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市直企、事業單位:
《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4日
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晉政發〔2013〕27號)和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呂政發〔2013〕28號),重新組建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取消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經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審批項目。
(二)下放的職責。
將餐飲服務許可職責下放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全部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 將市衛生局承擔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化妝品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將市商務局酒類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職責。
1.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2.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4.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嚴格執行藥品標準、質量管理規范,優化藥品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監督實施國家食品(含餐飲服務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落實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據此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有關工作。
(三)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注冊和藥品零售企業許可及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并監督檢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承擔執業藥師注冊初審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國家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
(四)監督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統計、行政后勤等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政策研究,并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二)人事財務科。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的評聘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擬定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資金的預(決)算編制、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政府采購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申報立項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非稅收入資金收繳和會計工作。
(三)食品生產監管科。
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安全監管。監督實施食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掌握分析食品生產環節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四)食品流通監管科。
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管。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五)餐飲監管科。
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管理規范。掌握分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藥品生產監管科。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標準。監督實施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實施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委托生產的監督管理。掌握分析藥品生產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七) 藥品市場監管科。
監督實施藥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規、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掌握分析藥品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負責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八)醫療器械監管科。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及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淘汰工作。
(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科。
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范。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十)稽查科(應急管理科)。
-組織協調查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監督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抽驗。監督指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指導協調各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一)行政審批科。
負責執業藥師注冊的初審;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行政許可的初審;負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第二類精神藥品的零售許可;負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負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承擔醫療機構制劑注冊、藥品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室開辦及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的初審;承擔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申請的初審、負責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審批第一類醫療器械并核發產品注冊證書;承擔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生產許可初審及經營許可工作;負責保健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的初審。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0 名,工勤人員編制 7 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食品總檢驗師1名、藥品總檢驗師1 名;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紀檢副組長或監察室主任科級職數1名),暫保留原有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
五、其他事項
(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掛“呂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簡稱市食安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對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土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全市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據此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有關工作。
(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 4名行政編制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2名行政編制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上輪機構改革時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劃轉的2名行政編制重新劃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增加2名行政編制。以上編制已計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40名行政編制總額。
(三)與市農業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委員會負責食用農產品(含水果)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諸如:毒生姜等在種植、加工等過程中,非法使用劇毒農藥、非食用原料及其它物質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含水果)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四)與市畜牧獸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畜牧獸醫局負責畜禽養殖、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諸如:注水牛肉等在屠宰前非法添加、注射其它物質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其他畜牧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諸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其它物質的違法違規行為)。畜禽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五)與市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林業局負責食用林產品(水果除外)及林副產品在生長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林產品(水果除外)及林副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六)與市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產地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七)與市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等相關工作。市衛生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市衛生局應當按照權限和程序盡快制定、修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經營企業、餐飲服務單位實施行政許可后,市衛生局不再對藥品經營企業、餐飲服務單位實施公共衛生許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八)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商務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與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十)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初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上級部門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十一)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重大專項整治活動、重大案件查處等需要公安機關參與的,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協助。
(十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呂梁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呂梁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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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已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呂梁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11月14日
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 《關于市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 (晉政發〔2013〕27號)和呂梁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呂梁市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呂政發〔2013〕28號),重新組建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正處級建制,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一、職能轉變
(一)取消的職責。
1.將藥品零售企業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兩項行政許可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2.取消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已經公布取消的其他行政審批項目。
(二)下放的職責。
將餐飲服務許可職責下放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全部職責,劃入新組建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 將市衛生局承擔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3.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化妝品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5.將市商務局酒類食品安全監管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四)增加的職責。
