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農業(畜牧水產)局:
為進一步加強獸藥行業的監督管理,提高獸藥質量安全水平,農業部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的要求,為做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
獸藥是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獸藥,可以預防和治療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如使用不當、使用過量或違規使用,則會造成動物或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此,《獸藥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獸藥實行分類管理制度。《辦法》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確定的分類管理要求,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是提高獸藥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對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類健康具有重大意義。各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切實把《辦法》的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明確要求,切實推進《辦法》貫徹落實
實施獸藥分類管理,就是要通過嚴格獸用處方藥的管理,規范獸用非處方藥的管理,減少養殖戶不合理使用獸藥給畜產品質量安全造成的威脅。從2014年3月1日起,獸藥分類管理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獸藥生產環節。根據農業部第2002號公告,今年10月14日前已獲批準的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其內容不符合《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要求的,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內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標簽和說明書,并且加注“獸用處方藥”或“獸用非處方藥”標識。原標簽和說明書可以繼續使用至2014年2月28日,此前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生產的獸藥產品,在產品有效期內可繼續銷售使用。
(二)獸藥經營環節。獸藥經營企業要對現有柜臺進行改造,保證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分區或分柜擺放,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處方藥憑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的獸醫處方簽銷售,處方簽應當保留兩年以上。
(三)獸藥使用環節。動物養殖場(戶)購買獸用處方藥時必須憑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的獸醫處方簽購買,處方簽應當保留兩年以上。
三、突出重點,全面做好《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
對社會公眾開展積極有效的宣傳和引導。獸用處方藥制度涉及到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等多個環節,以及管理、服務、養殖等多方面人員。各地要認真做好以上單位、人員的宣傳、培訓和告知工作,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通過廣播、電視、網絡、雜志、報紙等媒體以及明白紙、告知書等,宣傳、告知《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重點單位要組織開展培訓,促進其認真、自覺遵守《辦法》有關規定,提高其安全規范用藥水平。
及時組織系統內相關單位認真學習《辦法》條文。通過學習,確保直接從事此項工作的行政管理、監督執法和技術服務等有關人員,全面理解和正確把握《辦法》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規定,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為順利實施《辦法》奠定良好基礎。
做好執業獸醫注冊及備案工作。為緩解執業獸醫師供需失衡的難題,確保《辦法》的貫徹執行,農業部發布了《農業部關于修訂《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決定》(農業部2013年第3號令),擴大了執業獸醫注冊和備案范圍,并準許執業助理獸醫師經注冊后在一定期限內開具處方。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決定,在我省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具有處方權;取得助理執業獸醫師資格的人員依法注冊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具有處方權。各地要按照新的注冊和備案要求,積極開展執業獸醫注冊及備案管理,進一步規范執業獸醫從業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辦法》落實到位
各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獸藥分類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獸藥生產經營者和獸藥使用者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規定,將《辦法》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1.加強獸藥生產企業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的檢查,督促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識制度的落實。
2.加強獸藥GSP店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柜擺放情況和專有標識的規范情況的檢查,督促獸藥GSP店達到獸藥分類管理要求。
