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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區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實施方案(集府〔2007〕135號)

   2011-05-22 998
核心提示:  為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衛生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根據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國家質檢

  為進一步提高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安全衛生水平,突出抓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根據全國質量工作會議精神,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省質監局工作部署,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導思想、工作目標

  (一)指導思想:明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定義,即指固定從業人員較少,有固定生產場所,生產條件簡單,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含現做現賣)的沒有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要堅持“監管、規范、引導、便民”的指導思想,既要加強監管,保證安全,又要引導規范,方便群眾。

  (二)工作目標: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應以這次食品專項整治為主要“抓手”,以四個“一批”為主要工作目標(即嚴厲打擊一批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的黑窩點,積極幫扶一批具備一定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整合做大一批具有區域性集中加工特點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堅決關閉一批無衛生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目前,我區小作坊共有57家,力爭到2009年數量下降50%;到2012年,基本消除無證生產加工食品的現象。

  二、工作要求

  一是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食品安全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關系到經濟健康發展和社會穩定,關系到政府和國家的形象。街道、鎮(村)及相關職能部門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的重大意義,樹立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工作的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各鎮(街)要在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制定本轄區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整治工作方案并組織實施;各職能部門要將所有食品生產加工行為(不含現做現賣)都納入監管范圍,建立區域監管責任制,通過嚴密監管,督促企業領齊證照,守法生產,確保安全。

  二是實施分類,加強監管。依照要求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分五種情況實施監管:1.證照情況,重點是幫助和督促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改善生產條件、提高產品質量,取得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生產許可證。2.地理位置,地處人口稠密的重點監管;地處人口相對稀少的一般監管。3.風險情況,生產加工風險相對較高食品的重點監管;生產加工風險相對較低食品的一般監管。4.銷售范圍,銷售范圍在行政區域的重點監管;銷售范圍在偏僻地帶的一般監管。5.誠信情況,日常巡查或產品檢驗中出現問題的重點監管;產品質量比較安全穩定的一般監管。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重點監管超過上述2種以上情況的應作為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是突出重點,集中整治。要集中力量對重點區域、重點產品、重點企業和重點項目開展專項治理。

  四是打扶結合,規范管理。有關職能部門要采取不同模式整合規范,有針對性的加強監管;既要加強查處,又要加強幫扶,因勢利導,形成良好的監管和規范氛圍。

  三、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的具體措施

  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就是要在切實落實食品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的基礎上,實施以下各項監管措施:

  (一)普查建檔。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切實做好我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普查建檔工作,各鎮(街)積極做好配合,小作坊100%建檔,實現檔案電子化管理和動態更新。

  (二)目錄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根據我區實際情況制定允許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目錄,經區政府同意后,報市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后并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批準。生產加工列入目錄產品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要按照規定進行條件改造、公開承諾,并按照要求的范圍銷售其產品。產品目錄要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監管情況及時調整。

  (三)條件改造。要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我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作為從事食品生產的最低要求。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按照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進行改造,達不到基本條件的不能生產加工食品。

  (四)生產報告。季節性生產的、生產設備有較大改變的、其它原因停產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重新開始生產時,必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該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重新生產的初期實施嚴密監管,并適當進行強制檢驗,直至生產情況穩定、產品質量安全后納入正常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范圍。

  (五)從業培訓。各鎮街、有關職能部門應對本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從業者進行從業培訓。培訓的內容包括基本的食品法律法規知識、食品安全標準知識、食品安全知識、食品生產加工知識、食品添加劑使用知識和質檢部門的監管要求等。使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認識到生產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增強社會責任感,改善生產條件,改進生產工藝和生產設備,提高保證食品安全的能力和水平。

  (六)公開承諾。要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主動公開向社會承諾,承諾的主要內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用原料、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不濫用食品添加劑,產品不進入商場、超市銷售,不超出承諾區域銷售(承諾銷售區域最大不超出縣級行政區域),以及不斷提高生產水平,不斷提高產品質量等。小作坊100%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承諾應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承諾應明示公開,接受政府和群眾監督。

  (七)限制銷售。嚴格限制滿足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銷售最多不得超出本行政區域,超出的必須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工商、衛生等部門要積極協調,嚴格限制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進入商場、超市等單位。

  (八)日常巡查。各鎮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本區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嚴格實施日常巡查。重點巡查是否持續滿足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食品原料使用情況、添加物質使用情況等,詳細記錄日常巡查的情況。日常巡查的頻率可以根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種類和銷售范圍具體確定。

  (九)產品檢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本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以抽查為主要方式的產品檢驗。產品檢驗的范圍重點以肉制品、豆制品等產品為主,產品檢驗的項目以確保食品質量安全為主。

  (十)定期公示。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本地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檢查情況進行定期公示。定期公示至少半年進行一次,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增加公示頻次。公示的內容至少包括本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條件改造情況、產品檢驗的情況、日常巡查情況等。定期公示的內容應上報區政府和上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

  (十一)添加物質備案。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對食品生產加工中除主要原料外的所有添加物質要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備案內容應該包括添加物質的種類、來源、使用情況等;使用的添加物質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備案情況。

  (十二)限期整改。對不能滿足基本質量安全衛生條件的、在強制檢驗和日常巡查中發現問題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必須要求其限期整改。明確整改的期限和整改的內容,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指導幫助,并對限期整改的情況進行檢查。

  (十三)責令停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對明確提出限期整改后達不到整改要求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責令停產,同時報告區政府,并予以公示。

  (十四)依法查處。對于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用原料和濫用添加劑造成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必須實施嚴厲打擊,同時報告區政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涉嫌違法犯罪的,不能以罰代刑,必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四、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確保各項監管措施有效落實

  各鎮(街)、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組織領導,應建立“一把手”負總責、分管領導分工負責的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主動向區政府定期報告本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解決問題的措施與建議,建立積極有效的溝通協調機制,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監管工作細則,明確監管工作的階段性進度安排、主要工作措施和具體要求,并組織實施。同時,做好宣傳工作,在全社會形成良好的食品安全監管輿論氛圍。實現無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數量逐年減少、產品質量逐步提升、食品安全切實得到保障。



 
地區: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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