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市級儲備糧管理,發揮市級儲備糧調控作用,維護市區糧食市場穩定,確保糧食安全,根據《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市級儲備糧,是指市人民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市區(京口、潤州區和鎮江新區, 下同)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的糧食。
第三條從事或者參與本市市級儲備糧經營管理與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政府委托、部門監管、企業運作的管理與運作方式。
第五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市級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工作,對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存儲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六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計劃,負責安排市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保證及時、足額撥付,并對市級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市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相關信貸政策,及時、足額安排市級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并對發放的市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八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儲存、銷售、輪換和動用業務,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增值稅及地方規定的各種基金、收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騙取、擠占、截留、挪用市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九條 市級儲備糧的規模、品種、總體布局方案,在省人民政府下達計劃的基礎上,由市糧食、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確定。
第十條 市級儲備糧的收購方式可以由承儲企業直接向糧食生產者收購,也可以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組織承儲企業面向全國招標采購,或者在大中型糧食批發市場競價采購。收購入庫的價格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農業發展銀行核實確認。
第十一條 承儲企業收購入庫的市級儲備糧必須是當年(糧食年度)生產的新糧,并且達到國家、省和市規定的質量標準。嚴禁劃轉陳年庫存糧食。
市級儲備糧的入庫質量和品質檢測,由具有資質的糧油質量檢測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儲存庫點應當具備儲備糧承儲的相關條件,具體條件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制定。
第十三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級儲備糧的規模、總體布局方案,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擇承儲企業,并會同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確認后,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其簽訂市級儲備糧承儲合同。承儲合同抄送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第十四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等確認的市級儲備糧存儲數量、入庫價格等撥付有關財政補貼。
市級儲備糧貸款利息及有關費用補貼標準和補貼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等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五條 承儲企業必須對市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市級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接受信貸監管,執行農業發展銀行結算方面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市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市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市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市級儲備糧的品種、變更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級儲備糧陳化、霉變;
(六)將市級儲備糧業務與其他商業性業務混合經營;
(七)以舊糧頂替新糧,騙取市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八)以市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被依法撤銷、解散、破產或者被取消儲備計劃時,其儲存的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重新確定承儲企業儲存,同時核實庫存數量、質量、品種,明確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市級儲備糧實行輪換制度。
市級儲備糧輪換應當服從國家、省、市有關糧食調控政策,遵循有利于保證市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基本穩定,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市級儲備糧的具體輪換辦法,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制定。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市級儲備糧的輪換,并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認。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的確認報告應當抄送市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造成市級儲備糧運作出現重大虧損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部門和市農業發展銀行核實,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財政部門負擔。
第二十二條 市級儲備糧的動用權屬于市人民政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
第二十三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鎮江市糧食應急預案》的要求,完善糧食安全預警預報機制,適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動用市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動用市級儲備糧:
(一)市區范圍內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的;
(三)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動用市級儲備糧,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財政、價格等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抄送市農業發展銀行。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并組織實施。動用方案中涉及的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履行相應的義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市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二十六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市級儲備糧的各項管理制度,采取全面普查、隨機抽查等方式,對市級儲備糧進行監督管理。
市財政部門、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加強對市級儲備糧補貼資金、信貸資金、收購資金撥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立市級儲備糧信息管理系統,準確、及時、客觀地反映市級儲備糧的數量、品種、質量、倉存和保管狀況,提高管理現代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江蘇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46號令)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鎮江市市級儲備糧管理暫行辦法》(鎮政辦發〔2005〕3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