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區縣生態環境局、兩江新區分局,市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中心,有關重點排放單位,有關核查機構:
按照《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79號)、《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生態環境部令第19號)、《重慶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渝府發〔2023〕6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23—2025年發電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管理相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23〕43號)、《關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點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報告與核查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23〕332號)、《關于做好2025年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有關工作的通知》(環辦氣候函〔2025〕140號)、《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2024年度重慶碳市場溫室氣體排放報告工作的通知》(市生態環境局便函〔2025〕403號)等相關要求,現就組織開展我市2024年度溫室氣體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及復查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全國碳市場:應按照《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試行)》《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發電設施》《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水泥行業》《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鋁冶煉行業》及《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查技術指南 鋼鐵行業》等技術規范和相關要求開展核查工作,保質保量交付核查結果。
重慶碳市場:應按照《重慶市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重慶市企業溫室氣體排放核算方法與報告指南》《重慶市碳排放核查技術指南》等技術規范和相關要求開展核查工作,保質保量交付核查結果。
納入復查范圍的,還應根據復查意見對核查結果進行整改,并指導重點排放單位對排放報告進行相應整改。我局委托市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中心對核查結果開展復查并對核查工作質量實施考評。
二、時限要求
(一)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核查。2025年4月25日前,核查機構按照任務分工(附件1)報送《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核查工作方案》,5月15日前報送發電行業碳排放核查成果。
(二)全國碳市場鋼鐵、水泥、鋁冶煉行業核查。2025年7月6日前,核查機構按照任務分工(附件2)報送《全國碳市場鋼鐵、建材—水泥、鋁冶煉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核查工作方案》,7月25日前報送上述行業碳排放核查成果。
(三)全國碳市場其他行業核查。2025年8月31日前,核查機構按照任務分工(附件2)報送《全國碳市場建材—平板玻璃、化工、造紙、航空等行業重點排放單位核查工作方案》,10月31日前報送上述行業碳排放核查成果。
(四)重慶碳市場核查。核查機構按照任務分工(附件3)開展核查工作,2025年5月31日前報送核查成果。
(五)復查工作。市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中心對核查成果開展復查,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發電行業復查,8月15日前完成鋼鐵、建材—水泥、鋁冶煉行業復查,11月30日前完成建材—平板玻璃、化工、造紙、航空行業復查,并督促核查機構對經確認的問題完成整改。
三、報送要求
核查機構應按以下要求提交核查成果及考評相關資料:
(一)核查成果。按全國碳市場和重慶碳市場分別整理和提交,內容包括:加蓋重點排放單位和核查機構公章的核查報告紙質版2份、掃描件PDF版1份、Word版1份,核查過程中的相關支撐材料(電子版)1份,重點排放單位終版碳排放報告蓋章紙質版1份。
(二)考評資料。全國碳市場核查機構信息公開表、核查機構內部質量管理相關文件及年度公正性自查報告等。
四、其他要求
(一)核查機構應嚴守保密、核查及復查工作紀律,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核查工作,核查結果須經重點排放單位簽字確認,切實對核查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本次碳排放核查及復查工作經費由市財政統一安排,核查機構及復查單位不得向重點排放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二)有關重點排放單位應高度重視,全力配合開展碳排放核查及復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數據資料,并確保內容真實、完整、準確。
(三)我局將組織對對核查工作質量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向社會公開,并作為下一年度核查工作招標的重要評分項。
聯系人:市生態環境局總量處 池麗琰,88521727;
市應對氣候變化發展中心 沈玉輝(全國碳市場),88521360。
李 爽(重慶碳市場),88521393。
附件:1.重慶市2024年度納入全國碳市場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任務分工表
2.重慶市2024年度納入全國碳市場非發電行業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任務分工表
3.重慶市2024年度納入重慶碳市場重點排放單位碳排放核查任務分工表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
2025年4月17日
文件下載:
重慶市生態環境局關于開展重慶市2024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復查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