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和本省優化營商環境要求,推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包容審慎監管,我局研究起草了《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實施“四張清單”推進包容審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包容審慎監管規定》),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臺背景
2021年以來,我局制定了《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輕微違法行為免予處罰規定及清單》(豫市監辦〔2021〕191號)、《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實施包容審慎監管規范行政執法裁量權暫行規定》(豫市監〔2022〕62號)、《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豫市監〔2023〕80號)。為了整合優化現有制度,使“首違不罰”“輕微免罰”“無主觀過錯不處罰”等法律規定在行政執法中得到廣泛適用,根據法律法規制修訂情況和監管執法實踐需求,對相關文件進行修訂。
二、包容審慎監管制度和“四張清單”
包容審慎監管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市場監管部門辦理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案件,日常業務監管可參照適用。整合后的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包容審慎監管制度由兩個“規定”和“四張清單”組成。兩個規定分別為本規定和《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通則(2023版)》。“四張清單”分別為《河南省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規定的從輕處罰清單,以及本規定所附的減輕行政處罰、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清單。
三、《包容審慎監管規定》的主要內容
《包容審慎監管規定》共14條,主要內容包括制定目的、適用范圍以及制度的完善和實施時間等內容。所附清單包括減輕行政處罰13項、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行政處罰20項、不予實施行政強制措施10項。清單在適用情形、處罰幅度設定上嚴格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力求瞄準高頻事項、激發市場活力、防范執法風險、解決實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