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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農業農村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指南》的通知 (粵農農規〔2024〕16號)

   2025-02-27 962
核心提示:為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規范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農牧發〔2021〕29號)、《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關于印發<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指南(2023版)><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2023版)>的通知》(疫控綜〔2023〕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各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規范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農牧發〔2021〕29號)、《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關于印發<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指南(2023版)><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2023版)>的通知》(疫控綜〔2023〕49號)等有關規定,我廳制定了《廣東省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指南》,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2024年11月25日

廣東省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指南

第一條 為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規范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根據《農業農村部關于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的意見》(農牧發〔2021〕29號)、《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關于印發<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指南(2023版)><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2023版)>的通知》(疫控綜〔2023〕4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所稱“動物疫病凈化場”是指通過省農業農村廳組織的統一評估,達到特定動物疫病凈化標準的養殖場。

第三條 省農業農村廳負責全省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組織制訂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管理指南,對動物疫病凈化場進行動態管理。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具體組織實施,組織動物疫病凈化場申報、評估和技術指導等工作。

第四條 地級以上市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動物疫病凈化場的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與監管;市縣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做好動物疫病凈化技術指導、培訓,對動物疫病凈化效果進行監測、評估。

第五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組織、指導種畜禽場、奶畜場和規模化養殖場,以垂直傳播性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動物疫病為重點,集成凈化綜合技術措施,健全凈化管理體制機制,提高養殖環節生物安全管理水平,推進動物疫病從有效控制向逐步凈化消滅轉變。

第六條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畜牧業發展與動物疫病凈化聯動支持政策,積極推進動物疫病凈化工作。

第七條 省農業農村廳組建省級動物疫病凈化評估專家庫,評估專家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培訓、指導畜禽養殖場開展動物疫病凈化;

(二)按要求參加動物疫病凈化場申報資料的初評和現場評估等工作,并獨立、公平、公正提出審查、評估意見。

第八條 種畜禽場、奶畜場和規模化養殖場積極開展動物疫病凈化工作,符合《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要求的,可自愿填報《廣東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申報書》(見附表),向所在地縣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交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申請。

第九條 縣級、市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逐級向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提交種畜禽場、奶畜場和規模化養殖場的申報材料。

第十條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評估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評,初評通過的,組織開展動物疫病凈化場現場評估。

第十一條 現場評估實行組長負責制。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從省動物疫病凈化評估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5人組成專家組,并指定組長。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派出觀察員指導、協助評估工作。

第十二條 動物疫病凈化場現場評估包括現場評審和實驗室檢測兩部分,評估專家組負責現場評審、現場采樣監督和實驗室檢測結果的確認。所在地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協助做好現場采樣等工作。

現場采集的樣品由省農業農村廳委托有資質的實驗室開展檢測,并出具檢測報告。

第十三條 評估專家組根據《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技術規范》相關要求,逐項進行現場評審、監督采樣,如實記錄檢查結果和存在的問題,并依據現場評審和檢測結果,提出評估意見。

第十四條 評估意見分為通過、限期整改和不通過三種。限期整改的養殖場應及時(不超過3個月)完成整改,并將整改報告和佐證資料報現場評估專家組。專家組對整改報告進行評估,必要時可再次進行現場評審,提出通過或不通過的評估意見。

第十五條 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根據材料和現場評估結果,確定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建議名單,報省農業農村廳確認,確認通過的按程序以省農業農村廳文件公布。

第十六條 種畜禽場、奶畜場的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有效期為5年,規模養殖場(不含種畜禽場、奶畜場)的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有效期為3年。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申請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以上提出復評估申請,復評按初評程序執行。

第十七條 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實行動態管理。市縣兩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動物疫病凈化場的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管,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每年進行跟蹤監測,并及時向省農業農村廳報送有關情況。省農業農村廳依據檢查和跟蹤監測的情況,動態調整“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名單。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列入整改名單:

(一)生物安全管理體系不能正常運行的;

(二)監測證據不能證明達到相關疫病凈化標準的;

(三)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不能對動物疫病凈化場實施有效監管的;

(四)其他需要整改的情形。

第十九條 列入整改名單的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應在12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向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申請評估。經省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組織評估合格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恢復名單;未按期完成整改或未通過評估的,由省農業農村廳發文剔除出名單。被剔除出名單的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兩年內不得重新申報。

第二十條 動物疫病凈化場評估不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一條 本指南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本辦法施行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本指南由廣東省農業農村廳負責解釋。

相關附件:   廣東省級動物疫病凈化場申報書




 
地區: 廣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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