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桓仁滿族自治縣水庫漁業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自治縣行政區域內各類水庫是指桓仁滿族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國有水庫、集體水庫及租賃的跨縣水庫。
增養殖是指人工投放或可繁魚類能夠正常產卵、孵化增養殖并進行管理的。
大中型水庫是指蓄水量超過一千萬立方米的水庫。
水庫資源是指各類水庫中的水資源、水生動植物資源。
名優特新品種是指品質優良,有較高增養殖價值的經濟魚類品種。
原生優良品種是指原生于自治縣行政區域內的魚類優良品種。
原產地瀕臨滅絕的品種是指原生于自治縣行政區域內數量極少,具有科研、生態價值且瀕臨滅絕的魚類品種。
精養殖區是指在水庫內劃定的用于集約化養殖的區域。
第三條 自治縣漁業資源增殖保護品種是指:鰱魚、鳙魚、草魚、青魚、魴魚、鯉魚、鯽魚、池沼公魚、大銀魚、重唇魚、花魚骨魚、馬口魚、餐條魚、甲魚(鱉)等。
第四條 自治縣大中型水庫魚類保護品種的采捕標準為:
(一) 鰱魚、鳙魚、青魚、草魚1500克以上;
(二) 魴魚、鯉魚1000克以上;
(三) 鯽魚為200克以上;
(四) 花魚骨魚、馬口魚100克以上;
(五) 甲魚為500克以上;
(六) 低于以上標準的為幼魚。
第五條 水庫的禁漁期為每年的四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第六條 禁漁區為大中型水庫河口、水草豐盛的灘涂。
第七條 在大中型水庫從事捕撈網目標準為:
(一) 鰱魚、鳙魚、青魚、草魚16公分以上;
(二) 鯉魚、鯽魚、魴魚10公分以上;
(三) 捕撈其它魚類8公分以上(大中型水庫中使用的定置網具除外)。
小型水庫和其它水域的網具規格可酌情縮小。
16公分以下的網具不得作浮網使用。
第八條 捕撈原生優良品種魚類,須制訂捕撈計劃,報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禁止以任何方式捕撈原產地瀕危滅絕品種。
第九條 自治縣重點保護的原產地瀕臨滅絕品種:細鱗魚、斑鱖(鰲花)、雅羅魚(沙包魚)。
第十條 自治縣引進水產品種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 非疫區生產的水產種苗;
(二) 不可育品種;
(三) 可育但不得導致品種退化;
(四) 不得引進破壞魚類種群平衡的兇猛魚類品種。
第十一條 自治縣執行農業部《無公害食品 淡水養殖用水質》、《無公害食品 漁用配合飼料安全限量》、《無公害食品 漁用藥物使用標準》水產養殖標準。
養殖苗種、飼料、魚藥的產地、數量須到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病死魚必須到水庫最高水位線以外深埋處理,嚴禁直接拋入水中或流入市場。
養殖生產中的廢棄物必須經過集中處理,不得隨意拋棄。
第十三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的,依照《桓仁滿族自治縣水庫漁業資源保護管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自治縣人民政府1997年10月13日制定的《<桓仁滿族自治縣水庫漁業資源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桓政發〔1997〕5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