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認定管理工作,根據《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貨物進出“一線”、“二線”及在島內流通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5〕1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可按本辦法規定申報享惠主體資格。
第三條 根據本辦法認定的享惠主體,可依照《通知》等有關規定,申報享受相關的稅收政策。
第二章 認定原則
第四條 自愿申報、動態調整。符合《通知》規定條件的主體可自愿申報享惠主體資格。根據《通知》要求,享惠主體名單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根據需要動態調整。
第五條 協同配合、并聯審核。根據不同主體管理機制,相關部門分工協作,通過海南國際貿易“單一窗口”(以下簡稱“單一窗口”)并聯審核,確定申報主體是否符合《通知》規定條件。
第六條 依法依規、公平公正。享惠主體資格認定事關有關企業、單位切身利益,應嚴格依法依規、堅持公平公正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認定部門
第七條 省財政廳負責統籌相關部門加強協作配合,匯總名單上報海南省人民政府;牽頭建立工作會商機制,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享惠主體認定管理相關問題。
省商務廳和省大數據發展中心負責在“單一窗口”建設享惠主體認定管理模塊,編制功能應用指南。根據認定管理需要,配合牽頭部門不斷優化完善相關功能應用。
第八條 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開展審核工作。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由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事業單位由省委編辦負責審核;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由省民政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根據職責負責審核。
海口海關、省稅務局根據職責審核申報主體相關事項。
第四章 認定條件
第九條 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事業單位,以及由科技部、教育部會同民政部核定或省級科技、教育主管部門會同省級民政部門核定的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申報享惠主體資格:
(一)未被納入經營(活動)異常名錄;
(二)未被納入海關失信企業名單;
(三)未被納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第五章 認定流程
第十條 享惠主體認定流程如下:
(一)自愿申報
符合認定條件的主體自愿申報享惠主體資格,應于每月前15日通過“單一窗口”相關功能模塊填寫《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資格申報表》(附件1)進行申報,簽署《申報承諾書》(附件2),并提交下列資料:
1.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電子件。
2.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事業單位,需提交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電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事業單位,還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開展業務的場所證明資料電子件,包括不動產登記證書(房產證)或租期一年(含)以上且經過房屋租賃備案的租賃合同等。
3.科技類、教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需提交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電子件。其中,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還需提交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開展業務的場所證明資料電子件,包括不動產登記證書(房產證)或租期一年(含)以上且經過房屋租賃備案的租賃合同等。
申報主體所提交的申報資料應合法有效、清晰完整,與原件相符。相關部門根據審核需要,可要求申報主體提供其他所需申報資料,也可要求申報主體提交相關原件進行審核。
(二)線上審核
省委編辦、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根據職責通過“單一窗口”對申報主體進行并聯審核。
1.省市場監管局負責審核申報的企業是否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注冊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所提交的營業執照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被納入經營(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2.省委編辦負責審核申報的事業單位所提交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相關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
3.省民政廳負責審核申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所提交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等相關資料是否真實合法有效,是否被納入經營(活動)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名單;
4.省科技廳負責審核申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屬于科技類;
5.省教育廳負責審核申報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是否屬于教育類;
6.海口海關負責審核申報主體是否被納入海關失信企業名單;
7.省稅務局負責審核申報主體是否已進行稅務登記信息確認,是否被納入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
相關部門在接到申報主體提供的完整、有效資料后原則上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如有必要可開展實地核驗。作出審核不通過意見后,審核結果和未通過審核原因通過“單一窗口”反饋給申報主體,審核流程終止。需補齊、更正資料的,相關部門經“單一窗口”一次性告知申報主體,申報主體需在3個工作日內補齊、更正資料;相關部門接到補齊、更正資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核是否通過意見。相關部門均作出審核通過意見的,可進入確定名單環節。
相關部門在審核時遇到本辦法未明確的情形或對相關資料難以準確判定的,可轉請省財政廳通過工作會商機制研究解決。
(三)確定名單
省財政廳原則上按月匯總整理相關部門審核通過的申報主體名單,上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經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后,將審核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給申報主體。享惠主體名單通過“單一窗口”推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智慧監管平臺。相關部門可通過“單一窗口”查詢審核結果。
享惠主體名單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報送至財政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備案。原則上每半年備案一次。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享惠主體發生聯系人信息變更等不涉及變更登記的,應通過“單一窗口”及時更正相關信息。
享惠主體發生名稱、經營場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項變更,或者發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涉及變更登記的,應自變更完成之日起15日內,通過“單一窗口”提交變更后的營業執照電子件(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電子件、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電子件)。相關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重新進行審核。對經審核不通過的,自變更完成之日起,取消其享惠主體資格。
未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登記的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變更海南自由貿易港內開展業務場所的,應自變更完成之日起15日內,通過“單一窗口”提交變更后的場所證明資料。相關部門按本辦法第十條重新進行審核。對經審核不通過的,自變更完成之日起,取消其享惠主體資格。
第十二條 享惠主體發生注銷、吊銷、破產等情形,或者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認定條件的,應自發生相關情形之日起15日內,通過“單一窗口”申報注銷享惠主體資格。
第十三條 相關部門發現享惠主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享惠主體資格: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認定條件的;
(三)未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及時提交變更資料的;
(四)未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及時申報注銷享惠主體資格的。
取消享惠主體資格的起始時間自發生變更、注銷、吊銷、破產等相關情形之日起計算。
第十四條 享惠主體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當月起,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報享惠主體資格;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款情形被取消資格的,自相關情形消除后方可再次申報享惠主體資格;發生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三)(四)款情形被取消資格的,自取消資格當月起,3個月內不得再次申報享惠主體資格。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原則上應按月匯總整理相關部門取消享惠主體資格的名單和注銷享惠主體資格的名單,報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經海南省人民政府確定后,將取消和注銷結果通過“單一窗口”反饋給享惠主體。取消和注銷享惠主體名單通過“單一窗口”推送至海南自由貿易港海關智慧監管平臺。相關部門可通過“單一窗口”查詢結果。
第十六條 申報主體對審核認定結果有異議的,可通過“單一窗口”“申訴”模塊提起申訴,列明申訴理由、依據并提交相關佐證資料,由省財政廳發起工作會商,召集相關部門共同研究解決。會商結果通過“單一窗口”推送至申訴主體。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相關主體的具體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委編辦、省商務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省民政廳、省市場監管局、海口海關、省稅務局等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海南自由貿易港封關運作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海南自由貿易港“零關稅”進口貨物享惠主體資格申報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