1. 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2.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3.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4.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轉變管理理念,創新管理方式,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建立讓生產經營者成為食品藥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有效機制。
2.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嚴格執行藥品標準、質量管理規范,優化藥品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3.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完善技術支撐保障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4.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監督實施國家食品(含餐飲服務食品、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落實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監督實施食品行政許可的實施辦法,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據此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有關工作。
(三)監督實施國家藥典等藥品和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管理規范。負責第一類醫療器械注冊和藥品零售企業許可及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并監督檢查。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承擔執業藥師注冊初審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監督實施國家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
(四)監督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實施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制度。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縣(市、區)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政策法規科)。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務公開、安全保密、信訪、統計、行政后勤等工作。組織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和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政策研究,并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承擔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起草重要文稿。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等工作。
(二)人事財務科。
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資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專業技術的評聘工作。組織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管理服務工作。擬定食品藥品安全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資金的預(決)算編制、財務管理、內部審計和政府采購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固定資產投資申報立項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機關非稅收入資金收繳和會計工作。
(三)食品生產監管科。
負責食品生產環節的安全監管。監督實施食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掌握分析食品生產環節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四)食品流通監管科。
負責食品流通環節的安全監管。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五)餐飲監管科。
監督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管理規范。掌握分析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負責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六)藥品生產監管科。
監督實施國家藥品、藥用輔料、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標準。監督實施中藥飲片炮制規范,監督實施藥物非臨床研究、藥物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實施中藥品種保護制度。監督實施藥品生產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配制等質量管理規范。負責藥品委托生產的監督管理。掌握分析藥品生產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及精神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
(七) 藥品市場監管科。
監督實施藥品流通管理法律法規、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分類管理制度。掌握分析藥品流通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負責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八)醫療器械監管科。
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及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及醫療器械分類管理制度。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第一類醫療器械的再評價和淘汰工作。
(九)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管科。
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質量管理規范。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范。掌握分析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督促下級行政機關嚴格依法實施行政許可、履行監督管理責任,及時發現、糾正違法和不當行為。
(十)稽查科(應急管理科)。
-組織協調查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案件,指導和監督縣(市、區)稽查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監督問題產品召回和處置。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抽驗。監督指導食品藥品投訴舉報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指導協調各縣(市、區)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一)行政審批科。
負責執業藥師注冊的初審;承擔保健食品、化妝品行政許可的初審;負責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第二類精神藥品的零售許可;負責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負責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承擔醫療機構制劑注冊、藥品生產和醫療機構制劑室開辦及質量管理規范認證申請的初審;承擔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連鎖企業許可申請的初審、負責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管理工作;審批第一類醫療器械并核發產品注冊證書;承擔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的生產許可初審及經營許可工作;負責保健食品、藥品和醫療器械廣告的初審。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置。
四、人員編制
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機關行政編制為40 名,工勤人員編制 7 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食品總檢驗師1名、藥品總檢驗師1 名;核定正科級領導職數12名(含紀檢副組長或監察室主任科級職數1名),暫保留原有6名副科級領導職數。
五、其他事項
(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加掛“呂梁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簡稱市食安辦。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對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土作。承擔食品安全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全市食品安全總體狀況,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并據此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有關工作。
(二)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 4名行政編制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2名行政編制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衛生局上輪機構改革時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劃轉的2名行政編制重新劃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增加2名行政編制。以上編制已計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40名行政編制總額。
(三)與市農業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農業委員會負責食用農產品(含水果)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諸如:毒生姜等在種植、加工等過程中,非法使用劇毒農藥、非食用原料及其它物質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農藥、肥料等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食用農產品(含水果)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四)與市畜牧獸醫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畜牧獸醫局負責畜禽養殖、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諸如:注水牛肉等在屠宰前非法添加、注射其它物質的違法違規行為);負責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等其他畜牧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督管理(諸如:非法添加瘦肉精等其它物質的違法違規行為)。畜禽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五)與市林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林業局負責食用林產品(水果除外)及林副產品在生長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林產品(水果除外)及林副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六)與市水利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水利局負責產地食用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食用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者生產加工企業后,按食品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管理。兩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七)與市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等相關工作。市衛生局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局提出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的建議。市衛生局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于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市衛生局應當按照權限和程序盡快制定、修訂。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藥品經營企業、餐飲服務單位實施行政許可后,市衛生局不再對藥品經營企業、餐飲服務單位實施公共衛生許可。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八)與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流通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商務局負責擬訂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與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督管理。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應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生產、流通、餐飲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應及時通報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措施加以處理。
(十)與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內容初審,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上級部門批準的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應當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十一)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市公安局建立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決定。公安機關提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重大專項整治活動、重大案件查處等需要公安機關參與的,公安機關應積極配合協助。
(十二)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調整、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呂梁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解釋,其調整由呂梁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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