3.督促養殖場(戶)駐場獸醫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已經取得執業獸醫師和助理執業獸醫師資格證依法注冊,并且嚴格注冊管理。
五、加強調研,及時反饋相關意見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和獸藥分類管理實踐,加強調查研究,不斷總結經驗,及時將《辦法》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和建議反饋省畜牧獸醫局。
聯系人及電話:呂冬梅 0791-86225607、86211476(傳真)
電子郵箱:Jxyzyzc@163.Com
2013年11月28日
為進一步加強獸藥行業的監督管理,提高獸藥質量安全水平,農業部第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管理辦法》(農業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并將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根據《辦法》的要求,為做好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實施《辦法》的重要意義
獸藥是用于預防、治療、診斷動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調節動物生理機能的特殊商品。合理使用獸藥,可以預防和治療動物疾病,促進養殖業的健康發展,如使用不當、使用過量或違規使用,則會造成動物或動物源性產品質量安全風險。因此,《獸藥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對獸藥實行分類管理制度。《辦法》按照《獸藥管理條例》確定的分類管理要求,對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確規定,是提高獸藥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對維護公共衛生安全和人類健康具有重大意義。各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提高認識,切實把《辦法》的各項規定和措施落到實處。
二、明確要求,切實推進《辦法》貫徹落實
實施獸藥分類管理,就是要通過嚴格獸用處方藥的管理,規范獸用非處方藥的管理,減少養殖戶不合理使用獸藥給畜產品質量安全造成的威脅。從2014年3月1日起,獸藥分類管理須達到以下要求:
(一)獸藥生產環節。根據農業部第2002號公告,今年10月14日前已獲批準的獸藥產品標簽和說明書,其內容不符合《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要求的,獸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獸藥產品說明書范本》內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標簽和說明書,并且加注“獸用處方藥”或“獸用非處方藥”標識。原標簽和說明書可以繼續使用至2014年2月28日,此前使用原標簽和說明書生產的獸藥產品,在產品有效期內可繼續銷售使用。
(二)獸藥經營環節。獸藥經營企業要對現有柜臺進行改造,保證獸用處方藥、獸用非處方藥分區或分柜擺放,獸用處方藥不得采用開架自選方式銷售,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懸掛或者張貼“獸用處方藥必須憑獸醫處方購買”的提示語。處方藥憑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的獸醫處方簽銷售,處方簽應當保留兩年以上。
(三)獸藥使用環節。動物養殖場(戶)購買獸用處方藥時必須憑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按照其注冊的執業范圍開具的獸醫處方簽購買,處方簽應當保留兩年以上。
三、突出重點,全面做好《辦法》實施的各項準備工作
對社會公眾開展積極有效的宣傳和引導。獸用處方藥制度涉及到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等多個環節,以及管理、服務、養殖等多方面人員。各地要認真做好以上單位、人員的宣傳、培訓和告知工作,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通過廣播、電視、網絡、雜志、報紙等媒體以及明白紙、告知書等,宣傳、告知《辦法》有關規定,切實履行告知義務。對重點單位要組織開展培訓,促進其認真、自覺遵守《辦法》有關規定,提高其安全規范用藥水平。
及時組織系統內相關單位認真學習《辦法》條文。通過學習,確保直接從事此項工作的行政管理、監督執法和技術服務等有關人員,全面理解和正確把握《辦法》的基本原則和有關規定,提高認識,統一思想,為順利實施《辦法》奠定良好基礎。
做好執業獸醫注冊及備案工作。為緩解執業獸醫師供需失衡的難題,確保《辦法》的貫徹執行,農業部發布了《農業部關于修訂《執業獸醫管理辦法》的決定》(農業部2013年第3號令),擴大了執業獸醫注冊和備案范圍,并準許執業助理獸醫師經注冊后在一定期限內開具處方。結合我省實際,經研究決定,在我省依法注冊的執業獸醫具有處方權;取得助理執業獸醫師資格的人員依法注冊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具有處方權。各地要按照新的注冊和備案要求,積極開展執業獸醫注冊及備案管理,進一步規范執業獸醫從業行為。
四、加強監督檢查,確保《辦法》落實到位
各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獸藥分類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獸藥生產經營者和獸藥使用者嚴格執行國家各項規定,將《辦法》各項要求落實到位。
1.加強獸藥生產企業產品標簽說明書管理的檢查,督促獸用處方藥和非處方藥標識制度的落實。
2.加強獸藥GSP店獸用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柜擺放情況和專有標識的規范情況的檢查,督促獸藥GSP店達到獸藥分類管理要求。
3.督促養殖場(戶)駐場獸醫參加執業獸醫資格考試并取得相應資格,已經取得執業獸醫師和助理執業獸醫師資格證依法注冊,并且嚴格注冊管理。
五、加強調研,及時反饋相關意見
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和獸藥分類管理實踐,加強調查研究,不斷總結經驗,及時將《辦法》實施過程中的有關情況、問題和建議反饋省畜牧獸醫局。
聯系人及電話:呂冬梅 0791-86225607、86211476(傳真)
電子郵箱:Jxyzyzc@163.Com
20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