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食品安全委員會,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各成員單位:
《甘肅省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已經12月30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2014年12月31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充分發揮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會商是指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能中,對日常監管、專項整治、實驗室檢測獲取的食品安全高風險信息和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的負面信息,通過會議集體商討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食品源頭及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確定風險程度,并制定風險防控措施的過程。
第三條 風險會商堅持“匯總、研判、預警、處置”與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風險會商單位為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根據會商需要,可為全體成員單位,也可為部分相關成員單位。出席會商人員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安辦”)確定,原則上為省食安委各成員或聯絡員,必要時可邀請省食安委專家委員會成員參加。
第五條 省食安辦主任為風險會商召集人,根據會商議題,省食安辦主任可委托省食安辦相關領導負責召集。
第六條 風險會商定期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七條 風險會商的主要內容:
?。ㄒ唬┦∈嘲参蓡T單位通報上次會議確定的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安全風險變化情況;
(二)討論當前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ㄈ┭信邢乱浑A段食品安全高風險點及風險程度;
?。ㄋ模┭芯看_定防控措施,指導和組織全省實施。
第八條 年度首次風險會商以重點排查、研判本年度存在的近期及中長期風險為主。之后的會商以重點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風險為主,同時對中長期風險存在情況進行研判分析。
第九條 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風險點及其風險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議,填寫《食品安全風險因素排查防控表》(見附件),提交會議會商。
第十條 省食安辦負責風險會商的召集、組織工作;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匯總、整理《食品安全風險因素排查防控表》等材料,根據會商確定的意見,形成會商報告或會商紀要。
第十一條 風險會商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級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ǘ┦芾硗对V舉報及上級交辦、部門轉辦事項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ㄈ┦称钒踩O督抽檢、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安全風險信息情況;
?。ㄋ模┕裁襟w、社會輿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情況;
?。ㄎ澹┦称钒踩`法違規行為及其涉及的行業、地域特征等信息;
?。┦称钒踩`法犯罪情況及掌握的違法犯罪情報線索;
(七)食品案件辦理和宣傳過程中可能引發涉眾事件造成不穩定因素的風險評估;
?。ò耍┦称钒踩O管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風險信息;
?。ň牛┣逭媸称?ldquo;不清真”方面的安全風險信息;
(十)其他需會商的事項。
第十二條 對會商確定的風險點及風險程度,重點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ㄒ唬ι婕暗钠髽I和產品進行依法處置并加強監督管理;
?。ǘο嚓P產品質量加強監督抽驗和結果運用;
?。ㄈ┟鞔_牽頭部門,部署開展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及時防控風險;
?。ㄋ模┘訌娸浨楸O測,及時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五)其他經會商決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 對會商確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則落實責任:
?。ㄒ唬ΡO管職責和責任明確的問題,由具體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具體措施并落實;
?。ǘι婕岸鄠€成員單位的問題,由主要責任單位牽頭,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制定具體措施并落實;
?。ㄈв腥中?、普遍性的重大問題由省食安辦召集會議專題研究,統一組織落實。
第十四條 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需要發布預警信息的,由相關成員單位依照職責擬定發布,并抄報省食安辦;涉及多個成員單位的由主辦成員單位依照職責擬定發布,并抄報省食安辦;帶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警示信息由省食安辦擬定發布。
第十五條 相關成員單位應就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風險點變化及現狀等及時進行跟蹤、分析和整理,于下次聯席會議予以反饋;遇重大事項,應隨時反饋。
第十六條 建立風險會商檔案。相關成員單位應將風險管理有關材料如風險排查防控表、防控處置措施、風險報告、會議紀要等,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各成員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風險會商通過的決定或事項。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省食安辦報告。
