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將《南平市早餐工程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發展我市早餐工程,規范早餐工程的管理制度,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拓展我市就業渠道,切實將早餐工程辦成為民辦實事項目,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從事“南平市早餐工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二)具備早餐食品生產能力,能為50個以上早餐網點提供食品,并實行食品統一配送等一條龍服務。
(三)企業應有專門的早餐生產場所,其生產場所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依法取得有效的《衛生許可證》,有健全的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制度。
(四)企業制作的食品原料必須符合國家和行業規定的相應標準和要求,其中色素、防腐劑、甜味劑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必須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經營早餐食品要進行包裝銷售,使用的食品包裝材料要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外包裝要標明廠名、廠址、出廠日期、保質期、食品標準、食用方法以及維護公共衛生標識等。
(五)企業應配備食品專用運輸車輛、食品周轉箱及食品銷售車。在食品運輸過程中要切實做好保潔、保鮮、保溫、防污等措施,并建立食品專用運輸車輛、食品周轉箱及食品銷售餐車定期消毒制度。
(六)企業必須采用國家規定的標準作為食品生產和檢測的依據。要建立食品留樣室,各種食品要按有關規定留樣。
(七)企業要全面負責食品的衛生、質量和安全等責任,并做好所屬各網點經營者的管理工作,確保食品進貨渠道暢通,杜絕“三無”食品進入早餐工程。
(八)企業應承擔所屬早餐經營網點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從事“南平市早餐工程”網點經營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網點經營者應屬于市商業貿易辦公室依法核定的“南平市早餐工程”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員工或者與該企業簽訂有特許經營協議,持有該企業相關證明和衛生部門認定的健康證。
(二)早餐流動車必須由早餐生產經營企業統一制作,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餐車上應有“南平市早餐工程”標識、企業名稱、編號、經營地點、經營時間等內容。
第四條 早餐網點經營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經營食品要由所屬的早餐生產經營企業統一配送,不得從其他渠道進貨,嚴禁銷售“三無”等不安全食品。
(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以及所屬的早餐生產經營企業規章制度,并且不得將網點經營權進行任何形式的轉包或轉讓。
(三)做好餐車保潔工作,維護好網點周邊的衛生,不得擾民。
第五條 流動早餐網點主要設置在周邊固定餐點較少的新村樓院前、院校周邊、社區內及不影響交通的較偏僻的路段上,不得設置在濱江路、八一路、中山路、解放路、人民路、朝陽路、天河巷(“六路一巷”)等主干道上。流動早餐網點的地點由市商業貿易辦公室、城市建設監察支隊和公安局交警支隊等部門聯合審定,實行動態管理和一年一審定的辦法,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或改變網點位置。
第六條 早餐經營時間統一在每天上午5:00-9:30。
第七條 有關職能部門按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市商業貿易辦公室負責牽頭組織對全市早餐供應網點進行總體規劃和總量控制;負責牽頭組織對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業管理,核發“南平市早餐工程”資格證明及標識;負責牽頭組織網點的設定,確保“早餐工程”健康、有序發展。
(二)延平區各街道辦事處按屬地管理原則,配合做好協調、服務、管理工作。
(三)工商、衛生、質監、城監、交警、公用事業等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對經營早餐工程的企業和網點經營者進行亂攤派、亂收費,違者將依法給予嚴肅查處。
第九條 早餐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南平市早餐工程”標識的資格由市商業貿易辦公室牽頭組織有關部門每年審核一次,每年一月份為審核時間。
企業應在指定位置懸掛“南平市早餐工程”標識。
第十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如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本暫行規定的,由相關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按協議規定取消其使用“南平市早餐工程”標識及經營早餐食品資格,收回“南平市早餐工程”標識,并禁止其三年內再次取得“南平市早餐工程”項目經營資格。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南平市區(即延平區各街道辦事處范圍內)。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