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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2024年) (贛市監規〔2024〕14號)

   2024-12-06 773
核心提示:為加強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發揮標準在技術進步、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引領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江西省標準化條例》《江西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省有關單位,各設區市、贛江新區市場監管局,省級各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各有關單位:

《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已經省市場監管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

2024年12月3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技術委員會)的管理,發揮標準在技術進步、經濟發展、社會治理和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引領推動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方標準管理辦法》《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江西省標準化條例》《江西省地方標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技術委員會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組建,在一定專業領域內,從事標準起草、技術審查和實施效果評估等標準化工作的非法人技術組織。

技術委員會的組織架構、工作要求、組建、換屆、調整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對技術委員會實行統一管理,履行以下職責:

(一)統一規劃技術委員會的建設;

(二)協調和決定技術委員會的組建、換屆、調整、撤銷等事項;

(三)指導及監督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組織對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評估;

(四)組織對技術委員會相關人員的培訓;

(五)其他與技術委員會管理有關的職責。

第四條 省有關部門受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分工管理本部門作為主管部門的技術委員會;

(二)指導本部門、本行業標準化相關工作,支持技術委員會開展標準化活動;

(三)參與本部門作為主管部門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與監督。

第五條 設區市標準化主管部門受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協助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委員會;

(二)為技術委員會工作開展創造條件;

(三)參與本行政區域內技術委員會的考核與監督。

第六條 標準化技術機構、社會組織受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技術委員會委員信息管理等,并動態更新維護;

(二)提出技術委員會考核評估初步意見;

(三)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遵循科學合理、規范透明的工作原則,履行以下職責:

(一)提出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建議,推動建立和完善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

(二)提出本專業領域制修訂江西省地方標準(以下簡稱地方標準)項目建議;

(三)開展歸口地方標準的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復審等工作;

(四)受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委托,承擔歸口地方標準的解釋工作;

(五)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宣貫和標準起草人員的培訓工作;

(六)承擔本專業領域標準實施情況的評估、研究分析,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省有關部門反饋標準實施信息;

(七)支持企事業單位等參與本專業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和團體標準的制修訂以及相關標準化活動;

(八)管理下設分技術委員會;

(九)承擔省標準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技術委員會可以接受本省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委托,開展與本專業領域有關的標準化工作;可以與學會、協會、產業技術聯盟等社會團體開展標準化學術理論研討,組織國內外標準化專家進行學術交流。

第二章 組織架構和工作要求

第八條 技術委員會由委員組成,委員應當具有專業性、廣泛性和代表性,應來自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消費者、公共利益方等相關方。來自任意一方的委員人數不得超過委員總數的1/2。教育科研機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檢測及認證機構、社會團體等可以作為公共利益方代表。

第九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數量不少于21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不得超過3人,委員總數應為單數。

同一單位在同一技術委員會任職的委員不得超過3人。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不得來自同一單位。同一人不得同時在3個以上省級技術委員會擔任委員。

第十條 技術委員會委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熟悉本專業領域業務工作,有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掌握標準化知識,熱心標準化事業,能積極參加標準化活動;

(三)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具有與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四)經其任職單位同意推薦;

(五)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主任委員和副主任委員應當在本專業領域內具有較高造詣和良好聲譽,廣受業界尊重,具有較強的號召力和影響力,具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與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相對應的職務。

委員的具體職責,由所在技術委員會的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設秘書處,負責技術委員會日常性工作,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省有關部門或在本省依法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

(二)具有較強的技術實力和行業影響力;

(三)參與過本專業領域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制修訂;

(四)將秘書處工作納入本單位日常工作,并提供必要的經費和辦公條件;

(五)配備滿足秘書處工作需要的標準化專(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二條 秘書處設1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不超過3名,由委員兼任,不得來自同一單位。秘書長應當由秘書處承擔單位技術專家擔任,具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熟悉本專業領域技術發展情況以及國內外標準化工作情況,具有連續2年以上標準化工作經歷。

秘書處的具體職責,由所在技術委員會的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規定。

第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總結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計劃等。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組織開展標準化活動,研究處理技術委員會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以下事項應當由秘書處形成提案,提交全體委員審議,并形成會議紀要:

(一)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二)本專業領域地方標準規劃或計劃;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表;

(四)地方標準制修訂立項建議;

(五)地方標準送審稿;

(六)技術委員會委員調整建議;

(七)工作經費的預決算及執行情況;

(八)分技術委員會的組建、調整、撤銷、注銷等事項;

(九)分技術委員會的決議;

(十)技術委員會章程規定應當審議的其他事項。

(一)、(四)、(五)、(六)、(七)、(八)事項審議時,應當提交全體委員表決,參加投票的委員不得少于3/4。參加投票委員2/3以上贊成,且反對意見不超過參加投票委員的1/4,方為通過。表決結果由秘書處存檔。