第十八條 參加風險會商的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紀律、保密紀律和相關規定,不得無故缺席,對涉密內容和信息,不得透露。對指定參加會商的人員確實因故不能出席的,須事先向省食安辦請假,并應委托本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甘肅省食品安全風險排查防控表
《甘肅省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已經12月30日省食品安全委員會全體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甘肅省食品安全委員會
2014年12月31日
甘肅省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制度
第一條 為切實加強全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充分發揮省食品安全委員會(以下簡稱“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最大程度地降低和防范食品安全風險,保障公眾食品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風險會商是指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在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能中,對日常監管、專項整治、實驗室檢測獲取的食品安全高風險信息和投訴舉報、媒體報道的負面信息,通過會議集體商討的形式,共同分析研判食品源頭及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確定風險程度,并制定風險防控措施的過程。
第三條 風險會商堅持“匯總、研判、預警、處置”與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風險會商單位為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根據會商需要,可為全體成員單位,也可為部分相關成員單位。出席會商人員由省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食安辦”)確定,原則上為省食安委各成員或聯絡員,必要時可邀請省食安委專家委員會成員參加。
第五條 省食安辦主任為風險會商召集人,根據會商議題,省食安辦主任可委托省食安辦相關領導負責召集。
第六條 風險會商定期召開,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七條 風險會商的主要內容:
?。ㄒ唬┦∈嘲参蓡T單位通報上次會議確定的風險防控措施落實情況、安全風險變化情況;
(二)討論當前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ㄈ┭信邢乱浑A段食品安全高風險點及風險程度;
?。ㄋ模┭芯看_定防控措施,指導和組織全省實施。
第八條 年度首次風險會商以重點排查、研判本年度存在的近期及中長期風險為主。之后的會商以重點排查、研判近期存在風險為主,同時對中長期風險存在情況進行研判分析。
第九條 省食安委各成員單位根據職責分工,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風險信息,分析研判食品安全風險點及其風險程度,提出防控措施建議,填寫《食品安全風險因素排查防控表》(見附件),提交會議會商。
第十條 省食安辦負責風險會商的召集、組織工作;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匯總、整理《食品安全風險因素排查防控表》等材料,根據會商確定的意見,形成會商報告或會商紀要。
第十一條 風險會商排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各級監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ǘ┦芾硗对V舉報及上級交辦、部門轉辦事項中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
?。ㄈ┦称钒踩O督抽檢、風險監測中發現的安全風險信息情況;
?。ㄋ模┕裁襟w、社會輿情反映的食品安全風險信息情況;
?。ㄎ澹┦称钒踩`法違規行為及其涉及的行業、地域特征等信息;
?。┦称钒踩`法犯罪情況及掌握的違法犯罪情報線索;
(七)食品案件辦理和宣傳過程中可能引發涉眾事件造成不穩定因素的風險評估;
?。ò耍┦称钒踩O管中發現的具有普遍性、代表性、傾向性、突出性的安全風險信息;
?。ň牛┣逭媸称?ldquo;不清真”方面的安全風險信息;
(十)其他需會商的事項。
第十二條 對會商確定的風險點及風險程度,重點采取以下防控措施:
?。ㄒ唬ι婕暗钠髽I和產品進行依法處置并加強監督管理;
?。ǘο嚓P產品質量加強監督抽驗和結果運用;
?。ㄈ┟鞔_牽頭部門,部署開展專項整治和隱患排查,及時防控風險;
?。ㄋ模┘訌娸浨楸O測,及時發布風險預警信息;
(五)其他經會商決定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條 對會商確定的防控措施,按以下原則落實責任:
?。ㄒ唬ΡO管職責和責任明確的問題,由具體監管部門負責制定具體措施并落實;
?。ǘι婕岸鄠€成員單位的問題,由主要責任單位牽頭,會同相關成員單位制定具體措施并落實;
?。ㄈв腥中?、普遍性的重大問題由省食安辦召集會議專題研究,統一組織落實。
第十四條 對可能發生的風險,需要發布預警信息的,由相關成員單位依照職責擬定發布,并抄報省食安辦;涉及多個成員單位的由主辦成員單位依照職責擬定發布,并抄報省食安辦;帶有全局性、普遍性的重大警示信息由省食安辦擬定發布。
第十五條 相關成員單位應就防控措施落實情況、風險點變化及現狀等及時進行跟蹤、分析和整理,于下次聯席會議予以反饋;遇重大事項,應隨時反饋。
第十六條 建立風險會商檔案。相關成員單位應將風險管理有關材料如風險排查防控表、防控處置措施、風險報告、會議紀要等,及時歸檔保存。
第十七條 各成員單位必須認真貫徹執行風險會商通過的決定或事項。在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新情況、新問題,應及時向省食安辦報告。
第十八條 參加風險會商的人員應當遵守會議紀律、保密紀律和相關規定,不得無故缺席,對涉密內容和信息,不得透露。對指定參加會商的人員確實因故不能出席的,須事先向省食安辦請假,并應委托本部門相關人員參加。
第十九條 各市(州)、縣(市、區)開展食品安全風險會商,可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十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