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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辦公室關于建立從畜禽養殖到產品進入市場前監管機制的通知 (桂農廳辦發〔2025〕15號)

   2025-02-25 273
核心提示: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經研究,建立農業農村部門從畜禽養殖到產品進入市場前監管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各市農業農村局,自治區畜牧站、動物衛生監督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獸藥監察所:

為有效防控動物疫病,保障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經研究,建立農業農村部門從畜禽養殖到產品進入市場前監管機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落實工作責任

(一)規范畜禽養殖管理。嚴格畜禽養殖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做好畜禽養殖場建檔賦碼,加強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全面掌握畜禽養殖場數量、養殖品種和養殖動態。監督畜禽養殖場戶合法合規使用投入品,加強養殖環節畜禽產品獸藥殘留檢測,建立養殖檔案,嚴格畜禽標識發放、回收、保存、銷毀管理,做到畜禽補欄、出欄、死亡、無害化處理數據準確,畜禽流向可查。從2025年3月1日起,畜禽養殖場戶銷售、貨主收購銷售的畜禽及畜禽產品要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畜牧站,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獸藥監察所負責)

(二)加強動物疫病防控。指導畜禽養殖場戶落實免疫、消毒、無害化處理等防疫措施,嚴格疫情報告,做好疫情處置,指導畜禽養殖場戶開展疫病凈化、消滅工作。開展有針對性的動物疫病監測、流行學調查,正確分析監測、調查結果,科學研判動物疫病發生風險隱患、流行趨勢,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動物防疫決策、措施提供技術支撐依據。(各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

(三)嚴格實施產地檢疫。官方獸醫實施產地檢疫前,應查閱畜禽養殖場戶檔案或防疫檔案,了解畜禽生產、免疫和使用獸藥等情況,未按照規定對畜禽實施疫病強制免疫并提供強制免疫記錄或證明材料,或實施強制免疫未在有效保護期內的,畜禽出欄數大于生產記錄數的,認為存在違法調運、走私等情形的,不得開具動物檢疫證明;畜禽在用藥期、休藥期內以及注射疫苗后在疫苗使用說明書注明屠宰前禁止使用疫苗的期限內的,不得開具用于屠宰的動物檢疫證明。要遵守農業農村部和中南區有關生豬、牛羊調運及畜禽交易市場繼續出售或運輸檢疫的規定,要按檢疫規程實施產地檢疫,規范出證行為,按規定做好檢疫記錄,并在“牧運通—桂”系統上傳相關檢疫信息。(各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負責)

(四)嚴格畜禽調運監管。全面掌握活畜禽集貿市場數量,開展活畜禽集貿市場建檔賦碼,加強活畜禽集貿市場動物防疫條件檢查。嚴格畜禽運輸車輛備案,加強畜禽運輸過程的監管,跨省通過公路運輸調入我區的畜禽要經指定通道進入,并接受監督檢查。監督畜禽集貿市場、養殖場戶、屠宰企業對接收的畜禽查驗動物檢疫證明、運輸車輛備案證明、承諾達標合格證和畜禽標識,并證物相符。監督運輸車輛在畜禽裝前卸后清洗消毒,進入畜禽交易市場、屠宰企業的畜禽運輸車輛未經消毒的不得駛離。運用“牧運通—桂”系統監督畜禽養殖場戶、貨主或承運人、屠宰企業執行運輸畜禽到達報告制度。(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五)加強畜禽屠宰監管。嚴格畜禽屠宰企業設置管理,畜禽屠宰企業設置應當符合畜禽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畜禽屠宰企業總體布局、設施設備、人員條件、屠宰工藝等應當符合農業農村部及有關標準的規定,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證明文件,推進牛羊禽集中屠宰。加強屠宰過程監管,督促畜禽屠宰企業在畜禽入場后至產品出廠前,屠宰生產區域實行封閉管理;監督畜禽屠宰企業嚴格查驗入場畜禽,按要求設置獸醫衛生檢驗崗位,嚴格肉品品質檢驗;監督屠宰加工人員按有關標準進行屠宰操作。對具備資質的畜禽屠宰企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派出官方獸醫實施屠宰檢疫,監督畜禽屠宰企業不得出廠銷售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產品。加強畜禽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和畜禽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規范畜禽產品運輸管理,監督畜禽屠宰企業按照農業農村部及有關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使用畜禽產品專用運輸工具,配備防塵、防雨設施,根據運輸畜禽產品類型和特點,配備吊掛、放置、溫度監控裝置等設施設備。監督畜禽屠宰企業落實清洗消毒制度。(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自治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獸藥監察所負責)

