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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實施方案(玉政辦發〔2007〕111號)

   2011-03-12 1024
核心提示: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的意見》(國辦發〔2006〕40號)和《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廣西壯族自治區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市場監管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06〕150號)精神,加快推進我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加快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強化管理,完善法制,規范種子市場秩序,維護廣大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業生產安全,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

  二、總體要求

  堅持以政企分開為突破口,強化政府職能,明確部門職責,完善管理制度,穩定管理隊伍,提高人員素質,改善執法手段;堅持以產權制度改革為切入點,加快國有種子企業改組、改制步伐,促進種子產業生產要素的合理配置;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和“標本兼治”的方針,逐步構建種子市場監管長效機制,保障農業生產用種安全;堅持以質量監管為重點,規范種子生產經營市場準入,嚴厲打擊制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三、工作重點

  (一)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

  1.實行政企分開。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廣西壯族自治區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的規定,將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從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剝離出去,實現人、財、物的徹底分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種子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在種子企業入股、參股;已在種子企業入股、參股的,所持股權要按國家有關規定退出。種子生產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參與種子行政管理工作。對屬于企業性質的國有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清產核資后,原則上要整體移交同級國有資產監管部門;也可按照有關規定,通過企業改制等多種形式全部退出國有股權。按照國辦發〔2006〕40號和桂政辦發〔2006〕150號文件要求,對屬于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其經營職能,與種子管理機構或其他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并,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分開工作要在2007年6月底前完成。到期未分開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自2007年7月1日起不得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再向其核發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已核發的要依法注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不再核發營業執照或辦理年檢;金融機構不得再提供貸款;財政、發展改革、農業等部門不得安排項目和提供資金支持。政企分開后,把種子生產經營推向市場。

  2.做好政企分開的善后工作。人員安置是改革的難點,必須積極穩妥地做好有關人員的安置方案。我市除北流市、興業縣、福綿管理區外,現有的市級和玉州區、容縣、陸川縣、博白縣等5家種子公司始建于1978-1979年,這些種子公司成立后為農業經濟發展特別是推廣良種、提高糧食產量、實現“噸糧市”做出了重大的貢獻。對屬于事業單位性質的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應當剝離其經營職能,與種子管理機構或其他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合并,不再從事種子生產經營活動;對其人員采取多種形式安置分流,對在職在編人員,經同意后可以連人帶編劃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下屬的種子管理機構或農業技術推廣等部門(單位、含鄉鎮農業服務中心);對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的人員,要按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的自謀職業安置費;對繼續留在改制后的種子企業的人員、辭退人員或其他人員,要按照桂政辦發〔2006〕150號文件的要求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安置補償和辦理社會保險等。

  在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過程中,國有種子企業可通過依法轉讓和出售其資產取得收入(包括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等),用于支付安置職工的各種費用,不足部分由同級財政安排。對已資不抵債的國有種子企業應先清理,分析原因,分清責任,再根據國家有關企業破產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提出解決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3.推進產權制度改革。與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實行政企分開剝離出來的國有種子企業,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要求和自治區國有企業改革的有關規定,按照“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要求,經過嚴格清產核資,依法進行審計和資產評估等,在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的情況下,通過產權轉讓、股份制改造、兼并、破產、出售等形式,加快改制重組,使其形成為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市場主體。對原正常生產經營、有凈資產的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存量資產評估后,可將生產經營性凈資產折成股份,由剝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后的種子企業員工以出資認股的形式,重新組建成為內部職工持股的股份制種子企業。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在資金、稅收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鼓勵各類性質的骨干種子企業通過收購、兼并等多種形式聚集種子產業生產要素,做大做強種子產業。

  (二)完善種子管理體系。

  1.健全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各級種子管理機構(種子管理站)是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種子管理日常工作的機構,要進一步健全完善市、縣(市、區)種子管理站,穩定管理隊伍,共同構建完整的種子管理服務體系和種業信息服務網絡。目前,我市市級和各縣(市、區)都已有種子管理站,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盡快落實單位定級、人員定編和經費供給問題。上級種子管理機構對下級種子管理機構負有指導和監督職責。各級種子管理站要依法履行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管理等職責,加強對轄區內種子市場和種子質量的監管。

