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市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39號)精神,設立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掛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食品安全辦)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下放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食安辦的職責、原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的農產品加工環節涉及食品安全的職責、眉山質監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市工商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市商務局的酒類流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2.將市衛生局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將眉山質監局化妝品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4.將眉山質監局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并納入醫療器械注冊管理。
5.將藥品經營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四)增加的職責。
1.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2.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職責。
3.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4.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范,優化行政審批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2.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推進管辦分離,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和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全市食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全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等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注冊工作。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處置工作。落實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參與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參與制定我市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組織實施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食品藥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依法監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區縣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科)。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承擔綜合文稿的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社會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組織開展與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承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承擔市食品安全辦日常運行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
起草全市地方性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及監管程序等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制研究,宣傳、普及食品藥品法律法規知識;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有關備案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有關的行政審批工作。
(三)食品生產監管科。
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擬訂全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負責問題食品召回的監督。
(四)食品流通監管科。
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擬訂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五)餐飲服務監管科。
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擬訂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
(六)藥品化妝品生產監管科。
負責全市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和醫療機構制劑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藥品、藥用輔料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和標準;擬訂全市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和醫療機構制劑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組織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和基本藥物目錄管理制度;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化妝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等質量管理規范;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負責藥品、化妝品問題產品召回的監督。
(七)藥品化妝品市場監管科。
負責全市藥品、化妝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藥品、化妝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流通環節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督檢查中藥材集貿市場的藥品質量;負責藥品、化妝品互聯網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工作,指導和實施農村藥品供應網、監督網建設。
(八)醫療器械監管科。
負責全市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及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和產品注冊;承擔第二、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的初審上報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負責醫療器械問題產品召回的監督。
(九)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科。
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統計、數據庫建立和數據分析;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根據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編制食品藥品安全年鑒、食品藥品安全狀況報告及形勢分析報告;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區縣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
(十)科技與宣傳科。
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項目,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擬訂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的監測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科。
承擔全市食品藥品綜合發展規劃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負責機關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固定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裝備購置的規劃、審核、報批;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十二)人事科(監察內審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及社會保險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選拔、考察、任免、獎懲、監督;擬訂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落實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負責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從業人員的資格培訓考試工作;負責機關行政效能監察和依法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機關行政編制4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食品安全總監、藥品安全總監各1名(副縣級);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科級領導職數20名。
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制1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按照市委辦公室《轉發<關于對市紀委派駐(出)紀檢組、紀(工)委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眉委辦發〔2006〕11號)規定管理。
核定機關后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5名,核定駕駛員臨時用工控制數2名,核定服務性、輔助性崗位臨時用工控制數4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農業局負責食用種植業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農藥、肥料和職責范圍內的其他種植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市畜牧局負責畜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以及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市水務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其他水產養殖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產品、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四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于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市衛生局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評估結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并對風險評估結論為不安全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會同市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眉山質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眉山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對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食品生產、流通環節采取處理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要及時通報眉山質監局,由眉山質監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處理措施。
(四)與市工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監測,市工商局負責相關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對經批準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移交由市工商局依法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五)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食品工業(含酒類)發展規劃、計劃及相關政策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六)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及時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依法提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予以協助。
六、下屬機構
(一)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支隊。
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機構,核定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29名,其中:支隊長1名(可按副縣級配備),副支隊長2名(可按正科級配備)。核定駕駛員臨時用工控制數2名。
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支隊承擔的職責是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稽查、執法檢查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眉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
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的核定收支、全額管理、定額補助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核定駕駛員臨時用工控制數2名。
眉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承擔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醫療器械、化妝品等食品藥品檢驗檢測,參與醫療機構制劑、中藥材標準研究和復核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不良反應(事件)及藥物濫用監測和調查核實工作。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
眉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0月24日
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省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39號)精神,設立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掛眉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市食品安全辦)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的職責。
取消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二)下放的職責。
下放由市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審批事項和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三)整合的職責。
1.將原市食安辦的職責、原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的職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的農產品加工環節涉及食品安全的職責、眉山質監局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市工商局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市商務局的酒類流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整合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2.將市衛生局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3.將眉山質監局化妝品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
4.將眉山質監局醫療器械強制性認證的職責,劃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并納入醫療器械注冊管理。
5.將藥品經營行政許可與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逐步整合為一項行政許可。
(四)增加的職責。
