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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實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辦法(2007年修正本)【廢止】

   2013-05-07 818
核心提示: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頒布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生產、經營、使用、檢驗和監督管理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飼料、飼料添加劑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飼料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飼料、飼料添加劑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飼料、飼料添加劑工作的領導和管理,鼓勵有關單位和個人引進國內外的資金、先進技術及設備,生產、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

  第五條 凡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技術改造項目、新產品開發項目,享受國家和本省的有關優惠政策。

  第六條 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必須具備《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條件,并按以下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向縣(市、區)飼料管理部門提交申請書和省飼料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由設區的市飼料管理部門報省飼料管理部門審查;

  (二)經省飼料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頒發生產許可證;

  (三)持生產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四)向省飼料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產品批準文號。

  未領取生產許可證和產品批準文號的,不得從事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的生產活動。

  第七條 除前條另有規定的外,設立飼料生產企業必須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條件,并經省飼料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

  未經審查驗收或審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從事飼料的生產活動。

  第八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組織生產。沒有以上標準的,生產企業應當制定企業標準,并依法進行備案。

  企業生產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必須與企業執行的標準相符。

  第九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物上必須附具符合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飼料標簽及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

  第十條 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檢驗機構必須經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者飼料管理部門考核合格,方可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產品質量檢驗工作。

  第十一條 禁止經營、使用沒有生產許可證、產品批準文號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以及沒有進口登記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第十二條 經營、發布飼料、飼料添加劑廣告,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三條 飼料管理部門頒發產品批準文號,應當依照省財政、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河北省飼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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