  2.加強種子管理、服務隊伍建設。種子管理工作是一項行政執法與種子業務技術相結合的工作,其管理人員應具有較好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要按照穩定隊伍、轉變作風、搞好服務的原則,加強對種子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提高業務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種子行政執法人員、種子質量檢驗人員要通過業務培訓,經過資格考核,持證上崗。

  3.強化保障措施。市、縣(市、區)各有關部門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盡快落實種子管理站的“三定”工作,配齊種子管理站的專業管理人員,并積極支持種子管理和技術服務部門開展種子質量監督、技術推廣、品種試驗和檢驗檢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實保證種子管理機構和公益性事業單位的經費支出。

  (三)強化種子市場監管。

  1.嚴格企業市場準入。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定條件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證照,主要農作物雜交種子及其親本種子、常規種原種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縣級農業主管部門審核,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同時,要加強對種子經營者的管理,外來的種子企業與本地的種子企業同等對待,徹底消除影響公平競爭的障礙,促進種子企業公平競爭。

  2.嚴格商品種子管理。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種子法律法規有關品種審定、新品種保護、質量要求、加工包裝、標簽標注等規定,禁止經營推廣未經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和質量不合格的種子,逐步建立“缺陷種子召回制度”,實行品種退出機制。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指導農民正確選用種子,發現經審定的品種已不適應或存在有難于克服缺點的,及時上報自治區發文退出。對發現有嚴重缺陷的種子,要及時責令禁止銷售,防止對農業生產和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加強種子市場監管。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切實履行對種子市場監管的職責,加強對種子市場的監管,要加快建設市農作物種子質量監督檢測分中心,加強種子質量市場監督抽查,認真落實國家種子質量標準,要按照《農作物種子標簽通則》規范標簽標注內容。農業、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及時查處,依法打擊生產銷售假劣種子等違法行為,確保農業生產用種安全。

  四、步驟要求

  (一)學習動員,建立機構(2006年12月―2007年1月中旬)。要通過組織學習國辦發〔2006〕40號文件和桂政辦發〔2006〕150號文件,領會其精神實質,明確工作目標和要求,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國務院和自治區的部署上來。為確保我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能順利推進,市和縣(市、區)要分別成立由政府分管領導牽頭,編辦、發改、公安、財政、人事、勞動保障、國資監管、農業、工商、法制、物價等部門負責人參加的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的有關問題。同時,市、縣(市、區)兩級要從農業、編辦、人事、財政、國資監管等部門抽人,分別組成三個工作小組負責本級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具體工作。一是文秘工作小組,負責改革進展情況的收集整理、匯總上報和改革工作有關情況的上傳下達等工作;二是政工人事工作小組,負責改革有關文件精神有關規定的宣傳、種子生產經營機構職工思想教育、人員安置、以及種子管理機構定編等工作;三是清產核資、資產處置工作小組,負責對種子生產經營機構清產核資、組織審計和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移交等工作。

  (二)結合實際,制訂實施方案(2007年1月下旬)。市、縣(市、區)農業局要組織力量充分調查研究,征求意見,根據國辦發〔2006〕40號文件和桂政辦發〔2006〕150號文件的要求,結合本地和企業的實際,提出切實可行的具體實施方案,報當地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后實施。經批準實施的方案,各縣(市、區)要分別報送自治區農業廳和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三)部門配合,精心實施(2007年2月―2007年6月中旬)。市、縣(市、區)要在種子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領導下,按照政府批準的方案,精心組織,認真實施。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認真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合力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以確保6月中旬基本完成種子管理體制改革政企分開任務。農業部門要認真規劃和健全種子管理機構,對所屬種子生產經營單位做好清產核資、摸清底數,提出處理和移交意見;國資監管部門要及時接收剝離出來的種子生產經營企業,編制和人事部門要研究解決本級種子管理機構的編制和國有種子公司應安置到種子管理機構、農技推廣部門人員的入編與安置問題;勞動保障部門要指導種子企業被分流人員的勞動關系調整、社會保障等問題;發改、財政部門要加大力度扶持種子產業;農業、工商、公安、物價等部門要密切合作,建立對種子市場和種子價格監管的長效機制。

  (四)及時總結,鞏固成果(2007年6月下旬―27月上旬)。推進種子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種子市場監管的各項任務要在2007年6月中旬基本完成。實現政企分開等目標后,各地要認真做好總結,于2007年6月底上報市種子管理體制改革辦公室。同時,建立健全各種相關的規章制度,規范監管行為,鞏固改革成果,促進種子產業健康發展。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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