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縣(自治縣)市場監管局:
《重慶市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已經2025年度第2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5 年3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重慶市經營主體登記管轄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經營主體登記,維護登記管理秩序,根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授權登記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經營主體包括:
(一)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四)個體工商戶;
(五)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六)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
前款第(六)項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指《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登記機關,是指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下分別簡稱“市級登記機關”“區級登記機關”“縣級登記機關”。
第四條 市級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下列經營主體的登記:
(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權或者股份的公司;
(二)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三)外國(地區)企業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經營主體;
(四)住所在縣級登記機關轄區內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經申請人申請,市級登記機關認為可以由其登記的其他經營主體。
第五條 區級登記機關、縣級登記機關負責本轄區內下列經營主體的登記:
(一)除市級登記機關登記以外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二)非公司企業法人及其分支機構;
(三)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
(五)個體工商戶。
前款第(一)項中,縣級登記機關不得登記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條 外商投資的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外商投資的合伙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登記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承擔。未經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授權的登記機關,不得開展或變相開展前述外商投資經營主體的登記工作。
第七條 區級登記機關、縣級登記機關的派出機構可以依法承擔個體工商戶等經營主體的登記職責。
第八條 因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類型轉化、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類型轉化、公司股東變更等原因導致登記管轄權發生調整的,不具備登記管轄權的登記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到有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
第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部門規章對經營主體登記管轄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