小于或等于m,該結果仍認為可接受。

3. 飼用油脂不溶性雜質重量應低于0.15%。

五、包裝和標簽要求

1. 使用安全、全新、潔凈,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損的包裝;

2. 產品外包裝需加施標簽,標簽應符合中國飼料標簽要求,外包裝須注明生產加工企業名稱及注冊登記編號,并標注“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和“非供人類使用”或“僅用于飼料”等警示語。

六、存儲和運輸要求

1. 產品包裝后存儲和運輸過程應保持清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存儲和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2. 如途經第三國家和地區中轉運輸,中轉期間集裝箱不能開啟,原封識應保持完好。

七、出口前查驗和證書要求

蒙方根據蒙古國法律法規和有關議定書要求對輸華飼用蛋白粉和飼用油脂實施檢驗檢疫,合格的出具獸醫衛生證書,證明符合有關議定書的要求。

八、進境檢驗檢疫要求

(一)檢疫審批。

進口企業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二)證單核查。

1. 需要辦理檢疫審批的,核查是否已辦理《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 核查是否來自注冊登記企業;

3. 核查衛生證書是否真實有效。

(三)貨物檢查。

中國海關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結合本公告要求,對蒙古國輸華飼用蛋白粉和飼用油脂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四)不合格情況處理。

1. 無有效衛生證書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2. 來自非注冊登記蒙古國生產企業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 貨證不符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4. 發現土壤、動物尸體、動物排泄物、檢疫性有害生物,無法進行有效的檢疫處理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5. 標簽不符合標準且無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6. 經檢測發現安全衛生項目不符合中國飼料衛生標準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銷毀處理。

7. 發現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貨主或代理人負責整理完好。包裝破損且有傳播動植物疫病風險的,應當對所污染的場地、物品、器具進行檢疫處理。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4年11月27日

公告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蒙古國飼用蛋白粉和油脂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進口蒙古國飼用蛋白粉和油脂檢疫和衛生要求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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