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保障憲法和法律、法規全面有效實施,發揮備案審查制度維護法制統一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期內可以反復適用的文件。
第四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堅持有件必備、有備必審、有錯必糾,切實保證黨中央決策部署貫徹落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法制統一。
第五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的負責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機構(以下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處理和綜合協調等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稱專門委員會)、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以下稱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職責分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加強備案審查制度和能力建設,健全備案審查統籌協調、銜接聯動等工作機制,持續推進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
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審查工作的聯系和指導。
第七條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應當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暢通人民群眾訴求表達渠道,堅持與人大代表工作相結合,發揮基層立法聯系點民意直通車作用,引導社會各方面有序參與備案審查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
第二章 備案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以下稱制定機關)應當明確負責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加強規范性文件報送備案工作。
第九條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辦公廳(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縣級以上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與其他國家機關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五)地方性法規明確要求有關國家機關對專門事項作出的配套規定;
(六)依法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條下列規范性文件,應當報送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三)依法應當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備案的其他規范性文件。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逐步將本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等屬于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對象的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納入備案審查范圍。
第十二條規范性文件應當自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
報送的備案材料包括備案報告,事前審查機構的合法性審查意見,規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說明,制定或者修改、廢止的主要依據以及其他參考資料等。
制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的格式標準和要求報送一式五份的紙質材料及其電子文本。電子文本應當通過備案審查信息平臺報送。
每年1月31日前,制定機關應當將其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報送備案審查工作機構。
第十三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10日內進行形式審查,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登記、存檔。對不屬于本條例規定的備案范圍的,予以退回并說明理由。對不符合格式標準和其他備案要求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暫緩登記,并通知制定機關重新報送;制定機關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重新報送備案。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對制定機關的報送備案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并對瞞報、遲報、漏報等情況予以通報。
第十四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工作委員會承擔大興安嶺地區行政公署、大興安嶺地區監察委員會、大興安嶺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大興安嶺分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
第十五條省農墾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農墾分院,省林區中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林區分院,哈爾濱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哈爾濱鐵路運輸分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報送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章 審查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有備必審的要求完善審查工作機制,細化審查內容,規范審查程序,綜合運用主動審查、依申請審查、移送審查、專項審查和聯合審查等方式,依法對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的主動審查工作。
第十八條對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備案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職責分工,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同步審查。
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意見向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反饋。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書面提出審查要求;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接受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認為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建議。
第二十條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提出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應當寫明要求或者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的名稱、審查的事項和理由、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的基本信息等內容。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負責對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接收、登記。對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建議,不予登記,并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向有權審查的機關提出。
對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范圍的審查要求、審查建議,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組織研究處理,并提出意見。審查要求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審查建議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必要時,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第二十一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經研究,審查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啟動審查程序:
(一)建議審查的理由不明確或者明顯不成立;
(二)此前對建議審查的同一事項進行過審查,已有審查結論;
(三)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相關規定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四)建議審查的規范性文件,制定機關同意修改或者廢止并提出書面處理計劃的;
(五)其他不需要啟動審查程序的情形。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自作出不啟動審查程序決定之日起10日內告知審查建議提起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根據審查要求、審查建議進行的規范性文件審查工作結束后,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將審查結果及時反饋審查要求、審查建議提起人。
第二十三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對應當由其他備案審查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移送時,可以提出研究處理的意見和建議。
其他機關在備案審查工作中發現規范性文件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移送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處理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進行審查。
第二十四條對移送的規范性文件開展審查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及時將審查結果反饋制定機關和移送機關。
第二十五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涉及黨中央決策部署、重大改革、重要法律法規實施、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專項審查,集中解決某一領域或者某一類別規范性文件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在開展依申請審查、主動審查、移送審查過程中,發現其他規范性文件存在共性問題的,可以一并進行專項審查。
第二十六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溝通協作,必要時可以開展聯合審查。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工作職責范圍的共性問題的,可以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開展聯合調查研究或者聯合審查,共同提出審查意見和建議。
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建立備案審查協同工作機制,開展聯動監督。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需要,可以對有關規范性文件組織開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關制定機關提出集中清理建議,督促有關方面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符合、不銜接、不適應法律規定、中央精神、時代要求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應當重點審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不符合黨中央的大政方針、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重大改革方向;
(二)超越法定權限,限制或者剝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
(三)違反法律、法規、上級或者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規定;
(四)違反法定程序;
(五)采取的措施與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則;
(六)違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公序良俗;
(七)因現實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不宜繼續施行;
(八)其他不適當的情形。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或者憲法精神情形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請求。
第三十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論證會、委托研究等方式,廣泛聽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立法聯系點、人大代表、專家學者以及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提起人、利益相關方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規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可以采取座談、情況通報等方式與制定機關交換意見,或者采取書面形式向制定機關詢問有關情況,制定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均認為規范性文件不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的,或者制定機關已經自行修改、廢止相關規范性文件的,審查終止。
第三十二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與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審查意見存在較大分歧的,應當進行溝通研究。經溝通研究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由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研究決定。
第四章 處理
第三十三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均認為規范性文件存在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所列情形,應當予以糾正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與制定機關溝通,要求制定機關及時修改或者廢止。制定機關同意對規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廢止,并書面提出明確處理計劃和時限的,審查中止。
第三十四條經溝通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建議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6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五條制定機關按照書面審查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應當自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之日起15日內向常務委員會書面報告有關情況,并將修改后的規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廢止規范性文件的決定,依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報送備案。
第三十六條制定機關未按照處理計劃或者書面審查意見修改、廢止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機構依法提出下列建議,由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
(一)確認有關規范性文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要求制定機關限期修改或者廢止;
(二)決定對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制定的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銷。
第三十七條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經過審議,認為規范性文件應當予以撤銷的,應當作出撤銷決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發現規范性文件存在規定事項不明確,可能造成理解歧義、執行不當等影響規范性文件適用的情形,或者存在文字錯誤、表述不規范等問題的,可以提醒制定機關在實施和修改規范性文件時予以注意。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九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備案審查隊伍建設,配備具有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的人員,加強人員培訓,提高備案審查能力和工作質量。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建立備案審查工作專家咨詢機制,邀請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參與備案審查,可以委托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對有關規范性文件進行研究,為備案審查工作提供參考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推動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建設實施和規范管理,逐步實現備案審查工作數字化、智能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數據共享、開放、利用的需要,參與省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數據庫建設和維護。
第四十一條備案審查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四月底前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項報告上一年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情況。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加強與其他備案審查機關在移交處理、聯合審查、會商協調、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作配合,增強備案審查工作成效。
第四十三條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發現有關規范性文件違法或者不適當的,應將情況報送接受規范性文件備案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市轄區、不設區的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街道設立的工作機構開展備案審查工作,參照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18年8月24日公布的《黑龍江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