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于《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出臺的背景和依據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適應食品經營領域新興業態發展趨勢,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起草了《細則》。《細則》先后經過向各盟市市場監管局以及相關處室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召開規范性文件聽證會等程序,通過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報請自治區發改委完成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經局務會審議通過,準予印發實施。
二、《細則》制定原則
《細則》遵循“合法合規、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制定原則,明確了許可審查通用要求、餐飲服務的許可審查要求、食品銷售的許可審查要求、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等,結合自治區實際,進一步規范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工作。
三、解讀形式和渠道
由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負責同志通過在線訪談、接受媒體采訪等形式予以解讀。通過政府網站、新聞網站、廣播電視、報紙雜志、蒙速辦等渠道以問答形式掛網解讀,擴大解讀信息的受眾面。
四、解讀時間
文件印發一周后公開。
五、解讀提綱
(一)《細則》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要求,適應食品經營領域新興業態發展趨勢,規范內蒙古自治區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等法律法規及有關制度規定,內蒙古自治區市場監管局起草了《細則》。《細則》先后經過向各盟市市場監管局以及相關處室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召開規范性文件聽證會等程序,通過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公平競爭審查,報請自治區發改委完成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評估,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實施。
(二)《細則》的基本架構和主要內容是什么?
《細則》共計六章,九十四條,其中第一章的總則部分對《細則》的制定依據,適用范圍等方面作出總體規定。其余八章涉及許可審查的通用要求,餐飲服務、食品銷售、其他類食品經營的許可審查要求等。
(三)結合我區實際,《細則》在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方面有哪些新規定?
1.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細分類增加。在原來基礎上,《細則》第四條增加托幼機構食堂、中小學校食堂、中等職業學校食堂、高等教育學校食堂、養老機構食堂、醫療機構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等分類。這也是按照總局規范性文件的要求,起到更加嚴格、更加有針對性地管理各類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效果。
2.新增簡單制售、利用食品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審查要求。《食品經營許可和備案管理辦法》(總局第78號令)中,對于食品經營許可的經營項目新增了簡單制售、食品經營管理和利用自動設備從事食品經營的分類。為此,需增加這些項目的現場核查要求。《細則》里也增加了相應內容,具體內容見《細則》第四章的第三節和第五章的第三節。
3.簡化部分經營項目的現場核查要求。《細則》第四章的第三節對于食品經營者從事簡單制售食品安全風險較低食品的,在保證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簡化審查要求。如僅銷售預包裝食品或半成品食品的,可依實際情況不設置粗(初)加工場所,可簡化或不設置原料清洗水池;根據加工制作流程,可不設置切配場所和烹飪場所等。
(四)《細則》的實施時間是什么時候?
根據《內蒙古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要求,為保障行政相對人及社會公眾充分知曉并了解《細則》相關規定,《細則》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