(六)加強無害化處理監管。落實畜禽養殖、運輸、屠宰、經營等單位和個人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主體責任,嚴格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加強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及畜禽養殖場戶、屠宰企業無害化處理數據監測,嚴格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收集、運輸、無害化處理監管,督促畜禽養殖、運輸、屠宰、經營等單位和個人落實場地、運輸車輛及被污染物品的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加強對無害化處理產物流向的監管。(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

二、加強重要問題線索調查處理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向社會公布電話、電子郵箱等違法行為舉報投訴方式。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獸藥監察機構及畜牧獸醫工作機構在信息管理系統查詢、開展日常工作、調研檢查中發現的或接到的舉報投訴反映的重要問題線索,應按本單位職責立即了解調查,并及時上報,必要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聯合調查。對發現以下問題線索的,應加強調查處理:

(一)畜禽養殖數量短時間大幅波動、畜禽養殖場戶申報畜禽產地檢疫數量不符合生產實際、數量大于養殖量或明顯小于應出欄數且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流向不明的,要調查養殖場戶是否存在走私或違規調運畜禽、發生動物疫情不報告、隨意處置病死畜禽等情況。

(二)畜禽養殖場戶使用強制免疫疫苗數量、領用畜禽標識數量異常的,要調查畜禽養殖場戶是否存在動物疫病強制免疫應免未免、發生動物疫情不報告、走私或違規調運畜禽等情況。

(三)開展動物疫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及檢疫發現引進畜禽發病、陽性率高、不按規定報告運輸畜禽到達目的地的,要調查畜禽集貿市場、養殖場戶、屠宰企業、承運人是否違規調運畜禽、病死畜禽是否按規定無害化處理。

(四)質量安全風險監測、日常抽檢、專項檢查發現畜禽、畜禽產品獸藥殘留超標或檢出違禁藥物、物質的,要調查畜禽集貿市場、養殖場戶、屠宰企業、承運人是否違反規定使用獸藥或違禁藥物、物質。

(五)畜禽進入畜禽集貿市場、屠宰企業未附有檢疫證明、承諾達標合格證的,運輸車輛未備案的,屠宰企業畜禽產品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出廠銷售的,要調查是否存在違規調運畜禽,官方獸醫、屠宰企業是否未按規定實施畜禽及畜禽產品檢疫、肉品品質檢驗。

(六)無害化處理場處理病死畜禽數量大幅波動的,要調查是否發生或流行重大動物疫情、養殖或屠宰環節病死畜禽是否未實行無害化處理。

(七)已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的畜禽養殖場、屠宰企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場、動物隔離場所,其動物防疫條件發生變化的,要調查是否未經審查變更布局、設施設備和制度,是否變更地址、經營范圍未重新申請辦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八)活畜禽集貿市場未竣工就營業或者不符合動物防疫條件營業的,運輸生豬產品不使用專用運輸工具,運輸鮮片豬肉時敞運、不使用吊掛設施專用車輛的。

(九)其他涉嫌違反畜禽養殖、動物防疫、畜禽屠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律法規行為的。

三、建立監管執法聯動協作機制

(一)及時通報信息。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及畜牧獸醫工作機構發現畜禽養殖、運輸、屠宰、經營等單位和個人未依法履行法定義務或者涉嫌違法行為等情況的,要及時通報情況信息。涉及其他市、縣(市、區)的養殖、運輸、屠宰、經營等單位和個人的,要同時通報有關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采取電話、微信等方式通報信息,涉密信息應通過機要渠道通報。

(二)聯動監管執法。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監管發現或接到通報管理相對人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要組織執法人員開展調查,相關機構要配合。加強中南區動物疫病防控、畜禽調運監管協作以及與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聯動監管執法,涉及跨省、市、縣有關情況的調查,自治區、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做好指導并提供支持。監管執法結果要逐級向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并通報有關市、縣(市、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三)監管執法結果應用。項目支持、經費安排與監管執法結果掛鉤,管理相對人未依法履行法定義務、被立案處罰的,在一定期限內不予項目支持,根據經費用途減少安排經費金額或不安排經費。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辦公室

2025年2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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