1.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類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職責。
2.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質量管理規范(GSP)認證職責。
3.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運輸證明核發職責。
4.承擔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郵寄證明核發職責。
(五)加強的職責。
1.加強食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完善藥品標準體系、質量管理規范,優化行政審批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對地方的監督檢查機制,構建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的機制。
2.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推進管辦分離,建立法人治理結構,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形成統一的食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相關規范性文件和工作規劃并監督實施。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政策規劃,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分級負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全市食品行政許可的監督實施。建立食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市食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全市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等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注冊工作。開展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處置工作。落實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參與制定化妝品監督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參與制定我市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組織實施全市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建立問題食品藥品召回和處置制度并監督實施。依法監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
(五)負責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對外交流與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督促檢查區縣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市政府以及市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綜合協調科)。
負責機關日常政務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督查督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訪、保密等工作,承擔綜合文稿的起草、政務公開、安全保衛、社會管理、行政后勤管理等工作;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組織開展與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有關的交流與合作;承擔食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和區縣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承擔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并提出相關政策建議,起草重要文稿;承擔市食品安全辦日常運行的具體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許可科)。
起草全市地方性食品藥品安全管理辦法、規定及監管程序等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組織開展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法制研究,宣傳、普及食品藥品法律法規知識;負責機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及有關備案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有關的行政審批工作。
(三)食品生產監管科。
負責生產加工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擬訂全市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負責問題食品召回的監督。
(四)食品流通監管科。
負責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擬訂全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
(五)餐飲服務監管科。
負責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管;擬訂全市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承擔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狀況調查和監測工作;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承擔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
(六)藥品化妝品生產監管科。
負責全市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和醫療機構制劑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國家藥品、藥用輔料標準、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產品目錄、藥用要求和標準;擬訂全市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和醫療機構制劑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生產環節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組織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和基本藥物目錄管理制度;監督實施中藥材生產、藥品生產、化妝品生產、醫療機構制劑等質量管理規范;承擔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毒性藥品、精神藥品及特種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藥物濫用監測工作;負責藥品、化妝品問題產品召回的監督。
(七)藥品化妝品市場監管科。
負責全市藥品、化妝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藥品、化妝品流通環節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流通環節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監督實施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監督檢查中藥材集貿市場的藥品質量;負責藥品、化妝品互聯網信息服務和交易行為的監督工作,指導和實施農村藥品供應網、監督網建設。
(八)醫療器械監管科。
負責全市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政策、制度、計劃和措施并組織實施;掌握分析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改進工作和解決問題的措施建議;監督實施醫療器械標準、分類管理制度及質量管理規范;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和產品注冊;承擔第二、三類醫療器械注冊的初審上報工作;組織開展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負責醫療器械問題產品召回的監督。
(九)風險監測與應急管理科。
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統計、數據庫建立和數據分析;參與制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并根據計劃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組織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預警和風險交流;編制食品藥品安全年鑒、食品藥品安全狀況報告及形勢分析報告;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承擔食品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協調區縣食品藥品安全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安全舉報受理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
(十)科技與宣傳科。
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項目,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參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標準;擬訂食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的監測工作。
(十一)規劃財務科。
承擔全市食品藥品綜合發展規劃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管理;負責機關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等工作;負責固定資產、基本建設投資和技術裝備購置的規劃、審核、報批;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
(十二)人事科(監察內審科)。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勞動工資及社會保險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對干部選拔、考察、任免、獎懲、監督;擬訂干部教育培訓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落實執業藥師資格準入制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執業藥師資格考試工作;負責藥學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工作;負責食品藥品從業人員的資格培訓考試工作;負責機關行政效能監察和依法行政監察工作;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審計工作。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機關行政編制46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食品安全總監、藥品安全總監各1名(副縣級);機關黨委書記按市委規定配備;科級領導職數20名。
市紀委、市監察局派駐紀檢監察機構人員編制1名。其中:紀檢組長1名。按照市委辦公室《轉發<關于對市紀委派駐(出)紀檢組、紀(工)委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眉委辦發〔2006〕11號)規定管理。
核定機關后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5名,核定駕駛員臨時用工控制數2名,核定服務性、輔助性崗位臨時用工控制數4名。
五、其他事項
(一)與市農業局、市畜牧局、市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農業局負責食用種植業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農藥、肥料和職責范圍內的其他種植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市畜牧局負責畜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以及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市水務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其他水產養殖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監管。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產品、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四部門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二)與市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衛生局負責全市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負責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會同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于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市衛生局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通報評估結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并對風險評估結論為不安全的食品立即采取措施;會同市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三)與眉山質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眉山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對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在食品生產、流通環節采取處理措施。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要及時通報眉山質監局,由眉山質監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處理措施。
(四)與市工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監測,市工商局負責相關廣告活動的監督檢查。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要對經批準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法廣告移交由市工商局依法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五)與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市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食品工業(含酒類)發展規劃、計劃及相關政策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市商務局負責擬訂藥品流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負責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六)與市公安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與市公安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市公安局負責組織指導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及時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依法提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當予以協助。
六、下屬機構
(一)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支隊。
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的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機構,核定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29名,其中:支隊長1名(可按副縣級配備),副支隊長2名(可按正科級配備)。核定駕駛員臨時用工控制數2名。
眉山市食品藥品監督稽查支隊承擔的職責是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的監督稽查、執法檢查和對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工作。
(二)眉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
為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管理的核定收支、全額管理、定額補助科級事業單位,核定事業編制2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核定駕駛員臨時用工控制數2名。
眉山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中心承擔的主要職責是負責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藥品(含中藥、民族藥)、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藥用輔料、醫療器械、化妝品等食品藥品檢驗檢測,參與醫療機構制劑、中藥材標準研究和復核工作,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不良反應(事件)及藥物濫用監測和調查核實工作。
七、附則
本規定由市委編辦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編辦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