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商務、文化和旅游(文物)、市場監管、知識產權主管部門: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促進本市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和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市商務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市市場監管委、市知識產權局聯合制定了《天津市津門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市商務局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物局)
市市場監管委 市知識產權局
2025年7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天津市津門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立足新發展階段,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貫徹落實《商務部等8部門關于促進老字號創新發展的意見》(商流通發〔2022〕11號),加快促進我市老字號創新發展,充分發揮老字號在消費促進、質量管理、技術創新、品牌建設和文化傳承等方面的示范引領作用,服務構建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參照《中華老字號示范創建管理辦法》(商流通規發〔2023〕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津門老字號,是指歷史底蘊深厚、文化特色鮮明、工藝技術獨特、設計制造精良、產品服務優質、營銷渠道高效、社會廣泛認同的品牌(字號、商標等)。
第三條 天津市商務局(以下簡稱“市商務局”)負責津門老字號認定管理相關工作,會同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文物局)、天津市市場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市知識產權局將符合本辦法第二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在全市范圍內具有較強示范引領性的品牌認定為津門老字號,將其所屬企業認定為津門老字號企業,建立津門老字號名錄。
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津門老字號初審推薦及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津門老字號的認定遵循“自愿申報、優中擇優、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 津門老字號認定以企業為主體,認定企業應當體現品牌示范性、企業代表性、行業引領性,注重理念、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經營、營銷、管理等各方面創新,與時俱進、守正創新,彰顯經濟價值和文化價值。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津門老字號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品牌創立時間在40年(含)以上;
(二)具有中華民族特色和鮮明的地域文化特征;
(三)面向居民生活提供經濟價值、文化價值較高的產品、技藝或服務;
(四)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代表性、引領性和示范性,得到廣泛的社會認同和贊譽。
第七條 津門老字號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天津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
(二)依法擁有與津門老字號相一致的字號,或與津門老字號相一致的注冊商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且未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傳承關系明確且無爭議;
(三)主營業務連續經營30年(含)以上,且主要面向居民生活提供商品或服務;
(四)經營狀況良好,且具有較強的可持續發展能力;
(五)具有符合現代要求的企業治理模式,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制造、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具備較強的創新能力;
(六)在所屬行業或領域內具有較強影響力;
(七)未在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中。
第三章 申報與認定
第八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認定并公布新一批次津門老字號名錄。津門老字號申報和認定工作具體時間安排由市商務局發布通知。
第九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在規定日期內向區商務主管部門提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企業基本信息、股權結構及近5年經營情況;
(二)品牌創立時間的證明材料;
(三)老字號注冊商標的權屬證明文件;
(四)主營業務傳承脈絡清晰的證明材料;
(五)品牌歷史價值和文化價值的介紹材料;
(六)企業在設計研發、工藝技術、產品服務和經營理念、營銷渠道、管理模式等方面創新發展的介紹材料;
(七)企業文化的介紹材料和獲得榮譽的證明材料;
(八)針對上述材料并經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的真實性承諾;
(九)商務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申報材料應當真實、有效、完整,其中能夠通過政府信息系統獲取的,相關部門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
第十條 區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進行初審,包括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初審,研究論證后向市商務局提出推薦名單。
第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按照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對推薦的企業進行評議,提出擬認定的津門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
參與評議的專家可根據需要或委托有關機構采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查閱檔案等形式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市商務局在官方網站對擬認定的津門老字號及其所屬企業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均可向市商務局提出異議,并提供詳實的書面舉證材料。
市商務局在接到異議后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專家對異議情況進行復核。如存在較大爭議,市商務局可以召開聽證會。
第十三條 在公示期間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列入津門老字號名錄并向社會公布,頒發津門老字號牌匾。
第十四條 津門老字號標識屬市商務局標志,津門老字號企業可依據《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附件),使用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
第四章 動態管理
第十五條 津門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或其商標發生以下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向住所地區商務主管部門提出變更申請,并詳細說明發生變化的理由: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在不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使用權的前提下,該注冊商標發生轉讓的。
區商務主管部門在接到企業變更申請后,應按照津門老字號認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審核過程中可根據需要現場核實相關情況或要求企業補充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向社會公示。
市商務局收到區商務主管部門審核意見后進行復核,必要時商相關部門聯合審核,并通過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公布復核通過的企業變更信息。
第十六條 津門老字號企業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上一年度經營情況(上市公司可在年報公布后的5個工作日內上報)。區商務主管部門于每年3月10日前匯總報市商務局。
第十七條 市商務局會同有關部門開展津門老字號日常監測,對出現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所列有關情形的津門老字號企業,分別采取相應管理措施。
第十八條 津門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所地區商務主管部門責令3個月內予以整改,必要時可約談企業負責人:
(一)企業信息發生變化后未按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及時提交申請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按時報送相關材料的;
(三)津門老字號標識、牌匾使用不符合《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
(四)因經營問題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引起社會不良影響的;
(五)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對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生產經營場所違法進行修繕、轉讓、抵押、改變用途等活動被相關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
(六)被相關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第十九條 津門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區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暫停其津門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
(一)被區商務主管部門約談,未按時整改或整改措施不力的;
(二)被相關部門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作出暫停其津門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并責令其于3個月內完成整改。
津門老字號企業整改完成后,由住所地區商務主管部門對整改情況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報市商務局。市商務局認為整改到位的,應當作出撤銷暫停其津門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的決定。
第二十條 津門老字號企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所地區商務主管部門可以建議市商務局將其移出津門老字號名錄并收回津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
(一)企業破產清算、解散、注銷、被吊銷營業執照或三年以上不開展經營活動的;
(二)喪失老字號注冊商標所有權及使用權的;
(三)發生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安全事故、重復侵犯他人知識產權、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或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四)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津門老字號稱號的;
(五)被暫停津門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到期后仍未有效整改的;
(六)其他不符合津門老字號和津門老字號企業基本條件的。
市商務局認為確有必要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津門老字號名錄并收回津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
第二十一條 市商務局會同相關部門原則上每3年對津門老字號開展復核。對復核中發現已經不符合津門老字號條件的,商相關部門作出移出津門老字號名錄、收回津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決定。優先推薦已被認定為津門老字號3年(含)以上的申報中華老字號。已通過商務部中華老字號復核的企業視同復核通過。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局作出暫停或收回津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移出津門老字號名錄決定的,在市商務局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布。
被移出津門老字號名錄的,自決定作出之日起兩個申報周期內不得再次申報津門老字號。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條 市、區各相關部門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老字號知識產權、歷史網點、文化遺產的保護,為老字號文化傳承、技藝改造、改革創新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組織開展老字號宣傳推廣活動。
第二十四條 津門老字號企業違反《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的,市商務局和區商務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采取相關措施。
津門老字號企業因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被暫停津門老字號標識及牌匾使用權期間,應撤回其含有津門老字號標識的相關產品、服務,移除并妥善保存津門老字號牌匾,且不得以津門老字號名義開展宣傳。
任何單位或個人冒用或濫用津門老字號標識或牌匾,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法律法規的,由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規進行查處。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商務部認定為中華老字號的,自動列入津門老字號名錄,按照本辦法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市商務局認定為津門老字號的,按照本辦法管理,無需重新申報,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定期復核。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附件
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使用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津門老字號信譽,加強對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管理,規范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依據《天津市津門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應當遵循本規定。
第三條 市商務局對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實行統一管理和監督。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所轄區域內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進行管理與監督。
第四條 津門老字號標識適用于市商務局認定的津門老字號及津門老字號企業。未被認定為津門老字號的企業或個人,不得使用津門老字號標識和文字。
第五條 津門老字號標識屬市商務局所有,由標準圖形和“津門老字號”中英文文字組成,圖形可單獨使用,也可與文字組合使用。標識設有標準色3色、標準組合4種供企業選用,推薦使用第一種“津門老字號”2色標識。津門老字號標識標準圖形、標準字體、標準色彩、標準組合詳見《津門老字號標識標準式樣》。
第六條 津門老字號企業可以在相應產品或服務的包裝、裝潢、各類資料、廣告宣傳及互聯網等媒介中使用統一規定的津門老字號標識。
第七條 津門老字號標識只能用于與津門老字號相一致的產品或服務上,以其老字號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為限,并應明顯標注獲得認定的企業名稱,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同時,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第八條 津門老字號標識在使用時,必須根據規定式樣使用,可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但不得更改標識的比例關系和色值。
第九條 津門老字號標識在印刷時,附著媒介的底色不得影響標識的標準色值,不得透疊其他色彩和圖案。
第十條 市商務局統一制作和頒發津門老字號牌匾,未經許可,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自行制作、偽造、變造、銷售或者冒用。
第十一條 津門老字號牌匾不得復制。
第十二條 津門老字號牌匾應懸掛或放置于津門老字號企業主要辦公或經營場所,牌匾需保持牢固安全、整潔、美觀,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隨意侵占、污損、破壞牌匾。涉及不可移動文物的,懸掛、放置牌匾不得破壞文物。
第十三條 被市商務局移出津門老字號名錄并收回津門老字號標識使用權及牌匾的企業,自市商務局作出決定之日起,停止使用津門老字號標識,并負責清理自身使用的有關津門老字號標識;津門老字號牌匾由所在區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收回,交回市商務局統一注銷和銷毀。
第十四條 津門老字號企業的企業名稱和注冊商標人名義發生變更后,津門老字號標識和牌匾的使用權隨之變更,但須按照《天津市津門老字號認定管理辦法》規定報市商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