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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59號)

   2025-07-24 718
核心提示: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建設,規范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為貫徹落實《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總體方案》要求,支持海南自由貿易港高質量發展,海關總署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5年7月2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海南逐步探索、穩步推進中國特色自由貿易港(以下簡稱自貿港)建設,規范海南自貿港海關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等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關依照本辦法對下列對象實施監督管理:

(一)海南自貿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外其他國家和地區(以下簡稱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貨物集裝箱等運輸設備、人員、貨物、物品;

(二)自海南自貿港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其他地區(以下簡稱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受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的保稅貨物、自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時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

(三)海南自貿港內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第三條  海關在海南自貿港對外開放口岸、“二線口岸”海關監管通道以及海南自貿港內依法實施海關監管。

海關依法監管不影響地方政府和其他部門依法履職。

第四條  海南自貿港口岸和海關監管區應當設立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設施、設備、信息化系統,按程序驗收合格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第五條  海關對海南自貿港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實施進出口貿易統計,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海關管理需要,對海關監管的其他貨物實施單項統計,對海南自貿港的海關監督管理活動和海關內部管理事務實施海關業務統計。

第六條  海關建立與海南自貿港建設發展相適應的海關智慧監管體系,建設海關智慧監管平臺,充分發揮科技和信息化系統作用,為企業、單位辦理海關手續提供便利,實現智慧監管、高效監管。

海南省高標準建設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建設海南自貿港特色應用功能,推動相關口岸和國際貿易業務通過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辦理。

第七條  海關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南自貿港口岸安全風險聯合防控、反走私聯防聯控、數據信息共享、知識產權保護等機制,在口岸通關、打擊走私、信用體系建設、口岸應急處置、輿情應對等方面開展合作,實現跨部門數據交換、信息共享、監管聯動、執法互助。

第八條  海關依法對海南自貿港內與本辦法第二條所列貨物直接有關的企業、單位實施稽查、核查。

第九條  海南自貿港與境外之間進出的交通運輸工具、貨物集裝箱等運輸設備、人員、貨物、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海關檢驗檢疫。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的貨物不實施海關檢驗檢疫,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章  海南自貿港與境外之間進出的監管

第十條  禁止進出境的貨物、物品不得進出海南自貿港;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進出海南自貿港,依法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在海南自貿港與境外之間放寬貿易管理措施的貨物,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經海南自貿港對外開放口岸進口的保稅貨物、“零關稅”貨物,海關按照有關規定徑予放行,依法需要實施檢驗檢疫或者實行許可證件管理的除外。徑予放行管理規定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除保稅、減免稅進口貨物外,由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的貨物按下列規定辦理納稅:

列入海南自貿港進口征稅商品目錄內的貨物,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享惠主體進口海南自貿港征稅商品目錄外貨物,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惠主體可根據需要,選擇在辦理進口報關時自愿申請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自愿申請繳納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零關稅”貨物不適用海關對特定減免稅貨物管理規定,具體征管要求、監管時限等另行制定。

非享惠主體進口海南自貿港征稅商品目錄外貨物,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十三條  由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完成繳納全部進口稅收并按規定完成檢驗檢疫相關手續,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的貨物,按照國內流通規定管理,海關不再監管。

第三章  海南自貿港貨物進入內地的監管

第十四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貨物,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除特殊情形外,應從海關監管通道通行,并接受海關監管。

第十五條  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貨物,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時,企業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

第十六條  由境外進入海南自貿港放寬貿易管理措施的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可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海關依法驗核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在島內環節已經驗核的,不再重復驗核。

第十七條  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的“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享惠主體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按照規定依法征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上述貨物在進境或島內流轉環節已經繳納或補繳進口稅收的,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時,海關按照規定依法不再征收相應進口稅收;在島內流轉環節已繳納國內環節增值稅的,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時,海關按照規定依法不再補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海南自貿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貿港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時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稅收征管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由海南自貿港進入內地,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并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的貨物,按照國內流通規定管理,海關不再監管。

第四章  海南自貿港內監管

第十九條  海關對海南自貿港內“零關稅”貨物以享惠主體為單元實施電子賬冊管理,對“零關稅”貨物進出轉存和耗用等情況實施監管。

第二十條  “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符合條件的享惠主體間流通時,企業向海關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暫不補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享惠主體可根據需要自愿選擇補繳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或自愿選擇補繳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享惠主體將“零關稅”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貿港內非享惠主體和個人時,海關參照經“二線口岸”進入內地相關規定進行監管,補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二十一條  海南自貿港內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應當設立電子賬冊,并接受海關監管。

除另有規定外,放寬貿易管理措施貨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貿港內的經營主體間流通時,企業可根據需要自愿選擇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流通至海南自貿港內的個人時,企業應向海關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

第二十二條  在海南自貿港內,完成繳納或補繳全部進口稅收并交驗許可證件和有關單證的貨物,按照國內流通規定管理,海關不再監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涉及實施關稅配額管理,對外貿易救濟措施,中止關稅減讓義務、加征關稅措施,為征收報復性關稅而實施加征關稅措施的貨物或其加工制成品,海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監管并執行相關措施。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線口岸”,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供貨物、物品、交通運輸工具、人員在海南自貿港與內地之間進出的港口、機場等。

“二線口岸”海關監管通道,是指設置在海南自貿港“二線口岸”,用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二)項所列貨物進入內地時辦理海關通關手續的地點。

享惠主體,是指符合進口“零關稅”貨物條件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并報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備案的企業、單位。

“零關稅”貨物,是指除保稅、減免稅進口貨物外,海南自貿港內符合條件的主體從境外進口征稅商品目錄以外的貨物,享受免征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

第二十五條  海南自貿港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保稅監管場所、減免稅、離島免稅的監管,打擊走私,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其他本辦法沒有規定的監管事項,海關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走私行為或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規定由海關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由海關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規章的規定實施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海南自貿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正文下載鏈接: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的公告.doc

   海關總署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監管辦法》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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