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指山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瓊中黎族苗族自治縣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瓊府辦〔2013〕98號)、《海南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工作方案》(瓊學生營養辦〔2013〕1號)和《海南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瓊食藥監餐飲〔2013〕4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堂供餐工作通知如下:
一、學校食堂準入管理。學校食堂必須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為學生供餐。學校食堂建設與設施設備應當符合《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規定的相關要求。各市縣要按照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瓊教財〔2012〕74號)要求, 加大食堂建設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設施設備。
二、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三、妥善解決食堂從業人員待遇和食品配送費用等地方責任問題。各市縣要按與就餐學生人數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額配齊食堂從業人員。食堂從業人員的工資、社保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不得擠占學校公用經費和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各地要將因實施營養改善計劃而新增的食品配送等經費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確保膳食補助資金全部“吃”進學生嘴里。
四、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市縣的學校必須滿足上述三個要求方可實施食堂供餐。
海南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2月19日
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瓊府辦〔2013〕98號)、《海南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工作方案》(瓊學生營養辦〔2013〕1號)和《海南省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瓊食藥監餐飲〔2013〕42號)等文件精神,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學校食堂供餐工作通知如下:
一、學校食堂準入管理。學校食堂必須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后方可為學生供餐。學校食堂建設與設施設備應當符合《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規定的相關要求。各市縣要按照海南省教育廳、海南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瓊教財〔2012〕74號)要求, 加大食堂建設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設施設備。
二、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后,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三、妥善解決食堂從業人員待遇和食品配送費用等地方責任問題。各市縣要按與就餐學生人數之比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額配齊食堂從業人員。食堂從業人員的工資、社保要納入地方財政預算,不得擠占學校公用經費和營養膳食補助資金。各地要將因實施營養改善計劃而新增的食品配送等經費納入地方同級財政預算,確保膳食補助資金全部“吃”進學生嘴里。
四、我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市縣的學校必須滿足上述三個要求方可實施食堂供餐。
海南省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領導小組辦公室
2014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