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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佳木斯市藥品 醫療器械 保健食品廣告監測辦法的通知(佳政發〔2012〕4號)

   2013-04-24 480
核心提示: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佳木斯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辦法》印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經市政府領導同意,現將《佳木斯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佳木斯市藥品 醫療器械 保健食品廣告監測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保證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醫療器械廣告審查辦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關于進一步嚴厲打擊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通知》(國食藥監稽〔2010〕2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佳木斯市市區內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切實加強領導,指定專人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監測工作,根據實際工作的需要,完善各項監測制度,配備必要的監測設施和調查取證的裝備。

  第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重點加強對都市類報刊、地市級電視頻道、信息網站等媒體的監測。著重加大對公眾人物代言的、含有低俗淫穢內容的、群眾投訴舉報集中的、保健食品宣傳治療作用、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嚴重違法廣告的監測力度。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結合本地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發布單位的實際情況,建立監測檔案。

  監測檔案內容至少包括:

  (一)相關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的審批情況;

  (三)廣告監測記錄;

  (四)群眾反映、投訴及處理情況;

  (五)違法廣告的主要事實及相關證據;

  (六)違法廣告處理情況等。

  第六條 監測發現廣告主發布的廣告涉及下列產品的,應告知廣告主不得發布廣告。

  (一)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

  (二)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醫療機構研制的在醫療機構內部使用的醫療器械;

  (三)軍隊特需藥品;

  (四)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的藥品、醫療器械;

  (五)批準試生產的藥品。

  第七條  監測發現廣告主發布的保健食品廣告有下列情形的,應告知廣告主不得發布廣告。

  (一)含有表示產品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的;

  (二)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的;

  (三)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的;

  (四)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的;

  (五)夸大保健食品功效或擴大適宜人群范圍,明示或者暗示適合所有癥狀及所有人群的;

  (六)含有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治療作用,或者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療作用的;

  (七)含有“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

  (八)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

  (九)含有有效率、治愈率、評比、獲獎等綜合評價內容的。

  第八條 處方藥可以在衛生部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發布廣告,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不得以贈送醫學、藥學專業刊物等形式向公眾發布處方藥廣告。

  第九條  藥品廣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強性功能內容的,必須與經批準的說明書中的適應癥(功能主治)或適用范圍完全一致。

  電視臺、廣播電臺不得在7:00—22:00發布含有上款內容的廣告。

  第十條  監測發現存在下列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抄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移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查處,并向社會發布消費警示通報。

  (一)藥品廣告宣傳的適應癥、功能主治等嚴重超出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的藥品標簽說明書范圍的;

  (二)醫療器械廣告宣傳的適應癥等嚴重超出醫療器械注冊登記表中的產品適用范圍及產品市場準入說明書的;

  (三)保健食品廣告中明示或暗示使用該產品能獲得健康或可以治療疾病,篡改了經審批的廣告內容,含有不科學的承諾,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誤導消費者的;

  (四)發布違法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情節嚴重、已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的;

  (五)處方藥在大眾媒介發布廣告,含有不科學的承諾,給人民群眾用藥安全有效帶來嚴重潛在威脅的;

  (六)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中使用 “療效最佳”、“根治”、“安全無副作用”、“藥到病除”、“無效退款”“保證治愈”等絕對化用語和承諾欺騙消費者的;

  (七)藥品廣告含有醫療機構的名稱、地址、聯系辦法、診療項目、診療方法以及有關義診、醫療(熱線)咨詢、開設特約門診等醫療服務的內容的;

  (八)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該藥能應付現代緊張生活和升學、考試等需要,能夠幫助提高成績、使精力旺盛、增強競爭力、增高、益智等內容的;

  (九)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第十一條 監測發現違法藥品廣告涉及的產品有下列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假藥的規定處理。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三)所標明的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范圍的。

  第十二條 監測發現違法藥品廣告涉及的產品有下列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有關劣藥的規定處理。

  (一)未標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產批號的;

  (三)超過有效期的;

  (四)擅自添加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輔料的;

  (五)其他不符合藥品標準規定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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