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項下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5年7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項下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實施,鼓勵海南產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58號)要求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海南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涉及的海南自由貿易港自產貨物(以下簡稱海南自產貨物)的認定管理。本辦法中的海南自產貨物,是指依據本辦法予以認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加工并被加工增值備案企業采購使用、納入增值成分的貨物。
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政策,是指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鼓勵類產業企業生產的含進口料件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達到或超過30%的貨物,從海南自由貿易港進入內地免征進口關稅,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
第三條 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請、依法行政、集約高效、公開公正、信用管理、風險可控的原則。海南自產貨物認定屬非強制性事項,企業自愿選擇申請認定。
第四條 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及其生產加工企業(以下簡稱海南自產貨物企業),納入《經認定的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名錄》(以下簡稱《企業(貨物)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動態調整。
加工增值備案企業采購《企業(貨物)名錄》內的貨物,可以按規定在測算加工增值比例時從境內采購料件價格中扣除海南自產貨物價格,納入增值成分。
第五條 省商務廳作為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的牽頭單位,主要職責為:
(一)牽頭制定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建設與認定工作相適應的信息化系統;
(二)會同其他有關單位制定、調整海南自產貨物與內地貨物的區分標準,并組織實施;
(三)組織相關部門對市縣政府提交的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予以認定;
(四)管理《企業(貨物)名錄》,并推送至海口海關有關監管系統;
(五)指導、監督、檢查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會同有關單位開展聯合抽查檢查。
第六條 各有關市縣政府、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林業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藥監局、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等單位,共同參與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其職責分別為:
(一)配合牽頭單位推進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實施;
(二)各有關市縣政府受理轄區內企業申請,并按照海南自產貨物與內地貨物的區分標準,組織對申請企業生產海南自產貨物的能力、生產流程、加工工藝等有關內容的真實性進行初核;向省級復核單位報送其初核意見;
(三)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林業局、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藥監局、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等單位負責根據職責范圍對市縣政府提交的企業申請進行復核,并出具復核意見;
(四)根據需要對已認定企業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 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加強海南自產貨物采購管理,采取有效手段確保所采購并納入增值成分的海南自產貨物符合本辦法的相關標準和要求。
第二章 海南自產貨物與內地貨物的區分標準
第八條 符合下列特征之一的,應視為海南自產貨物: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種植、培育、收獲、采摘或收集的植物或植物產品;
(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出生并且飼養或引種后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飼養的活動物及其動物產品;
(三)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狩獵、誘捕、捕撈、收集或捕獲所得的生物;
(四)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水域灘涂水產養殖和繁育獲得的貨物;
(五)在海南自由貿易港農業活動中獲得的微生物及其產品;
(六)從海南自由貿易港的陸地、水域及其底土開采或提取的除上述第(一)至(五)項以外的礦物或其他天然生成物質;
(七)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僅使用第(一)項至第(六)項所述的貨物或其衍生物生產、加工獲得的貨物。
第九條 海南自產貨物認定中涉及貨物有關包裝材料和容器、價格的,按以下規則處理:
(一)貨物運輸、裝運以及銷售所使用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在認定過程中不予考慮。
(二)本辦法所涉及的價格應是公認的會計準則認可的價格,包含運輸及相關費用和保險費,不包括國內增值稅。
第三章 認定條件和程序
第十條 申請納入《企業(貨物)名錄》的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海南自由貿易港進行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向稅務部門進行稅務信息確認;
(三)申請期間未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四)具備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生產、加工貨物的條件和能力;
(五)與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建立供應海南自產貨物的關系。
第十一條 申請企業通過中國(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線上平臺(以下簡稱“單一窗口”)申請,進入相關功能模塊提交申請及相關佐證材料;已納入《企業(貨物)名錄》的企業,需新增海南自產貨物種類時,應重新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企業需提交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申請表及以下證明材料,并保證材料的真實性:
(一)從事農、林、牧、漁,采礦業活動的地塊(水域、海域)位置、面積、年產能(量)等有關信息和圖片,以及所使用的主要設施設備圖片;
(二)從事制造業等活動的廠房、加工流程和工藝,以及年產能(量)等信息和圖片,以及所使用的主要設施設備圖片;
(三)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出具的向申請企業采購海南自產貨物的確認書;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市縣政府有關單位同步接收申請企業提交的申請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特殊情況下可增加5個工作日,如遇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反饋申請企業)審核申請企業注冊登記、信用狀況、生產加工條件和能力、供貨關系等,將審核意見推送市縣政府指定的牽頭單位和申請企業。審核不通過的,應向企業說明具體理由;各相關單位一致審核通過的,由市縣政府牽頭單位在1個工作日內形成意見并報送市縣政府。市縣政府在2個工作日內出具初核意見,通過線上平臺同步傳輸給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等單位。
