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對其中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實施出口商品注冊登記管理。實施出口商品注冊登記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須獲得注冊登記,方可出口。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的內容,包括對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檢驗。
【釋義】 本條是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根據便利對外貿易的需要,可以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自八十年代初期以來,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遵照“既把關又服務的原則”開始實施出口商品的監督管理。而在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進出口貿易迅猛發展。為適應進出口商品檢驗新形勢的需要,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一步參照國際上通行的檢驗管理方式,遵循管理科學、監管有效、方便進出的原則,對部分出口商品實施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和檢驗。通過對生產企業生產過程進行監督管理,對最終產品實施抽查檢驗,有效控制出口商品質量,提高口岸檢驗通關效率,便利企業出口。
對涉及人身財產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實施注冊登記管理,有助于規范出口秩序、推進出口信用體系建設,引導企業按照國際規則和標準生產,提高產品質量、服務質量和企業管理水平,進而增強我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維護我國企業整體的貿易利益。目前,實施出口商品注冊登記管理的商品主要包括:機電產品、電子產品、陶瓷、棉花、紡織品、畜產品、煤炭、玩具和運輸包裝等。
凡實施出口注冊登記管理的出口商品,有關生產企業必須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規定的期限內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申請手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接到申請后,在規定的期限內對該生產企業進行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產品質量、生產管理和質量體系等。考核合格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予以注冊登記。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要對取得注冊登記的生產企業所生產的出口商品質量和其檢驗制度實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監督檢查。發現不符合注冊登記條件的,應及時依法取消其注冊登記。
實施出口商品注冊登記管理的出口商品,必須獲得注冊登記,方可出口。沒有獲得注冊登記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不予受理報檢。
本條第二款規定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列入目錄的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質量監督管理的內容。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既可以對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出口商品生產的質量保證體系,標準體系及檢測體系,又可以對出口商品進行出廠前的抽查檢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