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可以自行辦理報檢手續。也可以委托代理報檢企業辦理報檢手續;采用快件方式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應當委托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檢手續。
【釋義】本條是關于報檢方式的規定。
報檢是指進出口商品的收貨人或者發貨人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接受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商品實施檢驗的行為。報檢既是法律賦予收發貨人的權利,又是一種法定義務。本條規定,報檢義務人可以采取不同的報檢方式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進行申報,既可以直接向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申報,也可以委托具有報檢資格的代理報檢企業、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進行申報。
報檢義務人自行辦理報檢手續,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一般稱自理報檢。以自己的名義自行辦理報檢手續的進出口商品收發貨人即自理報檢單位。自理報檢單位以自己的名義辦理報檢手續,履行報檢義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注冊登記的專門從事代理報檢業務的境內企業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委托,為進出口收發貨人辦理報檢手續的行為,一般稱為代理報檢。根據出入境檢驗檢疫代理報檢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受委托的代理報檢單位應當完成的代理報檢行為包括:辦理報檢手續、繳納檢驗費用、聯系和配合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領取檢驗證單和通關證明以及其他與檢驗工作有關的事宜。在代理報檢活動中代理報檢單位可向委托人收取一定的代理報檢中介服務費,收費多少要符合物價部門的規定。
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是代理報檢的一種特殊形式。出入境快件,是國際特快專遞郵件的簡稱,是指在特定時間內,由特定的運營企業以“門到門”的方式承運出入境快遞貨物和物品,一般有重量、體積的限制。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使用這種方式越來越多,因為通過快件方式承運的出入境貨物雖然費用比傳統運輸方式要高,但所需時間較短、效率較高。尤其是一些體積小、價值高又需要快速運送的貨物,收發貨人更愿意選用這種方式出入境。
出入境快件與傳統的貨物進出境方式有較大的不同,如“批”的概念較模糊、貨物的體積相對較小、收發件人往往不太熟悉進出口業務等。尤其是進境快件,進境后,收件人可以遍布全國各地。若要求收件人自行辦理報檢,無論時間、費用、效率上都受影響,失去了快件郵寄的意義。為此,本條規定出入境快件的報檢應當委托出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如根據國家質檢總局關于快件的管理規定,出境快件應在其運輸工具離境的24小時前由快件運營企業向離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報檢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