第十四條 省商務廳、省農業農村廳、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林業局、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省營商環境建設廳等省級復核單位同步接收市縣政府提交的企業申請,依據各自職責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有必要,可增加5個工作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限自收到企業齊備材料起計算),出具明確意見。省級復核單位認為確有必要的,可由相關單位單獨或聯合開展實地核查。
(一)省商務廳:統籌海南自產貨物認定復核工作,匯總有關單位的復核意見。必要時,會同相關單位召開聯合評審會。
(二)省農業農村廳:對涉及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產品生產、初加工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獲得貨物的地塊(水域、海域)位置、生產流程和設施設備信息和圖片,以及申報貨物種類、年產能(量)等信息。
(三)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對涉及礦產資源開采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獲得礦產的位置、開采流程和開采設施設備信息和圖片,以及申報貨物種類、年產能(量)等信息。
(四)省林業局:對涉及林業產品生產、加工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種植地塊、生產流程和設施設備等信息和圖片,以及申報貨物種類、年產能(量)等信息。
(五)省工業和信息化廳:對涉及工業品(含礦產)生產、加工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加工廠房位置、生產條件、加工工藝和設施設備信息和圖片,以及申報貨物種類、年產能(量)等信息。
(六)省藥監局:對涉及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生產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核,重點復核其生產地址、生產條件、生產工藝及申報貨物種類等信息。
(七)省市場監管局:復核申請企業是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八)省營商環境建設廳:復核申請企業在申請期間是否被依法依規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九)海口海關:申請企業為海關備案單位時,復核企業是否被列入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配合審核企業是否具備所申報年產能(量)的生產條件,配合審核所申報的貨物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認定條件。
(十)省稅務局:復核申請企業是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向稅務部門進行稅務信息確認。
第十五條 復核一致通過的,省商務廳將認定結果在官方網站公示3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在2個工作日內將企業(貨物)納入《企業(貨物)名錄》,生成“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碼”,推送至海口海關有關監管系統。復核不通過的,各相關單位說明具體理由,通過線上平臺反饋市縣政府牽頭單位和申請企業。
第十六條 已納入《企業(貨物)名錄》的海南自產貨物企業(貨物),發生與本辦法第十二條內容有關的變更的,應在一個月內在“單一窗口”辦理相關變更手續。
經市縣政府初核并報省級相關單位復核,變更內容對企業(貨物)認定結果不產生影響的,其《企業(貨物)名錄》資格不變;產生影響的,自變更發生之日起,相關貨物不得納入加工增值成分,由省商務廳將該企業(貨物)移出《企業(貨物)名錄》,并推送至海口海關。
第四章 海南自產貨物的管理
第十七條 海南自產貨物企業向加工增值備案企業供應海南自產貨物,應當逐批在“單一窗口”提交銷售海南自產貨物的名稱、生產批號、數量/重量、價格,上傳發票、合同、運輸物流單據有效憑證以及滿足海南自產貨物條件和標準的自主聲明。海南自產貨物企業應確保每批海南自產貨物生產批號具有唯一性,且可追溯。
對海南自產貨物企業納入增值成分的貨物年供貨量以其申報的年產能(量)為上限進行總量控制。未超過總量上限的填報信息自動推送至海關監管系統。
第十八條 加工增值備案企業申請扣除海南自產貨物價格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信息備案,在核算加工增值比例時,按要求填報海南自產貨物名稱、生產批號、數量/重量、價格以及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碼等信息,并上傳采購貨物屬于《企業(貨物)名錄》的承諾書。
第十九條 海南自產貨物企業及相關加工增值備案企業應當如實填報,對填報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章 風險防控
第二十條 參與認定管理工作的單位應根據職責,加強海南自產貨物生產、銷售、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接受社會舉報,有效防范內地貨物冒充海南自產貨物的風險。運用隨機抽查和重點檢查等手段,融合企業信用分級分類實行差異化監管,圍繞企業申請材料中的注冊地、生產條件和能力等要素進行核查,對發現的問題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省商務廳牽頭開展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相關的風險分析與防控。參與認定管理工作的單位加強海南自產貨物認定風險聯合防控,實現跨部門信息共享、監管聯動、執法互助,共同做好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省級及市縣政府牽頭單位加強統籌協調,督促相關單位履行職責,形成工作合力,對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海口海關開展監管工作需要獲取有關信息和數據的,各相關單位應積極配合提供或共享。
第二十二條 海南自產貨物企業有下列行為的,情節輕微的,由市縣政府牽頭單位或行業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由省商務廳會同相關單位做出處置決定,將其移出《企業(貨物)名錄》,1年內不得再次提出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申請,撤銷該企業名下所有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碼,并將有關信息推送至海口海關: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中所描述內容不符的;
(三)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的;
(四)將內地貨物冒充海南自產貨物的;
(五)抗拒、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履職的;
(六)存在不再符合海南自產貨物認定條件和標準的其他情形的。
對使用被移出《企業(貨物)名錄》貨物的加工增值備案企業,自海南自產貨物企業發生違規行為之日起,相關貨物不得納入增值成分,如導致加工增值比例不足30%,加工增值備案企業應按規定辦理補繳稅款等相關手續。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如存在過錯的,1年內不得申請將海南自產貨物納入增值成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作為加工增值備案企業資格,1年內不再受理其備案申請。涉嫌犯罪行為的,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第二十三條 各參與認定管理工作的單位及相關認定管理工作人員對實施本辦法過程中獲得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十四條 海南自產貨物認定管理工作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廉潔自律、忠于職守、文明服務,對存在違紀違規違法行為的,承擔相應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商務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海南自由貿易港加工增值免關稅貨物稅收征管暫行辦法》(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58號)發布后,開展測試等施行準備相關工作,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
2.加工增值備案企業向申請企業采購海南自產貨物確認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