第十五條 對專業領域較寬的技術委員會,可以根據需要組建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接受所屬技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分技術委員會委員不少于15人,其中主任委員和秘書長各1名,副主任委員和副秘書長各不超過2名。

第三章 組建、換屆和調整

第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的組建程序為:申請、公示、籌建、成立。

第十七條 申請籌建的技術委員會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涉及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主導產業和重點行業等,符合國家、省標準化發展戰略、規劃要求;

(二)擁有一批能將本專業領域相關技術和管理要求轉化為標準的專家;

(三)業務范圍清晰,與現有技術委員會工作范圍無交叉重疊;

(四)標準體系框架明確,有較多的標準制修訂工作需求;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具備開展工作的能力和條件。

第十八條 省有關部門可以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

第十九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對籌建申請材料進行評審。經評審符合組建條件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對擬籌建技術委員會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予以籌建。

第二十條 籌建單位應當在同意籌建后5個月內報送組建方案,組建方案包含以下材料:

(一)技術委員會章程草案,包括工作原則、秘書處職責及經費管理制度等;

(二)秘書處工作細則草案,包括工作內容、秘書處工作人員條件和職責、相關制度等;

(三)本專業領域標準體系框架及標準體系明細表草案;

(四)下一年度工作計劃以及未來三年工作規劃草案;

(五)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

(六)技術委員會、委員等相關情況。

籌建單位不能在規定時間內完成技術委員會籌建工作的,應當在籌建期屆滿前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延期籌建申請,延期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屆滿后仍不能完成籌建工作的,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終止組建該技術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應當將擬成立的技術委員會委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0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成立。

籌建單位應當在技術委員會公告成立之日起3個月內,組織召開成立大會。

第二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建議,應當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表決同意組建分技術委員會的,應當由所屬技術委員會提出申請,經省有關部門同意后,報送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

分技術委員會組建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每屆任期5年。換屆前應當公開征集委員,任期屆滿前3個月由籌建單位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換屆建議公函,并附以下材料:

(一)換屆申請;

(二)本屆技術委員會經費籌集和支出情況;

(三)下屆技術委員會章程和秘書處工作細則;

(四)下屆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的支持情況;

(五)下屆技術委員會、委員等相關情況。

對經審核通過的,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將換屆及組成方案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5日。公示期屆滿,符合要求的,予以換屆。

第二十四條 技術委員會在任期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組成人員進行調整,原則上每年不得超過1次。

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調整由技術委員會向籌建單位提出申請,籌建單位同意后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批準。

其他委員調整由技術委員會會議決定,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籌建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技術委員會名稱、范圍、秘書處承擔單位調整建議,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進行調整。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技術委員會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進行編號,技術委員會和分技術委員會的代號分別為JX/TC×××、JX/TC×××/SC××。

第二十七條 技術委員會秘書處承擔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將技術委員會的工作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單獨核算,專款專用。禁止技術委員會以營利為目的收取費用。嚴禁采取攤派、有償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費用。

第二十八條 技術委員會的印章和委員證書由該技術委員會在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公告成立后自行制發,秘書處負責管理。印章屬于業務專用章,在開展本專業領域標準化工作時使用。技術委員會撤銷、變更名稱時,應當將原印章上交省標準化主管部門統一銷毀。

第二十九條 技術委員會應在每年年底向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報送本年度工作總結。

第三十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建立考核評估制度,根據工作需要委托標準化技術機構、社會組織等定期對技術委員會進行考核評估并將結果公開。考核評估內容包括:

(一)技術委員會工作計劃及體系研究情況;

(二)技術委員會工作完成情況(包括標準研制、標準宣貫與實施、標準化培訓與交流及省標準化主管部門交辦的工作等);

(三)技術委員會日常管理;

(四)秘書處承擔單位對技術委員會工作支持情況;

(五)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提出的其他要求。

批準成立不滿一年的技術委員會不參加考核。

第三十一條 技術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一)考核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二)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秘書處承擔單位支持不力或秘書處工作不力,導致技術委員會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違規使用技術委員會印章的;

(五)連續兩年沒有標準制修訂、復審或者其他標準化工作任務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

第三十二條 技術委員會的整改期限為3個月。限期整改期間,省標準化主管部門不再向其下達新的工作任務。

第三十三條 技術委員會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標準化主管部門予以撤銷并向社會公告:

(一)整改期滿后未達到整改要求的;

(二)限期重新組建期滿后仍未完成組建工作的;

(三)連續兩年未按本辦法規定報告年度工作情況的;

(四)連續兩次考核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

(五)任期屆滿未提出換屆申請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未對分技術委員會作明確要求的,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本辦法施行前省市場監管局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附件:   1.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籌建申請表.docx

   2.秘書處承擔單位在人員、經費、辦公場所與設施等方面支持情況表.docx

   3.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登記表.docx

   4.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登記表.docx

   5.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委員匯總表.docx

   6.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換屆申請表.docx

   江西省市場監管局關于印發《江西省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管理辦法》的通知.pdf




 
地區: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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